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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证上明明写着母亲的名字,儿子却坚持房子是自己全款购置,还称和母亲有口头约定。兄弟姐妹为此多次对簿公堂,历经多轮诉讼后,法院究竟会如何认定这份 “口头借名买房合同” 的效力?
一、案件梳理
(一)当事人信息
原告:陈小明(儿子)
被告 1:陈大强(哥哥)
被告 2:陈美娟(姐姐)
被告 3:陈丽娟(妹妹)
被告 4:陈淑娟(妹妹)
关键关系:陈小明与陈大强、陈美娟、陈丽娟、陈淑娟系兄弟姐妹,均为被继承人周秀兰的法定继承人。陈小明起诉要求确认与母亲周秀兰的口头借名买房合同有效,陈大强、陈美娟持反对意见,陈丽娟、陈淑娟支持陈小明诉求。
(二)案件背景
周秀兰与丈夫陈建国育有五名子女,陈建国于 1985 年离世,周秀兰在 2021 年去世 。位于西城区的一号房屋,是 1998 年至 2005 年间,以成本价 72723 元购入 。陈小明称,当时母亲周秀兰作为退养工人,每月仅有 310.70 元收入,且不想外迁安置,便与自己协商,由自己全额出资,借用母亲名字购买房屋 。双方口头约定,房屋虽登记在周秀兰名下,但实际权利人为陈小明,同时使用周秀兰和陈建国的工龄优惠,要保障周秀兰有房居住。
周秀兰去世后,陈小明要求确认借名买房合同有效,从而获得房屋权益;而陈大强、陈美娟认为房屋属于父母共同财产转化的遗产,且陈小明起诉违反程序,不应得到支持 。此前,兄弟姐妹间已围绕该房屋经历多起诉讼,矛盾不断升级。
二、争议焦点
合同是否存在:陈小明主张与母亲存在口头借名买房合同;陈大强、陈美娟认为购房时不存在相关约定,是母亲周秀兰购买的房屋。
合同效力认定:若合同存在,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能否产生法律效力,是否存在损害他人权益等无效情形。
诉讼程序问题:陈大强、陈美娟提出陈小明起诉违反 “一事不再理” 原则,且被告主体不适格,案件应被驳回。
房屋权属归属:一号房屋是属于陈小明个人财产,还是周秀兰与陈建国夫妻共同财产转化的遗产。
三、案件分析
(一)房屋权属基础:或为夫妻共同财产转化的遗产
一号房屋由原 40 号房屋拆迁安置而来,40 号房屋虽登记在周秀兰名下,但购置时周秀兰与陈建国处于婚姻存续期,法院此前判决已认定 40 号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 。陈建国去世后,遗产未进行分割,因此一号房屋的拆迁利益包含陈建国的份额,这为后续争议埋下伏笔。
(二)借名买房合同举证不足
缺乏直接证据:陈小明未能提供购房时的书面协议,也无当时口头约定的录音、证人证言等直接证据。仅凭借 2021 年才形成的《确认借名买房合同关系声明》《追认借名买房口头合同关系》,难以证明购房时双方就达成了借名买房的合意 。而且,合同是否存在是客观事实,不属于当事人可以事后追认确定的内容。
出资证明存疑:虽然陈小明持有购房款收据,但无法提供充分的资金流水等证据,证明现金来源于自己或其夫妻共同财产,不能充分证实其支付了全部购房款。
行为逻辑矛盾:在周秀兰从 2006 年取得涉案房屋产权证,直至 2021 年去世的近 15 年间,陈小明从未要求母亲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此外,在过往多起围绕房屋的诉讼中,陈小明也始终未主张借名买房关系,这些行为明显与正常借名买房的常理不符 。
(三)遗嘱与声明的效力冲突
陈小明提交的周秀兰遗嘱,仅能体现母亲希望在去世后将房屋交由自己继承的意愿,不能直接证明购房时双方存在借名买房合同关系 。而 2021 年的《确认借名买房合同关系声明》,与周秀兰此前的遗嘱内容,以及在其他诉讼中的陈述存在矛盾。周秀兰此前多次主张房屋属于自己财产,这使得该声明的可信度大打折扣。
(四)诉讼程序争议判断
陈大强、陈美娟提出的 “一事不再理” 及被告主体不适格问题,法院需判断此次诉讼与前案是否基于同一事实、同一法律关系。经审查,借名买房合同效力确认与此前的共有物分割等诉讼,在法律关系和诉讼请求上存在差异;且被告作为继承人,与合同履行及房屋权益分配存在关联,因此程序争议未被法院支持 。
四、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驳回陈小明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陈小明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达到高度盖然性标准证明借名买房合同有效,因此无法支持其诉求,一号房屋仍需按遗产继承相关规定处理。
五、案件启示
(一)借名买房需谨慎,书面协议是关键
借名买房即便发生在亲属之间,也存在极大风险。务必签订书面协议,详细明确房屋实际出资人、所有权归属、过户条件、双方权利义务等关键内容 。口头约定在产生纠纷时,往往因难以举证,导致实际出资人财产权益受损。
(二)证据留存要及时,关键细节莫忽视
涉及大额财产交易,从资金筹备、支付,到双方沟通协商,都应保留完整的资金流水、聊天记录、录音录像等证据 。本案中,陈小明因无法有效证明出资情况和合同约定,最终败诉。
(三)诉讼策略需合理,法律程序要遵守
诉讼过程中,应避免出现重复起诉、错误列被告等程序问题。若对判决结果存在异议,需依照法律规定,通过上诉、申请再审等合法途径进行申诉,而不是试图通过更换案由重新起诉,以免浪费司法资源,也难以实现自身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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