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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场跨越 20 年的房产拉锯战,从房屋买卖无效,到拆迁利益争夺,昔日交易双方反目成仇对簿公堂!买家要求分割 70% 拆迁份额,卖家坚决拒绝,法院最终如何裁决?背后又藏着哪些法律门道?
一、案件梳理
(一)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立(买家)
被告 1:陈强(卖家)
被告 2:周芳(陈强配偶)
被告 3:陈昊(陈强之子)
关键关系:2000 年,刘立从陈强处购买农村房屋,后因合同无效、房屋拆迁引发一系列纠纷,刘立起诉要求分割拆迁利益,陈强一家则全力反驳。
(二)案件背景
2000 年 6 月 30 日,陈强与刘立签订《出租房屋契约》,将一处带有东西房各 2 间、建筑面积 114 平米的住宅 “出租” 给刘立,租期 100 年,租金 42 万元 。协议约定刘立享有房屋所有权、处置权等,实际为房屋买卖。签约后,刘立支付房款,陈强交付房屋,刘立还在院内加盖 100 平米房屋。
此后,陈强多次起诉确认合同无效,法院认定该契约名为租赁实为买卖,违反法律规定,判定合同无效,双方应相互返还 。期间,法院委托鉴定房屋装修及假设拆迁补偿价,明确双方过错责任比例,判决陈强返还购房款、补偿装修款,刘立返还房屋 。
2011 年,刘立与甲公司签订《玉泉地区腾退补偿安置协议书》,获得一号、二号两处安置房屋及 800583 元补偿款 。此后,双方围绕拆迁利益归属多次诉讼,历经一审、二审、再审,此前法院判决拆迁利益归陈强一家所有,刘立不服再次起诉,要求分割 70% 拆迁份额及 560408 元拆迁款。
二、争议焦点
合同无效后,拆迁利益该归谁:刘立认为陈强违反诚信原则,应分自己拆迁利益;陈强方主张合同无效,刘立无权获得拆迁利益。
是否构成 “一事不再理”:陈强方提出此前纠纷已生效判决处理,刘立再次起诉违反 “一事不再理” 原则;刘立则认为拆迁利益是新争议。
拆迁补偿性质如何认定:刘立主张部分补偿基于房屋价值,自己应获分;陈强方强调补偿基于集体成员身份,与刘立无关。
三、案件分析
(一)合同效力与权利归属:无效合同下拆迁利益无依据
法院已生效判决认定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双方应相互返还财产 。此前判决中,陈强返还购房款、补偿装修款,刘立返还房屋,纠纷已处理完毕。拆迁利益基于房屋所有权,刘立因合同无效不具备合法所有权,无权主张分割。
(二)“一事不再理” 原则适用:重复诉讼难获支持
刘立与陈强间房屋买卖及衍生纠纷,包括合同无效、损失赔偿、拆迁利益归属等,均已通过多次诉讼经法院生效判决处理 。刘立本次起诉内容实质与此前争议重合,无法提供新证据或法律依据,构成重复诉讼,违反 “一事不再理” 原则。
(三)拆迁补偿性质界定:身份属性排除非集体成员权益
农村房屋拆迁补偿中,部分款项基于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刘立非本村集体成员,即便对房屋有添附行为,也不能改变其无法享受基于身份属性的拆迁权益这一事实。
四、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驳回刘立全部诉讼请求 。这意味着历经多年诉讼,陈强一家保住了全部拆迁利益,刘立的诉求未获法律支持。
五、案件启示
(一)农村房屋买卖需谨慎,法律红线不可碰
农村宅基地仅限本村集体成员流转,非本村人购买合同无效 。购房人不仅面临钱房两失风险,即便房屋拆迁,也难以获得利益。
(二)生效判决需尊重,避免重复诉讼
纠纷经法院生效判决处理后,若无新证据、新理由,切勿重复起诉 。浪费司法资源同时,自身诉求也难获支持。
(三)保留证据要及时,风险防范早规划
涉及大额交易,如房屋买卖,务必保留合同、付款凭证、沟通记录等证据 。提前了解法律风险,必要时咨询专业人士,避免陷入纠纷。
这场长达20年的房产纠纷落下帷幕,不仅为同类案件提供了裁判样本,也敲响了法律风险的警钟。现实中,随着农村土地价值攀升,类似争议或将持续出现。当事人唯有严守法律底线,以合法合规的方式处理财产交易,才能真正规避潜在风险,维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