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房人矢口否认,买房人该如何固定证据?房产买卖律师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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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05-22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份二十多年前的房屋买卖协议,引发了一场房产纠纷。卖房人矢口否认协议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买房人则坚称协议合法有效。那么,这份协议到底该何去何从?法院的判决,为我们揭开了真相。

一、案件梳理

(一)当事人信息

原告:陆明(买房人)

被告:周伟(卖房人)

关键关系:陆明与周伟于 1997 年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多年后陆明起诉要求确认协议有效,周伟持反对意见,双方对簿公堂。

(二)案件背景

1997 年 6 月 15 日,陆明与周伟签订《房屋买卖契约》,约定将周伟名下位于通州区宋庄镇 X 号(一号院)内的正房五间、厢房两间、棚子三间及门楼院墙,以 17000 元的价格卖给陆明 。协议签订后,陆明支付房款,周伟妻子刘某交付钥匙,陆明一家入住一号院,并对房屋进行了改建和扩建 。

然而多年后,周伟却对协议提出质疑,称自己从未见过这份协议,协议签订时自己不在场,是陆明与自己孩子签订的,且协议时间、地点等存在问题,认为协议无效 。陆明为维护自身权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协议合法有效。

二、争议焦点

1997 年 6 月 15 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是否真实存在?

即使协议存在,在周伟未亲自签名且不知情的情况下,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周伟称房屋为婚前财产,妻子和孩子无权处分,这一理由能否否定协议的有效性?

三、案件分析

(一)协议真实性认定:多方证据佐证协议存在

陆明提交的房屋买卖协议上,有卖房人 “周伟”(由周伟之子周小伟代签)、代笔人、大队证明人签名,还加盖了村委会公章 。虽然周伟否认协议真实性,但法院通过与周伟妻子刘某电话联系,刘某证实收到 17000 元房款,承认协议签订时自己在场,且让儿子周小伟代周伟签名 。此外,陆明在一号院居住二十多年并进行建设,周伟在此期间未提出过权利主张,这些事实都从侧面印证了协议的真实性。

(二)协议效力判定:表见代理与默认行为奠定有效基础

从法律角度看,签订协议时周小伟虽未成年,但他是受母亲刘某指示代父亲签名。刘某作为周伟的妻子,陆明有理由相信她有代理权,这种情况符合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代理行为有效 。而且,陆明长期居住并改建房屋,周伟却一直未提出异议,根据法律规定和常理推断,可视为周伟对卖房行为的默认 。

(三)婚前财产处分争议:不足以否定协议效力

周伟提出房屋是婚前财产,妻子和孩子无权处分,但这一理由并不能直接否定协议效力。在房屋买卖过程中,陆明基于对刘某行为的合理信赖完成交易,且已实际占有使用房屋多年。周伟内部的财产处分权问题,不能对抗善意的陆明,也不能成为协议无效的法定事由 。

四、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确认原告陆明与被告周伟于 1997 年 6 月 15 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有效 。这一判决意味着陆明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法律的认可和保护。

五、案件启示

(一)签订合同务必谨慎规范

签订重要合同,如房屋买卖协议时,当事人应尽量亲自到场签名确认,避免代签等可能引发争议的情况。若需他人代签,务必有明确的授权手续 。

(二)保留证据至关重要

交易过程中的各种凭证,如合同、付款记录、交付凭证等,都要妥善保存。这些证据在发生纠纷时,是维护自身权益的关键 。就像本案中,陆明凭借协议及多年居住、改建的事实,有力地支撑了自己的主张。

(三)及时行使权利,避免权利沉睡

如果认为自身权益受到侵害,应及时采取行动主张权利。周伟多年未对房屋买卖提出异议,最终导致法院认定其默认卖房行为,这也提醒大家,不要让自己的权利 “沉睡” 。

本案的判决不仅维护了当事人陆明的合法权益,也为类似的房屋买卖纠纷案件提供了重要的司法参考,同时还折射出法治社会中契约精神的重要性,彰显了法律在平衡各方利益、维护社会交易秩序方面的关键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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