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取得房产证的房改房,能否进行继承?北京房地产律师分析
  • 网络
  • 关于我们
  • 2025-05-22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套房改房,竟成家庭矛盾导火索!养女因未尽赡养义务被排除在遗嘱继承外,亲属持遗嘱主张权利,双方为房产归属对簿公堂。这场充满争议的继承纠纷,法院最终会如何裁决?

一、案件梳理

(一)当事人信息

五原告:陈枫、陈桦、陈梧、柳兰、柳竹(陈枫、陈桦、陈梧为兄妹,是陈刚子女;柳兰、柳竹为姐妹,是赵丽子女)

被告:甲研究院

第三人:苏晴(养女)

关键关系:苏晴是已故夫妻赵刚和李柔的养女,五原告亲属(陈刚、赵丽等)因照顾赵刚、李柔,被李柔立遗嘱赋予房产继承或受遗赠权利。各方因一号房屋(房改房)的继承及过户问题产生纠纷。

(二)案件背景

赵刚与李柔夫妻二人收养苏晴后,一直未生育亲生子女。2005 年赵刚离世,2008 年李柔也因病去世。生前,赵刚从甲研究院下属单位分得一号房屋并缴清房款,夫妻长期在此居住。

2008 年 3 月 17 日,李柔在律师见证下立下遗嘱。遗嘱指出,养女苏晴多年来未尽赡养义务,反而是弟弟陈刚、弟妹吴芳、赵刚的弟弟赵林、妹妹赵丽悉心照料她的生活,承担医疗和生活费用。为表感激,李柔决定将自己名下的房屋份额,在去世后由陈刚(遗嘱继承)、吴芳(遗赠)、赵林(遗赠)、赵丽(遗嘱继承)四人分配,并由陈刚之子陈枫全权处理财产分割,同时要求四人负责自己的生养死葬。

李柔去世后,陈刚、吴芳、赵林、赵丽依约操办丧葬事宜。此后,陈刚、吴芳、赵丽相继离世,他们的继承份额及相关权益,由各自子女陈枫、陈桦、陈梧、柳兰、柳竹继承。如今,一号房屋具备办证条件,但在产权过户上,五原告与苏晴产生巨大分歧,遂诉至法院。

二、争议焦点

李柔所立遗嘱是否有效?五原告作为遗嘱继承人及受遗赠人的法定继承人,能否继承涉案房屋份额?

苏晴作为养女,能否以第一顺序继承人身份,独自继承涉案房屋全部份额?

甲研究院是否有义务协助五原告及苏晴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三、案件分析

(一)遗嘱效力认定:证据确凿,遗嘱合法有效

李柔的遗嘱属于打印遗嘱。从形式上看,遗嘱落款处不仅有李柔的签字和手印,还有两位律师的签名见证。两位见证律师出庭作证,并提交《委托代理协议》《见证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李柔立遗嘱时意识清晰,遗嘱内容是其真实意愿。苏晴虽质疑遗嘱真实性,却未申请鉴定,也无法提供证据证明李柔立遗嘱时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相反,医院诊断证明显示李柔当时神志清楚、交流正常,因此法院认定该遗嘱合法有效。

(二)继承份额确定:遗嘱与法定继承结合分配

涉案房屋为赵刚和李柔夫妻共同财产。赵刚去世时未留遗嘱,其一半份额由李柔和苏晴法定继承;李柔去世后,她拥有的份额(自身一半加上继承赵刚的部分),按照有效遗嘱进行分配。

对于遗嘱中的遗赠部分,苏晴主张受遗赠人未在法定期限内表示接受,应视为放弃。但法律未明确规定接受遗赠的具体形式和对象,五原告称受遗赠人已向相关法定继承人表明接受意愿,因此法院认定吴芳、赵林在法定期限内接受了遗赠。因遗嘱未明确各继承人份额,法院判定按均等原则分配。

(三)甲研究院的责任:明确归属后需履行协助义务

甲研究院作为房屋出售方,在房屋权利归属确定后,有义务协助办理产权登记手续。虽然房屋尚未取得房产证,但法院明确各方份额比例后,甲研究院需按判决协助完成过户。

四、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一号房屋权益由赵林、柳兰、柳竹各享有十六分之三份额,陈枫、陈桦、陈梧各享有八分之一份额,苏晴享有四分之一份额,甲研究院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将上述份额过户至各权利人名下;

驳回苏晴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案件启示

(一)规范立遗嘱,保留证据防纠纷

订立遗嘱时,应优先选择公证遗嘱、律师见证遗嘱等规范形式,并留存立遗嘱过程的视频、谈话笔录等证据,避免遗嘱效力产生争议。李柔的遗嘱正是因规范订立和完整证据链,才被法院认可。

(二)赡养义务要履行,莫让利益伤亲情

赡养老人不仅是道德责任,也会影响遗产继承。若未尽赡养义务,可能面临少分或不分遗产的后果。苏晴就因未履行赡养义务,未能独自继承房产。

(三)继承纠纷早处理,避免财产归属混乱

出现继承纠纷应及时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以免因产权长期不明引发更多矛盾和损失。本案中各方多次诉讼,耗费大量时间精力,才确定房屋归属。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