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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时最糟心的事莫过于:合同写着 "无户口",过户前却发现屋里挂着一家四口的户口!北京的王强就遇到了这档子事,卖家陈华生坚称 "户口不影响过户",王强却以 "隐瞒关键信息" 要求解约退定金。这场纠纷中,到底谁违约了?法院又会如何判决?
一、案件梳理
(一)当事人信息
原告(反诉被告):陈华生(卖方)
被告(反诉原告):王强(买方)
关键关系:双方通过甲公司居间,就北京市大兴区兴泰街 5 号院 4 楼 402 号(一号房屋)签订买卖合同,因房屋户口问题引发解约及定金纠纷。
(二)案件背景
2023 年 8 月 6 日,陈华生与王强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多份补充协议,约定:
房屋总价 358.8 万元,王强支付 10 万元定金,另需支付 25 万元定金(未付),留存 5 万元作为户口迁出保证金;
合同第十一条明确 "房屋现有户口情况:无户口",《户口协议》约定若实际户口与合同不符,王强可解除合同,陈华生退还已付款项。
王强按约支付 10 万元定金后,2023 年 10 月底通过中介得知房屋内有 4 人户口(包括陈华生及其子陈昊、妹妹、母亲)。11 月 2 日,双方因贷款政策调整签订补充协议,但未提及户口问题。11 月 9 日,王强以 "隐瞒户口" 为由发函解约,要求双倍返还定金 20 万元;陈华生起诉要求确认合同于 12 月 15 日解除,拒绝退定金。
二、争议焦点
户口协议中 "无户口" 约定是否有效?陈华生主张合同户口条款是中介拟定的 "瑕疵格式条款",且王强签订补充协议时已知晓户口存在,应视为放弃解约权;王强认为合同明确约定 "无户口",卖方隐瞒真实情况,有权依约解约。
合同解除时间如何认定?陈华生认为应按补充协议延期至 12 月 15 日解除;王强主张以 11 月 11 日送达解约通知时间为准。
10 万元定金是否应退还?陈华生认为王强因房价波动违约,定金不予退还;王强认为卖方违约,应双倍返还定金。
三、案件分析
(一)户口条款效力:卖方隐瞒事实,解约条款有效
合同约定明确:《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第十一条白纸黑字写着 "无户口",《户口协议》进一步约定 "若户口不符可解约退款",且该条款由中介根据卖方亲属(陈华生之子陈昊)陈述拟定,陈华生签字确认,不存在格式条款无效情形。
补充协议未推翻原约定:11 月 2 日补充协议仅调整贷款金额,未提及户口问题或放弃解约权,王强签订时虽已知户口存在,但属于 "尝试继续履行合同",不代表放弃依约解约的权利。
(二)合同解除时间:以买方有效通知为准
根据《民法典》,解除合同通知到达对方时生效。王强于 11 月 9 日发函,陈华生 11 月 11 日签收,法院认定合同及相关协议于11 月 11 日解除,而非卖方主张的 12 月 15 日。
(三)定金处理:卖方违约,应退还已付定金
陈华生作为卖方,未如实告知房屋户口情况,违反合同约定,构成违约;
《户口协议》明确 "户口不符可解约退款",未约定违约责任,因此王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退还 10 万元已付定金,但无权主张双倍返还(因条款未约定双倍赔偿)。
四、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确认陈华生与王强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相关协议于 2023 年 11 月 11 日解除;
陈华生于判决生效后 10 日内退还王强购房定金 100000 元;
驳回双方其他诉讼请求。
五、案件启示
(一)购房时户口条款务必明确
合同中应清晰约定户口迁出时间、违约责任,避免 "无户口" 等模糊表述;必要时单独签订《户口协议》,明确解约或赔偿条款。
(二)发现违约证据及时固定
本案中,王强通过中介沟通记录、解约通知书等证据,证明卖方隐瞒户口事实,是胜诉关键。购房时若发现问题,应第一时间留存沟通记录、查询结果等证据。
(三)补充协议不必然覆盖原条款
即使签订补充协议,若未明确放弃原合同权利(如解约权),原条款仍有效。签订补充协议时,需特别注明 "与原合同冲突处以本协议为准",避免理解分歧。
(四)格式条款≠无效条款
卖方主张 "格式条款无效" 未获支持,因条款内容明确、双方签字确认,且无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如免除己方责任、加重对方义务)。
这场纠纷提醒购房者:买房别只看房价,户口、产权等细节更要严查!遇到违约行为,及时用合同条款和法律武器维权,才能避免钱房两空。你在买房时会特意查户口吗?欢迎在评论区聊聊你的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