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买房本是人生喜事,可当房产证上的名字和实际出资人不一致时,一场纠纷往往在所难免。今天的案例中,一套位于北京大兴的房子,就引发了一场复杂的家庭与朋友间的官司,到底是借名买房还是房屋借用?法院又会如何判决?让我们一探究竟。
一、案件梳理
(一)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芳、赵阳、赵晓(李芳与已故的赵强系夫妻,育有赵阳;赵晓为赵强与前妻所生)
被告:陈勇、吴敏(夫妻)
关键关系:李芳等原告与陈勇、吴敏因一号房屋(北京市大兴区)及二号库房的过户问题产生纠纷。
(二)案件背景
2019 年 3 月,李芳一家因外地户口且名下有房,无在北京购买二套房的资格,便与朋友陈勇、吴敏口头约定借名买房。从选房、付定金、交购房款、纳税,到收房、布置家具,均由李芳及其丈夫赵强完成。虽然房屋和库房登记在陈勇名下,但物业费、水电费等日常费用也一直由李芳实际支付。
2023 年初,李芳取得购房资格,要求陈勇夫妇配合过户,却遭到拒绝。无奈之下,李芳、赵阳、赵晓将陈勇、吴敏诉至法院。而追加的原告孙丽、赵刚未到庭,明确表示不参与诉讼并放弃继承权。陈勇、吴敏则辩称,房子是自己购买,与原告不存在借名买房约定,只是出于朋友情谊借给赵强一家居住,还反诉要求原告返还房屋并支付使用费。
二、争议焦点
李芳、赵强与陈勇、吴敏之间是否存在口头借名买房协议?
购房过程中,赵强转给陈勇的款项,以及第三人转给陈勇的款项,到底是购房款还是其他用途?
李芳等原告是否具备诉讼主体资格,能否要求陈勇夫妇协助办理房屋过户?
三、案件分析
(一)借名买房协议的认定
法院判定借名买房关系是否成立,关键看双方是否有借名合意,以及实际购房行为的履行情况。本案中,赵强支付了购房定金、中介费、权属证书登记费,李芳参与房屋交接结算,还持有购房合同、票据、产权证原件,且房屋一直由李芳一家居住使用。此外,李芳提供的与中介的微信聊天记录,也能体现其购房的真实意思。虽然陈勇、吴敏否认,但未提供反驳证据,因此法院认定双方存在借名买房关系。
(二)购房款项性质的判定
购房款总计 1290 万元,除赵强直接支付给出卖人的 10 万元定金外,其余款项来源存在争议。赵强转给陈勇的 880 万元,陈勇称是赵强按证人指示的还款,但证人除转账记录外,无其他证据证明借贷合意,法院未予采信,认定该款为购房款。而第三人转给陈勇的 400 万元,原告无证据证明是赵强指示支付,法院认定为陈勇支付的购房款。
(三)原告主体资格与过户请求的处理
赵强去世后,其法定继承人李芳、赵阳、赵晓、孙丽、赵刚均应参与诉讼,各原告主体适格。考虑到李芳等原告支付了 890 万元,陈勇支付了 400 万元,且双方都在购房中发挥了作用,法院按出资比例确定房屋份额。又因孙丽、赵刚放弃继承,其余原告同意过户至有购房资格的李芳名下,最终法院判决陈勇协助李芳办理过户,李芳持有 68.99% 份额,陈勇持有 31.01% 份额 。
四、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陈勇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协助李芳办理一号房屋及二号库房的产权转移登记手续,房屋登记为按份共有,李芳持有 68.99% 份额,陈勇持有 31.01% 份额;
驳回李芳、赵阳、赵晓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案件启示
(一)借名买房需谨慎,书面协议不可少
借名买房存在诸多风险,即便关系再好,也一定要签订书面协议,明确房屋实际出资人、权属归属、过户条件等关键条款,避免空口无凭引发纠纷。
(二)保留证据是维权的关键
在购房过程中,要妥善保存支付凭证、聊天记录、合同票据等所有相关证据。这些证据在发生争议时,能成为证明自身权益的有力武器。
(三)了解政策,规避资格风险
购房资格受政策影响大,借名买房虽能暂时解决资格问题,但后续纠纷不断。购房前一定要充分了解当地政策,避免因资格问题陷入法律困境。
(四)明确法律关系,避免模糊约定
涉及财产的约定,必须清晰界定法律关系。是借名买房还是房屋借用,是借款还是购房款,都要明确,防止因约定不明产生分歧。
这场借名买房纠纷,给大家敲响了警钟。在房产交易中,任何一个细节都可能影响最终结果。如果你也遇到类似问题,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一起探讨如何用法律保护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