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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说 “血浓于水”,可在现实中,因房产引发的亲属纠纷却屡见不鲜,甚至让亲情在利益面前变得不堪一击。今天要和大家分享的这起案件,就发生在一对亲姐弟之间,原本亲密无间的手足,却因为一套房子闹上法庭,背后的故事令人唏嘘不已。
一、案件梳理
(一)原告诉求
原告周明远向法院提出两项诉求:1. 要求被告周明月和其丈夫孙浩继续履行借名买房合同约定,配合自己办理位于北京市大兴区一号房屋的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将房屋登记至自己名下;2. 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二)原告事实理由
2004 年,周明远正处于创业初期,收入不稳定。当时他考虑到朋友能用公积金贷款,利息低、还贷压力小,便想和朋友共同购房,却遭到母亲强烈反对。之后他提议自己单独购房,母亲又担心他私自处理房产,最终决定暂时借用周明月的名字为他买房。因为是亲姐弟,周明远想着等还完房贷,再让周明月把房子过户回来。
2004 年 6 月 27 日,周明远和母亲、周明月一起到售楼处,签署协议购买了一号房屋。由于是借名买房,由周明月代为签订购房合同和贷款协议,并使用周明月从父母处借来的 10 万元中的 75166 元支付了首付款。办完购房手续后,母亲和周明月将所有购房材料都交给了周明远。此后,周明远负责了房屋交接、补交房款、缴纳房产税、按月还贷款、装修、自住、出租、维修维护以及物业费、水电费、供暖费等所有事宜。
2008 年起,周明月以各种理由向周明远借款,前后共计 50 余万元。2018 年,周明远要求周明月还钱,周明月口头承诺每月还 8000 元,可回之后不仅没还钱,还拉黑了周明远的微信,不接电话。2021 年 1 月,父亲病逝,周明月才加回微信,但对还钱和过户房屋一事拒不承认,甚至还想霸占房产,提出无理要求。周明远表示,除了首付款中的部分款项,其他房款、费用及贷款都是自己承担,自己才是房屋的实际所有人,因此起诉至法院。
(三)被告答辩
被告周明月和孙浩坚决不同意原告诉求,给出三点反驳理由:
双方从未就借名买房达成一致,也没签署相关协议。当年周明月和丈夫孙浩在日本打工收入可观,月薪高达 3.5 - 4 万元。考虑到父母帮忙带孩子,房租又贵,周明月决定买房给周明远住,不存在借名买房一说,首付款和部分贷款都是周明月自己支付的,父母没有出借大额资金的能力。
周明远没有借名买房的合理动机。周明月买房用的是商业贷款,没有优惠,当时也没有限购政策,不存在不方便显示名字的理由。房产证等证件交给周明远保管,只是委托他办理手续,不能因此认定房屋归周明远所有。
周明远向周明月转款,是因为周明月买房给周明远使用,他支付的是房屋占有使用费,且金额远低于市场价。而且部分款项是案外人陈某支付的,不能据此认定周明远是房屋权利人。
(四)证据提交与质证
原告周明远提交了银行存折、储蓄未登折明细清单、母亲的证人证言、贷款相关凭证、房款发票、收据、POS 机小票、房屋租赁合同、物业费及供暖费缴费凭证、固话及宽带安装合同、离婚协议书及补充说明、购房资格核验平台截图等证据,用以证明首付款和贷款由自己支付、房屋由自己使用以及存在借名买房关系。
被告周明月和孙浩提交了银行收费凭证、国际汇款借记通知书、与母亲的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试图证明首付款和部分贷款由周明月支付,不存在借款买房的情况。
双方对部分证据的真实性认可,但对证明目的存在巨大分歧。被告不认可原告母亲的证人证言,原告则认为被告提交的证据与本案无关。
(五)法院认定事实
周明月和周明远是姐弟关系。2004 年 6 月 27 日,周明月与甲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一号房屋,约定了房屋基本信息、价格、付款方式等。关于首付款,周明远主张来自母亲的借款,有银行交易明细证明从自己账户支出;周明月则称用自己从中国银行取出的日元兑换后支付,并委托周明远办理后续事宜。对于贷款,周明月与银行签订合同,周明远主张通过陈某转账等方式还贷,周明月称自己汇款给母亲用于还贷。房屋交付后,一直由周明远装修、居住或出租,相关票据和房权证也由他持有。房屋登记在周明月名下,周明远提交的离婚协议补充说明显示房屋为借名购买,但周明月和孙浩予以否认。
二、争议焦点
周明远与周明月之间是否存在借名买房合同关系?
一号房屋的实际所有权人究竟是谁?
周明月和孙浩是否应协助周明远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三、案件分析
(一)借名买房关系认定
虽然双方没有书面借名买房协议,但综合多方面因素来看,借名买房关系存在的可能性很高。从出资情况分析,周明远有证据证明首付款从自己账户支出,贷款也是他通过他人账户清偿,而周明月未能充分证明自己支付了相关款项;房屋交付后的近 20 年里,一直由周明远实际使用和管理,相关重要材料也由他保管;再结合母亲的证人证言以及离婚协议补充说明等证据,尽管被告提出异议,但无法提供有力反驳证据。所以,周明远主张的借名买房合同关系具有高度可能性。
(二)房屋所有权归属
根据上述对借名买房关系的认定,尽管房屋登记在周明月名下,但实际是周明远借用其名义购买,因此该房屋不属于周明月和孙浩的夫妻共同财产,周明远才是实际所有权人。
(三)证据与举证责任
在这起案件中,“谁主张,谁举证” 的原则体现得淋漓尽致。周明远为了证明自己的主张,提交了大量证据,形成了较为完整的证据链;而周明月和孙浩的反驳证据相对薄弱,无法有效证明其主张。最终,证据不足的一方承担了不利后果。
四、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周明远与周明月之间存在借名买房合同关系,一号房屋实际归周明远所有。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周明月和孙浩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周明远将一号房屋变更登记至周明远名下。
五、案件启示
(一)借名买房风险大,书面协议不可少
借名买房看似方便,实则暗藏巨大风险。本案中,如果双方当初签订了书面借名买房协议,明确约定房屋归属、权利义务等内容,或许就不会闹到对簿公堂的地步。所以,无论关系多亲密,涉及房产等重大财产时,一定要签订书面协议,避免日后产生纠纷。
(二)保留证据是关键
从出资凭证到房屋使用管理记录,每一个环节的证据都至关重要。在日常生活中,涉及财产交易,要养成保留证据的习惯,如转账记录、聊天记录、书面文件等,这些证据在关键时刻可能成为维护自身权益的有力武器。
(三)亲情珍贵,莫让利益伤感情
亲属之间因为房产等利益纠纷反目成仇,实在令人惋惜。在处理财产问题时,应该多沟通、多协商,尽量通过和平方式解决矛盾,不要让金钱利益毁掉多年的亲情。
(四)法律意识需增强
很多人因为缺乏法律知识,在处理财产事务时不懂得如何保障自己的权益。遇到问题及时咨询专业人士,避免陷入不必要的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