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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实生活中,亲属间因房产引发的纠纷屡见不鲜,亲情与利益的碰撞往往令人唏嘘。今天要给大家剖析的这起案例,就发生在一对姐弟之间,从最初的 “无偿赠与” 到后来的对簿公堂,背后究竟隐藏着怎样的法律纠葛?
一、案件梳理
(一)原告诉求
原告林晓芳和女儿张雨涵向法院提出两项诉求:一是撤销林晓芳与弟弟林晓东于 2010 年 1 月 14 日签订的《房产处置协议书》;二是要求林晓东及其妻子陈美娟将位于北京的一号房屋腾空并返还。
(二)原告事实理由
林晓芳与林晓东是姐弟关系。2010 年 1 月 14 日,双方签订协议,约定林晓芳将通过拆迁获得的一号房屋无偿赠与林晓东,此后该房屋一直由林晓东占有使用。然而在 2021 年,林晓东带着证人王某找上门,坚称房屋是他花钱购买,遭到拒绝后竟将林晓芳告上法庭。林晓芳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前有权撤销赠与,因此提起诉讼。
(三)被告答辩
被告林晓东和陈美娟坚决不同意原告诉求,给出了一系列反驳理由:
协议是由林晓芳及其丈夫张志强、林晓东及其妻子陈美娟四人共同签署的,如今张志强已去世,林晓芳无权单独主张张志强在协议中的权利。
一号房屋实际是林晓东的平房拆迁,只是借用林晓芳的名义签订协议,购房款也全部由林晓东支付,房屋本就不属于林晓芳。
林晓东借用林晓芳名义购房时,支付了 10 万元,还有一份赠与书与《房产处置协议书》同日签订,两份协议互为条件和义务,林晓芳收了钱就不能撤销赠与。
房屋从 2009 年交付起,一直由林晓东夫妻接收并居住使用,至今已 14 年,不仅超过了撤销期限,而且房屋交付意味着协议已履行完毕,原告无权撤销。此外,双方的赠与是相互的,存在前提条件,林晓芳的赠与具有目的性,目的达成后不能随意撤销,否则对被告不公平。
(四)证据提交与质证
原告提交了《北京市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房产处置协议书》、某号民事判决书、林晓芳持有的某经济合作社股权证等证据,用以证明房屋权利归属及协议签署情况。
被告则提交了分家单、林晓芳和林晓东各自与甲公司签订的拆迁协议及凭证、落款日期为 2011 年 1 月 14 日的赠与书、录音谈话、证人王某的书面证言、凭证存根页等证据,试图证明房屋借用名义购买、存在对价及赠与条件。
双方对部分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对证明目的分歧巨大。例如原告不认可分家单真实性,认为与本案无关;对被告提交的赠与书,虽认可真实但强调与协议书日期不同,不存在关联;对证人证言也持否定态度,认为缺乏事实依据。
(五)法院认定事实
林晓芳与林晓东是姐弟,张志强与林晓芳是夫妻,张志强于 2016 年去世。2004 年 11 月 30 日,林晓芳与甲公司签订拆迁协议,获得一号房屋;林晓东也与甲公司签订协议,获得二号房屋。两份协议的拆迁补偿款存在合并计算,林晓芳的购房款从林晓东的补偿款中抵扣,但原告未能提供购房款自行支付的证据。2010 年 1 月 14 日,四人签订《房产处置协议书》,约定赠与房屋。被告提交的赠与书显示林晓东曾赠与林晓芳 10 万元,但落款日期为 2011 年 1 月 14 日。一号房屋于 2009 年底交付林晓东使用,相关手续也由其保管,至今未办理产权登记。此前,林晓东和陈美娟起诉林晓芳要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关系,法院已判决驳回其请求。
二、争议焦点
《房产处置协议书》究竟是单纯的赠与合同,还是家庭财产分配协议?
原告是否有权行使赠与撤销权?
被告对一号房屋的占有使用是否具有合法依据?
三、案件分析
(一)协议性质认定
从协议签订主体看,涉及两对夫妻,显然与家庭内部财产处理密切相关;结合拆迁背景,两份协议补偿款合并计算,表明房屋分配与家庭整体拆迁利益相连;再从履行情况分析,房屋交付及手续保管都在被告手中,且被告支付 10 万元款项虽日期存疑,但也暗示着双方存在复杂关系。综合这些因素,该协议更符合家庭财产分配或析产协议的特征,而非普通赠与合同。
(二)赠与撤销权分析
若按赠与合同来看,法律规定赠与人在财产权利转移前可撤销赠与,而本案房屋未办理产权登记,权利尚未转移。但由于协议实际是财产分配协议,被告基于协议占有房屋具有合法理由,原告以赠与为由主张撤销,缺乏事实基础。并且被告主张的对价及互为条件赠与,虽证据有瑕疵,但也说明双方权利义务并非简单无偿赠与关系。
(三)证据与举证责任
原告主张购房款自行支付,却拿不出证据,根据 “谁主张,谁举证” 原则,法院不予采信。反观被告,其提供的证据形成了较为完整的证据链,有力证明了房屋实际出资及财产分配的真实意思。这充分体现了在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的重要性,证据不足就可能承担败诉后果。
四、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基于赠与法律关系要求撤销协议和腾退房屋的诉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案涉协议实质是财产分配约定,被告依据协议有权占有使用房屋。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林晓芳和张雨涵的全部诉讼请求。
五、案件启示
(一)明确协议性质很关键
亲属间财产协议往往因情感因素,在签订时对性质界定模糊。大家一定要明确,不能仅看协议名称,要结合签订背景、主体、履行情况等综合判断,否则一旦产生纠纷,可能因法律关系认定错误导致诉求无法实现。
(二)证据留存不可忽视
无论是赠与、买卖还是其他财产处理,都要妥善保存相关证据,如付款凭证、聊天记录、书面协议等。像本案原告,就是因证据缺失陷入被动。
(三)诚信履约是根本
亲属之间更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签订协议时要慎重,签订后若无合法理由,不要随意反悔。否则,不仅可能失去亲情,还会面临法律上的不利后果。
这起案例给我们敲响了警钟,亲属间处理财产问题一定要谨慎、规范,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同时,也要珍惜亲情。如果你在生活中也遇到类似法律问题,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