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案件梳理
(一)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明
被告:李华
原被告关系:张明与李华原系夫妻,2012 年 8 月 22 日登记结婚,2015 年 12 月 14 日协议离婚,2017 年 4 月 24 日复婚,2020 年 5 月 29 日经法院调解离婚。张明母亲为王丽。
(二)案件背景
2017 年 12 月 27 日,王丽以自己名义与甲公司签订《北京市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购置一号房屋,总价款 8378072 元,首付 3358072 元,贷款 502 万元。2023 年法院判决确认张明、李华与王丽存在借名买房事实,认定二人各占房屋 50% 份额,王丽需支付李华房屋折价款 4989957.94 元。判决同时指出,张明离婚后个人偿还的房贷属于代双方履行共同付款义务,可另案向李华主张分担。
(三)诉讼过程
张明起诉要求李华返还其离婚后代为支付的一号房屋购房款 1554495 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同时要求李华承担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李华辩称本案案由错误,认为张明还贷情况已在借名买房纠纷中处理,不应重复评价,且双方未完成购房款结算,其不欠付张明款项。法院组织双方对银行流水、还款明细等证据进行质证。
争议焦点
本案案由是否正确?
原告主张:本案属于离婚后财产纠纷,应处理离婚时未分割的夫妻共同债务。
被告主张:本案应为合同纠纷,且还贷问题已在借名买房案件中解决,不应重复处理。
张明代偿的房贷是否应重复处理?
原告主张:离婚后偿还的房贷属于代双方履行共同付款义务,未在之前案件中实质处理,应重新分担。
被告主张:房贷偿还情况在确定房屋份额时已纳入考量,不应再次处理。
李华是否应支付资金占用利息?
原告主张:李华应支付自代偿之日起的利息,补偿资金占用损失。
被告主张:双方未完成购房款结算,无需支付利息。
案件分析
(一)案由认定准确
本案核心是处理离婚时未分割的夫妻共同债务,符合离婚后财产纠纷的特征。借名买房案件仅解决了房屋归属及折价款问题,未涉及离婚后张明个人代偿的房贷,故不属于重复诉讼。
(二)房贷代偿应合理分担
根据生效判决,离婚前双方基于借名买房合同共同履行付款义务;离婚后至合同解除前,张明的还贷行为仍基于双方共同购房事实,该部分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经核算,张明在此期间还贷 3108990 元,李华应按 50% 份额承担 1554495 元。
(三)利息主张部分支持
考虑双方曾为夫妻关系及借名买房合同解除时间,法院酌情认定自合同解除日(2022 年 11 月 16 日)起计算利息。张明主张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
裁判结果
李华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张明代为还贷款项 1554495 元及资金占用利息(以 1554495 元为基数,自 2022 年 11 月 16 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驳回张明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启示
婚姻财产规划需清晰:涉及大额资产购置,建议明确资金来源、权属及债务分担,避免离婚后产生纠纷。
债务分担需明确约定:夫妻共同债务应通过书面协议约定各自承担比例,避免口头约定导致争议。
诉讼主张需区分法律关系:不同法律关系的纠纷应分别处理,注意避免已决事项重复诉讼,合理选择案由维护权益。
及时主张权利:发现对方未履行债务分担义务时,应及时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防止超过诉讼时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