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儿认可借款女婿不认,父母追讨债务如何破局?北京房产律师答疑
  • 网络
  • 关于我们
  • 2025-05-20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案件梳理

(一)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明

被告:周鹏、李婷

亲属关系:周鹏与李婷系夫妻,李明系李婷之父。

(二)案件背景

2013 年 9 月 23 日,周鹏、李婷因购置一号房屋资金不足,向李明借款 223,109 元,并分别出具借条,约定 “还款按照当时最高利率”。次日,李明按二人要求向房屋出售方甲公司支付该款项。此后,周鹏、李婷以经济困难为由长期拖延还款。2024 年,李明因家庭经济压力诉至法院,要求二人偿还本金及利息。

(三)诉讼过程

李明请求判令周鹏、李婷共同偿还借款本金 223,109 元及利息(2013 年 9 月 24 日 - 2019 年 8 月 19 日按年利率 24% 计算,2019 年 8 月 20 日起至实际还清日按 13.8% 计算),并承担诉讼费。周鹏辩称借款未实际发生,购房款已由其提前支付,且利息约定不明;李婷则认可借款事实,同意偿还本金,利息由法院判定。法院组织双方进行证据交换与质证。

争议焦点

借贷关系是否成立?

原告主张:已按被告要求支付购房款,借条为证,借贷关系成立。

被告周鹏主张:购房款已提前支付,借条系因误解出具,实际未发生借贷。

借款利息应如何认定?

原告主张:按借条约定 “最高利率”,分段计算利息。

被告周鹏主张:利息约定不明,不应支持原告利息诉求。

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

原告主张:借款用于夫妻共同购房,应共同偿还。

被告周鹏未明确抗辩,但强调自身无还款能力。

案件分析

(一)借贷关系成立且款项已实际支付

周鹏的抗辩缺乏证据支撑:周鹏称 2011 年已支付购房款,但取款时间与实际付款间隔两年半,且无证据证明彩礼及额外现金支付情况。其在明知已 “支付” 房款的情况下仍出具借条,应视为对借款的确认。

李婷的认可及整体借贷逻辑:李婷明确承认借款事实,结合周鹏的借条及购房款实际支付情况,可认定 223,109 元借款已实际交付。

(二)利息约定不明需依法确定

“还款按照当时最高利率” 表述模糊,既未明确利率计算标准(日 / 月 / 年),也未区分借期与逾期利息,属于约定不明。根据法律规定,自然人之间借贷利息约定不明的,出借人主张利息,法院不予支持;但逾期利息可参照法定标准确定。

(三)债务性质为夫妻共同债务

借款用于夫妻婚后共同购房,属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或生活所需,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周鹏、李婷需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裁判结果

周鹏、李婷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共同向李明偿还借款本金 223,109 元及利息(以 223,109 元为基数,按年利率 3.45% 的标准,自 2024 年 4 月 1 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驳回李明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启示

借贷合意与款项交付需明确:借款时应签订规范合同,明确借款金额、用途、利率、还款期限等要素;交付借款时保留转账凭证等证据。

利息约定避免模糊表述:约定利率需清晰具体,注明计算周期和起算时间,避免因约定不明导致利息诉求无法实现。

夫妻共同债务认定关键:涉及夫妻共同举债或用于共同生活的债务,双方均需承担责任;非举债方应保留未参与借款或未获益的证据。

及时主张权利:债权人应定期主张债权并保留证据,避免因时效问题丧失胜诉权;债务人拖延还款可能面临更高违约成本。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