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地产律师:遗嘱部分无效是否影响其他合法内容效力?
  • 网络
  • 关于我们
  • 2025-05-18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件梳理

(一)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远明

被告:张建强、张建芳

关键关系:张远明、张建强、张建芳是同胞兄弟姐妹,三人因父母遗留的一号房屋(北京市海淀区某地房屋)归属及母亲银行存款继承问题产生纠纷,诉至法院。

(二)案件背景

张远明与张建强、张建芳的父亲张卫国于 2001 年 9 月 16 日去世,母亲陈秀兰于 2008 年 10 月 30 日去世。父母离世后,留下位于北京市海淀区的一号房屋。母亲陈秀兰生前立有遗嘱,写明 “母亲两居归二子张志强所有,二子不在,归三子张远明所有”。张远明依据遗嘱主张一号房屋归自己所有,并要求依法继承母亲存款,张建强、张建芳对此提出异议,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

(三)诉讼过程

张远明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一号房屋归自己所有。张建强、张建芳辩称,一号房屋是父母共同财产,母亲遗嘱处分全部房屋不合法,应按法定继承,三人各继承三分之一。法院组织双方进行证据交换和质证,依据相关事实和法律作出判决。

二、争议焦点

遗嘱效力认定:陈秀兰所立遗嘱是否有效?遗嘱中对房屋的处分是否超出其有权处分的范围?

房屋继承归属:一号房屋应如何分配?是按照张远明主张依据遗嘱全部归其所有,还是如张建强、张建芳所述按法定继承平均分配?

三、案件分析

(一)遗嘱效力分析

一号房屋系张卫国与陈秀兰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其中一半份额属于张卫国,另一半属于陈秀兰。张卫国去世后,其房屋份额应由陈秀兰、张远明、张建强、张建芳、张志强依法继承。经计算,陈秀兰占房屋 60% 份额,其余四人各占 10% 份额。陈秀兰在遗嘱中处分了属于张卫国的房屋份额,该部分内容无效 。但遗嘱中对其自身份额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该部分有效。

(二)房屋继承归属分析

根据有效遗嘱内容,陈秀兰表示自己份额在张志强在世时归张志强,张志强去世后归张远明。陈秀兰去世时张志强在世,其 60% 份额由张志强继承,此时张志强占房屋 70% 份额。张志强未婚无子女,去世后其遗产应由第二顺序继承人张远明、张建强、张建芳继承。考虑到张远明作为张志强的监护人,对其尽了主要扶养义务,依据法律规定可多分遗产。综合判定,一号房屋 60% 份额归张远明继承所有,20% 份额归张建强继承所有,20% 份额归张建芳继承所有 。

四、裁判结果

北京市海淀区某号(一号房屋)由张远明、张建强、张建芳共同继承所有,其中张远明占 60% 的份额、张建强占 20% 的份额、张建芳占 20% 的份额;

五、案件启示

规范遗嘱订立:订立遗嘱时,应确保遗嘱内容合法有效,处分的必须是立遗嘱人个人合法财产,避免对他人财产进行处分。建议采用公证遗嘱等法定形式,必要时咨询专业法律人士,保障遗嘱效力 。

明确财产权属:涉及夫妻共同财产或家庭共有财产继承时,需先准确划分财产份额,确定遗产范围。继承人应保留财产取得凭证、权属证明等相关证据,避免因财产归属不清引发纠纷 。

重视扶养义务:在遗产分配中,对被继承人尽主要扶养义务或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可依法多分遗产。这提示继承人应积极履行扶养义务,体现权利与义务的对等 。

了解继承顺序:清楚法定继承顺序及规则,在没有遗嘱或遗嘱部分无效时,按照法定继承处理遗产。同时,关注特殊继承人权益,如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予以照顾 。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