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律师:未经产权人同意的房屋买卖,受让人能否占有?
  • 网络
  • 关于我们
  • 2025-05-18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件梳理

(一)当事人信息

原告:林晓峰、陈淑兰

被告:周明远

关键关系:陈淑兰是林晓峰的奶奶,林晓峰与周明远因一号房屋(北京市某区某号楼某室)的权属及占有问题产生纠纷。林晓峰为房屋产权人,周明远未经许可占有房屋,双方因此诉至法院 。

(二)案件背景

2009 年,某区某镇某村进行拆迁,林晓峰作为安置人员之一,与奶奶陈淑兰于 2017 年 7 月 9 日使用二人购房指标选定一号房屋,并确认产权人为林晓峰,购房款由林晓峰独自支付。此后,房屋一直由林晓峰自行使用或出租。然而,2023 年 5 月 4 日,周明远未经林晓峰同意擅自强占该房屋,林晓峰多次要求其搬出未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

(三)诉讼过程

林晓峰、陈淑兰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周明远立即腾退一号房屋;赔偿抢占房屋损失 3000 元;支付以 3500 元 / 月计算,自 2023 年 5 月 4 日起至实际腾退之日的房屋占用费;案件受理费由周明远承担。周明远则辩称已从林鹏处购买该房屋,购房款除 15 万元外均已支付完毕,其入住是基于合同约定的房屋交付,不同意原告诉求。法院组织双方进行证据交换和质证,依据相关事实和证据作出判决。

二、争议焦点

房屋买卖合同效力:周明远与林鹏签订的一号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该合同是否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是否存在无权处分等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

房屋权属认定:一号房屋的合法权属人是谁?周明远能否依据其与林鹏签订的合同主张房屋权利?

损失赔偿与费用支付:若周明远无权占有房屋,其是否应赔偿林晓峰抢占房屋的损失,并支付房屋占用费?赔偿和支付的标准应如何确定?

三、案件分析

(一)房屋买卖合同效力分析

从借款及转账情况看,周明远虽称 100 万元借款转为购房首付款,但相关转账记录仅涉及案外人,无法证明其实际出借及林鹏收款,难以认定借贷事实及首付款支付情况。从合同约定与购房行为分析,合同房屋面积与实际不符,周明远未查看房屋关键手续,在明知房屋涉及林晓峰权益且未获其同意的情况下仍签约,不符合正常购房逻辑,存在重大过错。从房屋交付情况判断,双方未按约定交付,林鹏转付房租行为不构成交付,周明远强占房屋更非合法交付。从处分权利角度,房屋产权人为林晓峰,林鹏无权处分,该买卖行为损害林晓峰权益。综合以上,周明远与林鹏签订的合同并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属无效 。

(二)善意取得制度适用分析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转让合同无效时,受让人无法依据善意取得制度取得所有权。因周明远与林鹏的合同无效,故周明远不能通过善意取得获得一号房屋所有权,其对房屋的占有属于无权占有 。

(三)损失赔偿与费用支付认定

林晓峰作为房屋产权人,有权要求无权占有人周明远腾退房屋。周明远强占房屋导致林晓峰无法履行原租赁合同,赔偿第三方的 3000 元违约金损失应由周明远承担。此外,参照林晓峰此前的房屋出租租金标准,其主张周明远支付自 2023 年 5 月 4 日起至实际腾退之日每月 3500 元的房屋占有使用费,合理合法,应予以支持 。

四、裁判结果

被告周明远于本判决生效后 7 日内将北京市某区某号楼某室(一号房屋)腾退并返还给原告林晓峰;

被告周明远于本判决生效后 7 日内支付原告林晓峰因非法占有房屋导致的损失费 3000 元;

被告周明远于本判决生效后 7 日内支付原告林晓峰自 2023 年 5 月 4 日起至实际腾退之日止每月 3500 元的房屋占有使用费。

五、案件启示

谨慎对待房产交易:在房屋买卖过程中,买受人应充分核实房屋产权归属、面积、手续等关键信息,确保出卖人具有合法处分权。对于拆迁安置房等特殊性质房屋,更要谨慎交易,避免因信息不实或无权处分导致合同无效、财产损失 。

注重合同签订规范: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应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确保合同内容真实、合法、完整。涉及多人共有产权的房屋,需取得所有产权人同意并签字确认,防止因合同瑕疵引发纠纷 。

依法维护自身权益:当房屋权属受到侵害时,权利人应及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权,保留相关证据,如产权证明、合同、损失凭证等。对于无权占有人,可依法主张腾退房屋、赔偿损失等权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

明晰法律风险边界:无论是房屋买卖双方还是其他利害关系人,都应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知晓合同无效、无权处分、善意取得等制度的适用条件和法律后果,避免陷入法律风险,确保交易行为合法合规 。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