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件梳理
(一)当事人信息
原告:苏晴
被告:苏婉、苏柔、苏芸、苏霖、林珊、林宇、林瑶
关键关系:苏晴与苏婉、苏柔、苏芸、苏霖系兄弟姐妹,均为苏建国和吴慧子女;林珊为苏毅之妻,林宇、林瑶为苏毅子女;苏建国、吴慧、苏毅已去世。各方因一号房屋(位于北京市西城区 XXX)的继承分割问题产生纠纷。
(二)案件背景
苏建国与吴慧育有五名子女,分别为长女苏婉、次女苏晴、三女苏柔、四女苏芸、长子苏毅、次子苏霖。1996 年 5 月 8 日,苏建国去世且未留遗嘱;2008 年 9 月 25 日,吴慧去世,同样未留遗嘱。1998 年 7 月 1 日,吴慧与甲公司(北京市某房屋土地管理局)签订协议,购买一号房屋,并于 1999 年 11 月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此后,该房屋产权份额一直未进行分割。苏毅在 2023 年 2 月 28 日去世,生前未留遗嘱;苏霖于 2015 年 4 月 23 日去世。苏晴为维护自身权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依法继承一号房屋。
(三)诉讼过程
苏晴起诉要求原被告依法继承一号房屋,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苏婉、苏柔认可亲属关系及死亡情况,同意平均分割;苏芸称自己和苏霖是房屋实际出资人,不应平分;苏霖主张房屋是自己与母亲的产权,不同意平分;林珊、林宇、林瑶服从法院判决。法院组织证据交换和质证后,综合各方主张与证据作出判决。
二、争议焦点
房屋所有权归属:一号房屋是吴慧个人财产,还是存在其他实际所有权人?苏芸和苏霖提出的出资购房能否改变房屋所有权归属?
遗产继承方式与份额:一号房屋应按何种方式继承?各继承人是否应平均分配份额?苏霖主张自己尽到主要赡养义务,是否应多分遗产?房屋应整体继承还是按份分割?
三、案件分析
(一)房屋所有权性质认定
吴慧于 1998 年购买一号房屋并取得所有权证,在无其他相反证据情况下,该房屋属于吴慧个人财产,其去世后转化为遗产。苏芸和苏霖提出的出资购房情况,根据法律规定,出资与房屋所有权并无必然联系,不能仅因出资就认定为房屋实际所有权人,故其主张房屋所有权归属的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二)遗产继承方式确定
因苏建国、吴慧、苏毅去世时均未留遗嘱,本案应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吴慧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苏婉、苏晴、苏柔、苏芸、苏毅、苏霖。苏毅在遗产分割前死亡,其应继承份额中一半属于配偶林珊的财产,另一半由林珊、林宇、林瑶继承;苏霖在遗产分割前死亡,其应继承份额无人继承。
(三)继承份额分配依据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一般应均等分配。苏霖主张自己尽到主要赡养义务应多分遗产,但未能提供充足证据证明,且其他继承人对此不予认可,因此法院不支持其多分请求。在房屋分割方式上,苏霖要求继承整套房屋,却未在指定期限内提交具备支付折价款能力的证明,所以法院决定对房屋进行按份分割。
四、裁判结果
吴慧名下一号房屋由苏晴、苏婉、苏柔、苏芸、林珊、林宇、林瑶共同继承。继承后,苏晴、苏婉、苏柔、苏芸各占 1/5 份额,林珊占 3/20 份额,林宇、林瑶各占 3/40 份额。
五、案件启示
遗嘱订立重要性:被继承人应及时订立合法有效的遗嘱,明确遗产分配方式,避免因无遗嘱导致继承纠纷,减少家庭成员间矛盾。
出资与产权区分:在购房等财产处置中,要明确出资行为与产权归属的区别,保留相关协议或约定,防止因产权认定不清引发争议。
赡养义务举证:主张多分遗产的继承人,需留存照顾被继承人的充分证据,如医疗记录、日常照料证明等,否则难以得到法院支持。
继承方式选择:在分割遗产时,若涉及房屋等不动产,继承人应根据自身经济能力和实际需求,合理选择整体继承或按份分割,避免因无法履行相关义务影响继承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