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件梳理
(一)当事人信息
原告:许峰
被告:赵天明、赵小雨(赵天明之女)
关键关系:赵天明与赵小雨为父女,许峰与赵天明就一号房屋(海淀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因合同履行问题产生纠纷。
(二)案件背景
赵天明通过拆迁获得一号房屋,在房屋未交付时,于 2020 年 5 月 23 日与许峰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房屋成交价格 3314400 元,购房款分五笔支付,并明确委托公证、房屋交付等相关条件 。许峰支付前两笔购房款后,赵天明未按约定配合办理委托公证,且在房屋具备交付条件后拒绝交房。许峰认为赵天明根本违约,诉至法院。
(三)诉讼过程
许峰起诉要求确认合同解除,赵天明、赵小雨双倍返还定金、赔偿损失及律师费,并承担诉讼费用。赵天明辩称合同因无权处分无效,且认为许峰与中介串通,合同客观无法履行;赵小雨表示不同意卖房。法院经审理,组织双方举证质证后作出判决。
二、争议焦点
合同效力认定:赵天明出售与赵小雨共有的房屋,合同是否因无权处分而无效?许峰与中介是否存在串通损害赵天明权益的行为?
合同主体确定:赵小雨是否为合同当事人,是否应承担合同责任?
违约责任判定:哪一方构成违约?许峰主张的双倍返还定金、赔偿损失及律师费能否得到支持,赔偿金额应如何确定?
三、案件分析
(一)合同效力分析
根据法律规定,无权处分并非合同无效的法定事由。赵天明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许峰与中介串通,因此,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及公序良俗,应认定为有效。
(二)合同主体认定
房屋买卖合同抬头及落款处均无赵小雨的名称,也无赵天明作为其法定代理人的签名,合同中还载明 “无共有人”。在赵天明和赵小雨均否认赵小雨为合同相对人的情况下,现有证据无法证明签约时双方就赵小雨作为出卖人达成合意,故赵小雨并非合同当事人,不应承担合同责任 。
(三)违约责任判定
违约方认定:赵天明未按合同约定配合办理委托公证,且房屋存在权利瑕疵,构成违约;赵天明主张许峰先违约,但无证据支持,该抗辩不成立。
责任承担:
合同解除:依据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许峰有权解除合同,解除时间为变更诉求申请送达赵天明之日(2024 年 3 月 13 日)。
定金返还:赵天明违约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应双倍返还定金 628800 元。
损失赔偿:房屋差价损失属于合同履行后可获得的利益,许峰主张 300 万元过高,法院参照房屋市场价值与合同价款差价,结合定金返还和律师费赔偿情况,调整为 235 万元。
律师费赔偿:合同约定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律师费,许峰主张 5 万元符合约定和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
四、裁判结果
赵天明与许峰于 2020 年 5 月 23 日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于 2024 年 3 月 13 日解除;
赵天明于判决生效后 7 日内向许峰双倍返还定金 628800 元;
赵天明于判决生效后 7 日内向许峰赔偿损失 2350000 元;
赵天明于判决生效后 7 日内向许峰赔偿律师费损失 50000 元;
驳回许峰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案件启示
共有人财产处分:出售共有房屋时,需取得全体共有人同意或授权,避免因无权处分引发纠纷;签订合同前,买受人应核实房屋权属状况,确认共有人信息。
合同条款审查:合同双方应仔细审查条款,明确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避免设置不合理或无法履行的条件,防止恶意利用条款逃避责任。
证据留存意识:交易过程中应保留沟通记录、付款凭证等证据,以便在纠纷发生时证明自身主张;主张对方违约时,需提供充分证据,否则将承担不利后果。
违约责任承担:违约方需依法承担双倍返还定金、赔偿损失等责任,损失赔偿应合理计算,兼顾公平与实际损失;当事人可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律师费等维权费用的承担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