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产律师:夫妻存续期间拆迁所得 登记一人名下算共同财产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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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05-18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件梳理

(一)当事人信息

原告:周强

被告:吴芳(周建国之妻)、周敏(周建国之女)

被继承人:周建国(2023 年 4 月 24 日去世)

关键关系:周建国与吴芳系夫妻,育有长子周强、长女周敏。周建国生前立有遗嘱,各方因四套拆迁安置房及存款继承问题产生争议。

(二)案件背景

周建国名下四套拆迁安置房(一号至四号房屋)均为其与吴芳的夫妻共同财产,其中一号、二号房屋登记在周建国名下,三号房屋登记在吴芳名下。2017 年,周建国立自书遗嘱,指定其名下四套房屋中属于自己的份额由周强继承。周建国去世后,周强主张按遗嘱继承一号、二号房屋,并分割周建国名下存款;周敏则主张遗嘱无效,应按法定继承分割遗产,且拆迁安置中包含其户口份额。

(三)诉讼过程

周强起诉要求继承一号、二号房屋并分割存款,吴芳同意周强诉求,周敏抗辩称遗嘱无效、拆迁房含其财产份额、自己尽到赡养义务。法院经审理,确认遗嘱效力,认定拆迁房为夫妻共同财产,周敏未能证明其拆迁权益,最终按遗嘱及法定继承作出判决。

二、争议焦点

遗嘱效力认定:周建国自书遗嘱是否真实有效?周敏提出遗嘱签字及日期存疑,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遗产范围界定:四套拆迁安置房是否均为夫妻共同财产?周敏主张的拆迁安置份额是否成立?

赡养义务与遗产分配:周强是否尽到主要赡养义务?周敏是否因未履行赡养义务应少分遗产?

存款分割规则:周建国名下存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是否应先扣除丧葬等费用再行分割?

三、案件分析

(一)遗嘱效力与举证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 1134 条,自书遗嘱需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年月日。周强提交的遗嘱符合形式要件,周敏虽质疑真实性,但未申请鉴定亦无反证,依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继承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周敏承担举证不能后果,遗嘱有效。

(二)拆迁房权属与遗产范围

夫妻共同财产认定:四套房屋均为周建国与吴芳婚姻存续期间拆迁所得,虽三号房屋登记在吴芳名下,仍属夫妻共同财产(《民法典》第 1062 条)。

周敏拆迁权益主张:拆迁档案未显示周敏户口迁入及多分面积,其主张缺乏证据支持,不予采信。

(三)赡养义务与遗产分配

周强主要赡养义务:周建国生前与周强共同生活,周强提供医疗、丧葬支出证明(虽部分费用扣除主张未被采纳,但综合认定其尽到主要义务)。

周敏少分遗产:周敏自 2017 年后未履行赡养义务,依据《民法典》第 1130 条,应少分遗产。

(四)存款分割规则

周建国名下存款属夫妻共同财产,先析出一半归吴芳,剩余一半作为遗产。因周建国未立遗嘱处分存款,按法定继承,周强因尽主要义务多分,周敏少分。

四、裁判结果

房屋继承:一号、二号房屋(周建国份额)由周强继承,吴芳、周敏协助过户。

存款分割:

北京A银行存款:645,383.35 元归吴芳,剩余 500,889.46 元及利息由周强继承;

B银行存款 144,493.9 元及利息由周敏继承。

驳回周强其他诉讼请求。

五、案件启示

遗嘱形式合法性:自书遗嘱需严格符合法定形式,继承人对遗嘱真实性存疑时应及时申请鉴定,否则承担不利后果。

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拆迁安置房无论登记在谁名下,婚姻存续期间所得一般认定为共同财产,处分需考虑配偶权益。

赡养义务举证:主张多分或少分遗产需提供充分证据(如医疗记录、共同生活证明等),长期未履行赡养义务可能导致少分或不分遗产。

拆迁权益主张:当事人主张拆迁安置份额需提供户籍迁入、拆迁协议等直接证据,仅凭推测无法得到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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