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件梳理
(一)当事人信息
原告:陈芳(已故周坤之妻)、周娜(周坤之女)
被告:周敏(被继承人之女)、周辉(被继承人之子)
被继承人:周志强(2023 年 4 月 3 日去世)、林秀(2011 年 7 月 8 日去世,周志强配偶)
关键关系:周志强与林秀育有子女周坤(已故)、周敏、周辉;陈芳、周娜作为周坤的配偶及子女,有权代位继承周坤应得遗产份额。
(二)案件背景
周志强与林秀婚姻存续期间购买一号房屋,属夫妻共同财产。林秀于 2011 年去世,未留遗嘱,其遗产由周志强及子女周坤、周敏、周辉法定继承。2023 年 3 月 2 日,周志强与周敏签订《不动产赠与合同》,将一号房屋赠与周敏并登记至其名下。此前法院生效判决已确认该赠与合同中处分林秀遗产份额的部分无效。周志强于 2023 年 4 月 3 日去世后,陈芳、周娜作为周坤的继承人,主张继承林秀在一号房屋中的遗产份额,与周敏、周辉产生纠纷。
(三)诉讼过程
陈芳、周娜起诉要求共同继承一号房屋中属于林秀的份额,周敏、周辉以赠与合同有效、原告未提供婚姻证明等为由抗辩,并主张因赡养承诺取得房屋赠与。法院结合生效判决及证据,认定一号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周志强赠与行为部分无效,依法划分继承份额。
二、争议焦点
赠与合同效力认定:周志强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子女的行为,是否有效处分林秀的遗产份额?
继承主体资格:陈芳、周娜作为已故继承人周坤的配偶及子女,是否有权代位继承林秀的遗产?
遗产份额计算:林秀去世后,其在夫妻共同财产中的份额如何分割?周志强的赠与行为对遗产分配有何影响?
三、案件分析
(一)夫妻共同财产与遗产范围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一号房屋系周志强与林秀婚姻存续期间购买,属夫妻共同财产,林秀去世后,其享有的 1/2 份额作为遗产由第一顺序继承人(周志强、周坤、周敏、周辉)均等继承,每人分得 1/8 份额(即房屋总份额的 1/8)。周志强自身原享有的 1/2 份额,加上继承林秀的 1/8 份额,共持有 5/8 份额。
(二)赠与合同的效力边界
周志强与周敏签订的《不动产赠与合同》中,处分自身持有的 5/8 份额部分有效,但擅自处分林秀遗产中其他继承人(周坤、周辉)应得份额(各 1/8)的部分无效。生效判决已确认该无效部分,故周敏仅能取得周志强赠与的 5/8 份额,周坤应得的 1/8 份额因周坤先于周志强去世,由其配偶陈芳、女儿周娜代位继承。
(三)代位继承的法律适用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条,周坤在林秀去世后、周志强去世前死亡,其应继承林秀的 1/8 份额转化为周坤的遗产,由陈芳、周娜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共同继承。因此,陈芳、周娜依法取得该 1/8 份额的继承权。
四、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陈芳、周娜共同继承位于一号房屋八分之一的份额。
五、案件启示
夫妻共同财产处分限制:夫妻一方去世后,生存方仅能处分自身份额及已继承的配偶遗产份额,擅自处分配偶其他继承人应得份额的行为无效。
代位继承的适用条件:继承人在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分割前去世的,其应继承份额由其继承人代位继承,需注意时间节点与继承顺序。
生效判决的既判力:已生效的法院判决对财产性质、合同效力的认定具有拘束力,后续诉讼中可直接作为证据使用。
遗嘱规划的重要性:通过遗嘱明确遗产分配,可避免因法定继承引发的份额争议,尤其涉及多子女家庭及夫妻共同财产时,提前规划能有效减少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