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本村人购农村房后转售同村人,原协议是否无效?房产买卖律师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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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05-15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件梳理

(一)当事人信息

原告:陈峰

被告:杨建国(已故杨志强的继承人)

第三人:赵磊、吴芳(夫妻,同村村民)

原房屋买受人:杨志强(非本村村民,2019 年去世)

(二)案件背景

陈峰为某村村民,名下拥有一号房屋(宅基地图号 ×××),包含北房五间。2003 年 9 月 18 日,经赵磊介绍,陈峰将一号房屋以 8000 元售予杨志强,杨志强系外区居民,不具备本村村民身份。后因新农村建设,该房屋被拆除并置换为安置房。2004 年,杨志强将房屋转售给赵磊、吴芳夫妇,赵磊持有陈峰向杨志强出具的收条及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2018 年起,陈峰多次起诉主张房屋权利未果,现诉请确认其与杨志强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

(三)诉讼过程

陈峰起诉要求确认与杨志强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理由是杨志强非本村村民。杨建国未到庭答辩,但表示杨志强曾转售房屋,对具体情况不知情且放弃主张权利。赵磊、吴芳称经杨志强转手购得房屋,不同意陈峰诉求。法院结合各方陈述及证据,认定杨志强转售房屋给赵磊、吴芳的事实,驳回陈峰诉讼请求。

二、争议焦点

陈峰与杨志强的房屋买卖协议是否有效:杨志强非本村村民,其与陈峰的交易是否违反法律规定导致合同无效。

杨志强是否将房屋转售给赵磊、吴芳:若转售事实成立,且赵磊、吴芳具备本村村民身份,陈峰主张原合同无效的诉求能否得到支持。

三、案件分析

(一)合同效力法律依据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农村宅基地房屋买卖通常限定在本村村民之间,非本村村民购买农村房屋的合同可能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陈峰与杨志强的交易中,杨志强不具备本村村民身份,该买卖协议存在无效的法律风险。

(二)转售事实认定

证人陈述印证:杨建国虽未参与交易细节,但明确表示杨志强购房后转售他人,赵磊、吴芳的陈述与之相符,三方证言形成一致性。

证据持有佐证:赵磊持有陈峰向杨志强出具的收条及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符合农村房屋交易习惯,在无相反证据时,可推定其为合法买受人。

长期占有事实:自 2005 年起赵磊、吴芳实际占有房屋,期间无他人主张权利,进一步增强转售事实的可信度。

(三)法律关系变动影响

因赵磊、吴芳为同村村民,其与杨志强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即便陈峰与杨志强的原合同无效,赵磊、吴芳基于合法转售取得房屋权益,陈峰无权再以原合同无效为由主张收回房屋。

四、裁判结果

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驳回陈峰要求确认与杨志强房屋买卖协议无效的诉讼请求。

五、案件启示

农村房屋交易合规性:农村宅基地房屋买卖需严格遵循 “同村流转” 原则,非本村村民参与交易易引发合同无效风险,买受人应谨慎核实交易对象身份及合同合法性。

证据留存与事实认定:交易过程中应妥善保存收条、权属证书等关键证据,在诉讼中,完整的证据链及长期占有事实可显著增强主张的可信度,影响法院事实认定。

权利主张时效性:权利人发现权益受侵后应及时主张权利,长期未提出异议可能导致权利丧失,如本案中陈峰未及时阻止赵磊、吴芳占有房屋,削弱了其后续维权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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