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尽孝不同,法定继承份额如何合理划分?房地产律师答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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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05-14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件梳理

(一)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建国、李建民

被告:李建芳

第三人:赵强、赵妻、赵小磊(赵强之子)、李鹏(李建国之子)

李建国、李建民与李建芳系姐弟关系,李建芳为姐姐,三人父母为李父与张母。张母于 2018 年 5 月 6 日离世,李父于 2022 年 8 月 29 日去世,二老生前均未订立遗嘱。赵强是李建芳之子,赵小磊为赵强之子,李鹏系李建国之子。

(二)案件背景

李父与张母生前留有位于一号房屋一套,以及存折、银行卡、基金国债等共计 1754894.59 元财产,另有基金持仓份额价值 25706.2 元 。张母患病期间,李建国、李建民自 1995 - 2003 年承担主要照料工作;李父在张母去世后,起初生活尚能自理,2017 年在李建芳安排下搬离一号房屋。此后,李建芳以孙子上学为由,安排赵强一家入住一号房屋,拒绝李建国、李建民查看父亲财产,引发遗产继承纠纷。

(三)诉讼过程

李建国、李建民诉至法院,要求按法定继承分割一号房屋、李父名下财产,并让赵强一家腾退房屋、支付占用费。李建芳辩称一号房屋应按李父遗嘱处理,若法定继承则自己应多分;赵强一家认可李建芳说法;李鹏同意法定继承。法院经审理,组织证据交换质证,综合认定事实后作出判决。

二、争议焦点

遗嘱效力认定:李建芳主张李父生前将一号房屋居住权给赵小磊 50 年、所有权给李鹏,该意思表示是否构成有效遗嘱,能否作为遗产分配依据。

继承份额划分:若按法定继承,李建国、李建民与李建芳对一号房屋及李父名下财产,各自应占多少份额,是否存在尽赡养义务较多可多分的情形。

房屋使用与费用:赵强一家居住一号房屋是否合法,李建国、李建民要求其腾退并支付占用费的诉求能否得到支持。

财产范围界定:李父去世当天李建芳从其账户转出的款项,以及李父生前给家人的财物,是否属于可继承遗产范围。

三、案件分析

(一)遗嘱效力判定

李建芳提交的录像资料,因无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见证人在场,既不符合录音录像遗嘱形式,李父当时也非危急情况,不构成口头遗嘱,所以李父关于一号房屋的意思表示不具有遗嘱法律效力,遗产应按法定继承处理。

(二)继承份额确定

一号房屋和李父名下存款、基金等属于李父与张母夫妻共同财产,作为遗产由李建国、李建民、李建芳法定继承。考虑到李建芳与父母居住近、日常照顾多,法院酌定李建芳继承一号房屋 40% 份额,李建国、李建民各继承 30% 份额;李父名下存款和基金由李建芳继承,她需向李建国、李建民各支付相应折价款 。

(三)房屋使用及费用处理

赵强一家入住一号房屋基于李父生前意愿,李建国、李建民在继承未确权时要求其支付之前占用费无依据;而房屋居住使用权、腾退及判决生效后的占用费问题,属于继承确权后的共有物使用纠纷,不在本案继承纠纷审理范围内。

(四)财产范围界定

李建芳未能证明从李父账户转出款项是李父生前处分或遗赠,该款项应纳入遗产分割;李父与张母的丧葬费、抚恤金等,法院从司法效率出发一并处理,扣除合理费用后按继承份额分配 。

四、裁判结果

一号房屋由李建芳、李建国、李建民共同继承,李建芳占 40% 份额,李建国、李建民各占 30% 份额;

李父名下银行存款及基金由李建芳继承,李建芳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李建国、李建民各自支付补偿 534010.296 元;

张母的丧葬费、抚恤金、一次性补助共计 35716 元归李建国所有,李建国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向李建民支付 8568.3 元,向李建芳支付 18579.4 元;

李父的丧葬费、抚恤金、一次性补助共计 29863.09 元归李建民所有,李建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向李建国支付补偿 3750.633 元,向李建芳支付补偿 22361.824 元;

五、案件启示

遗嘱规范订立:订立遗嘱应严格遵循法定形式,如录音录像遗嘱需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见证人在场,并记录相关信息,避免因形式瑕疵导致遗嘱无效。

赡养义务举证:主张多分遗产的一方,应妥善留存照顾老人的证据,如医疗费用单据、陪护记录等;其他继承人对对方赡养情况有异议,也需提供反证,以保障自身权益。

家庭财产沟通:家庭成员应重视财产安排沟通,提前订立遗嘱明确分配,避免因缺乏规划引发继承纠纷,影响亲情关系。

法律程序明晰:涉及遗产继承纠纷,当事人需清楚不同诉求对应的法律程序和审理范围,合理提出主张,提高纠纷解决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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