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按份共有房产,分割时子女抚养因素占多大权重?房地产律师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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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05-14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件梳理

(一)当事人信息

原告:林晓芳

被告:陈俊豪

林晓芳与陈俊豪于 2017 年 9 月 1 日登记结婚,均为初婚,婚后育有一女陈小雅(2017 年 10 月 19 日出生)和一子陈小轩(2019 年 8 月 12 日出生) 。后二人感情破裂,经法院判决离婚。

(二)案件背景

2017 年 11 月 14 日,林晓芳与陈俊豪作为共同购买人,与乙公司签订《北京市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购入一号房屋(位于北京市朝阳区)。2018 年 5 月 25 日,该房屋登记为二人按份共有,各占 50% 份额。2021 年,陈俊豪起诉离婚,一审法院判决二人离婚,确认一号房屋为按份共有,剩余贷款共同偿还。陈俊豪上诉后,二审法院维持原判。因离婚时房屋未满五年无法上市交易,未作分割。现房屋已满五年具备交易条件,林晓芳为解决房屋分割及使用问题,向法院提起诉讼。

(三)诉讼过程

林晓芳请求分割一号房屋并判令归自己所有,愿按现值支付陈俊豪二分之一折价款。陈俊豪则主张房屋应归自己,由其支付折价款,理由包括房屋的政策性属性、自身贡献及无房处境等。诉讼中,法院委托北京某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对房屋价值进行评估,双方最终均同意房屋归陈俊豪所有,由其支付折价款,法院据此作出判决。

二、争议焦点

房屋归属判定:一号房屋登记为双方按份共有,林晓芳以抚养子女需求和支付能力为由主张房屋归己;陈俊豪以房屋的政策性人身属性、自身贡献及无房情况,要求房屋判归自己 。

案由认定分歧:陈俊豪认为本案应定性为离婚后财产纠纷,林晓芳主张为共有物分割纠纷,双方对案件定性存在争议。

折价款及贷款处理:若房屋确定归属,折价款数额如何确定;离婚后陈俊豪单独偿还的房屋剩余贷款,在分割时应如何处理。

三、案件分析

(一)案由认定

根据法律规定,离婚判决已认定房屋权属,本案双方对权属无争议,仅对分割方式存在分歧,符合共有物分割纠纷特征,故应以共有物分割确定案由。

(二)房屋归属与折价款确定

按份共有人可随时请求分割共有物,分割方式可协商确定。本案中,双方均同意折价分割且认可房屋归陈俊豪所有,法院尊重当事人意愿。依据评估机构确定的房屋总价 428.24 万元,陈俊豪应支付林晓芳折价款 214.12 万元。

(三)贷款处理

离婚判决确定双方共同偿还房屋剩余贷款,虽离婚后陈俊豪单独偿还部分贷款,但考虑判决生效前还款情况不确定,法院在本案中暂不处理已还贷款补偿问题,双方可另行解决。

四、裁判结果

一号房屋(位于朝阳区)归陈俊豪单独所有;

剩余房屋贷款由林晓芳、陈俊豪共同偿还;

陈俊豪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林晓芳支付房屋折价补偿款 2141200 元。

五、案件启示

财产登记与权益保障:房产等重要财产登记为按份共有,虽明确份额,但分割时仍可能因各种因素产生争议。登记时应充分考虑未来可能出现的情况,明确约定分割方式等内容,保障自身权益。

协商与诉讼策略:共有物分割纠纷中,当事人应优先协商解决。若进入诉讼,需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合理主张权利,如抚养子女需求、经济能力等,同时尊重对方合理诉求,提高纠纷解决效率。

贷款债务处理:涉及贷款的共有财产分割,需明确贷款偿还责任。对于离婚后一方单独偿还的贷款部分,应在分割时妥善处理,避免后续纠纷,必要时可通过另行诉讼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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