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还子女购房债务,能否认定为对子女的借款?房地产律师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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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05-14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件梳理

(一)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振国、王丽华(夫妻)

被告:刘远、李淑芬(原夫妻)

关系说明:刘远系刘振国、王丽华之子,刘远与李淑芬于 2014 年 10 月 29 日结婚,2022 年 2 月 14 日离婚。

(二)案件背景

2019 年底,刘远和李淑芬计划购买一号房屋,房屋总价 408 万元,包含定金 5 万元、首付款 221 万元及按揭贷款 182 万元。为筹集购房资金,二人向刘振国、王丽华寻求帮助。刘振国以名下二号房屋为抵押物,向平安银行贷款 120 万元借给二人;王丽华也通过转账、现金支付等方式,陆续为其提供购房资金。此外,刘远、李淑芬还向朋友借款,后由刘振国、王丽华代为偿还部分款项。房屋购置完成后,双方因这些资金的性质产生争议,刘振国、王丽华认为是借款,而李淑芬主张属于赠与,协商无果后诉至法院。

(三)诉讼过程

刘振国、王丽华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刘远、李淑芬返还借款本金 2072500 元,并支付相应利息,同时要求二人承担本案诉讼费。刘远认可借款事实,同意偿还;李淑芬则辩称双方不存在借贷合意,这些资金应视为刘振国、王丽华对夫妻二人的赠与,且在离婚协议及相关补充协议中均未提及借款事宜,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法院受理后,组织双方进行证据交换和质证,结合各方陈述及证据查明案件事实,最终作出判决。

二、争议焦点

资金性质认定:刘振国、王丽华为刘远、李淑芬购房提供的资金,究竟属于借贷关系中的借款,还是亲属间的赠与。

借贷合意存在与否:双方是否就借款事项达成合意,是否有借条、还款约定等能够证明借贷关系成立的证据。

债务责任承担:若认定为借款,该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刘远和李淑芬是否应当共同承担还款责任,离婚协议对债务处理的相关约定是否影响该责任的认定 。

三、案件分析

(一)法律适用依据

由于一号房屋的购买行为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本案应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了父母为子女购置房屋出资在不同婚姻阶段的性质认定规则,成为本案判断资金性质的重要依据。

(二)资金性质判定

根据上述司法解释,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若无明确表示,应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本案中,刘振国、王丽华在刘远、李淑芬婚姻存续期间的大部分出资,包括抵押贷款、直接转账以及代付购房税款、中介费等,因原告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存在借贷合意,如借条、还款计划等,按照法律规定应推定为对二人的赠与,故该部分款项的偿还主张难以得到支持。

(三)借贷合意分析

从证据层面来看,刘振国、王丽华未能提供借条、欠条等直接证明借贷合意的书面凭证,转账记录也未注明款项性质为借款,且在离婚协议及相关补充协议中均未提及借款事宜。李淑芬主张资金为赠与,符合日常生活中亲属间经济往来的一般经验。在此情况下,刘振国、王丽华未能完成充分举证责任,无法有效证明借贷合意的存在。

(四)债务承担认定

对于刘远、李淑芬向朋友的借款,由刘振国、王丽华代为偿还的部分(分别为向李 YY 的 10 万元借款及向李淑芬朋友的 20 万元借款),因存在实际的债务代偿行为,且债权已转让或债务明确存在,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该代偿行为属于赠与。基于此,原告要求被告偿还该 30 万元借款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得到法院支持。

四、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刘远、李淑芬于判决生效之日起 7 日内偿还刘振国、王丽华借款 30 万元;

驳回刘振国、王丽华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案件启示

书面约定重要性:亲属之间发生资金往来时,即便关系亲密,也应签订书面协议明确款项性质。若为借款,需详细约定借款金额、用途、利息计算、还款时间等关键条款,避免因缺乏书面证据导致法律关系认定不清,引发纠纷。

证据留存意识:涉及资金交易,无论是转账还是现金支付,都要保留完整的证据链。转账时应备注款项用途,现金交付需留存收据,同时保存好借条、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等相关证据,以便在产生争议时能够有力证明自身主张。

婚姻财产规划:夫妻双方在处理大额财产,如购置房产时,应共同协商并留存书面记录。在离婚协议中,对于财产分割和债务处理的条款需全面、清晰,避免模糊表述或遗漏重要事项,防止日后产生争议。

法律风险防范:父母为子女出资时,需充分了解相关法律规定,根据自身意愿选择合适的出资方式。若不希望出资被认定为赠与,应通过书面约定等方式明确借款性质;必要时可咨询法律专业人士,制定合理的财产规划方案,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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