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置房买卖未约定过户,能否主张交付房屋?北京房产律师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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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05-14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件梳理

(一)当事人信息

原告:陈昊

被告:周明

第三人:王丽(周明配偶)、周浩(周明之子)

(二)案件背景

2013 年 10 月,周明位于北京市海淀区X** 号院的房屋被拆除腾退,依据与甲公司签订的《腾退补偿安置协议书》,周明获得两套安置房。随后,周明将其中一套一号房屋以 192 万元转让给陈昊,陈昊于 2014 年 1 月 9 日支付全部购房款。2023 年 9 月,一号房屋所在楼盘开始交房,周明自行办理交付手续后未向陈昊交付房屋。虽周明出具《情况说明》承诺配合交房及办理产权手续,但仍未履行,引发纠纷。

(三)诉讼过程

陈昊起诉要求周明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协议,交付一号房屋并承担诉讼费。周明认可买卖事实及收款,同意交房。王丽、周浩作为第三人参与诉讼,主张陈昊与周明的买卖行为无效,理由包括双方意思表示虚假、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周明无权单独处分共有房屋等。法院组织双方进行证据交换与质证,依据相关证据查明案件事实并作出判决。

二、争议焦点

合同效力认定:陈昊与周明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是否存在以虚假意思表示设立合同、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情形。

房屋处分权问题:周明是否有权单独处分一号房屋,该房屋是否属于全体安置人共有,其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的处分行为是否导致合同无效。

合同履行请求:在合同效力存在争议的情况下,陈昊要求周明交付房屋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支持。

三、案件分析

(一)合同效力判定

结合《腾退补偿安置协议书》、陈昊提供的收据、情况说明以及双方陈述,可证实陈昊购买周明腾退安置房屋的事实。陈昊作为安置人员参与协议,周明认可收款并出具相关凭证,陈昊也对购房款来源作出合理解释,表明双方存在真实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第三人王丽、周浩主张合同无效,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双方存在虚假意思表示或恶意串通,因此其抗辩意见不成立。

(二)房屋处分权分析

虽一号房屋涉及多个安置人,但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该房屋为全体安置人共有且周明无权处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无明确证据证明共有人不同意或未追认的情况下,不能仅以周明单独处分房屋就认定合同无效。且本案中,适用民法典相关规定更有利于维护合同效力,保障交易稳定。

(三)合同履行依据

陈昊与周明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照约定履行义务。陈昊已支付全部购房款,周明有义务交付房屋。周明未履行交房义务,陈昊要求其交付房屋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应予以支持。

四、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周明于判决生效后 30 日内,将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一号房屋交付给陈昊。

五、案件启示

合同签订规范:进行房屋买卖交易时,应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避免因口头约定产生纠纷。同时,合同条款应符合法律规定,确保合同效力。

共有财产处分谨慎:涉及共有财产处分时,需取得全体共有人同意或授权,否则可能面临合同无效或承担赔偿责任的风险。共有人应及时明确财产权属及处分规则。

证据留存关键:交易过程中,当事人应妥善保存支付凭证、合同、沟通记录等证据,以便在纠纷发生时能够有力证明自身主张。缺乏证据支持的诉求,难以得到法院认可。

法律风险预判:在涉及特殊性质房屋(如回迁安置房)交易时,买卖双方需充分了解相关政策法规,预判法律风险,避免因政策限制或权属不清导致交易无法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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