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转移至父母名下,离婚后还能主张权利吗?北京离婚房产律师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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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05-14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件梳理

(一)当事人信息

原告:林远

被告:苏晴

(二)案件背景

林远与苏晴于 2009 年 12 月 25 日在北京登记结婚,2021 年 12 月 27 日经二审判决离婚。离婚后,林远在申请执行离婚判决补偿款时,发现苏晴名下登记的一号房屋(离婚判决未分割),且该房屋已被苏晴转移登记至其父母名下。此外,林远获取到苏晴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账户交易信息,显示离婚前后账户余额为 460,020 元。林远认为苏晴存在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行为,遂诉至法院主张再次分割。

(三)诉讼过程

林远请求法院按 80% 份额分割一号房屋,要求苏晴支付隐藏的银行存款及其他未披露财产的 80% 份额款,并承担诉讼费。苏晴辩称一号房屋为其父亲苏建国出资购买并赠与自己,属个人财产;名下建行账户开设于离婚后,与林远无关;且双方在离婚判决中已对财产分割达成一致,林远无权再次主张。审理中,苏晴反诉要求分割林远隐藏的高薪收入及房屋租金收益。法院经审理,结合双方提交证据及离婚判决事实,作出裁判。

二、争议焦点

一号房屋权属认定:一号房屋登记在苏晴名下,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苏晴个人财产,苏晴转移房屋行为是否侵害林远权益。

银行存款分割争议:苏晴名下银行账户资金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离婚判决中对财产的约定是否排除再次分割的可能。

反诉请求处理:苏晴要求分割林远隐藏的高薪收入及房租收益的反诉请求能否得到支持。

三、案件分析

(一)房屋权属判定

根据法院查明,一号房屋由苏晴父亲苏建国于 2010 年出资团购,2012 年办理收房并居住使用。2016 年,苏建国、李梅与苏晴签订协议,明确将房屋登记在苏晴名下系个人赠与,并保留居住权与收回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该房屋在出售前应认定为苏晴个人财产,林远无权分割。

(二)银行存款分割依据

双方在离婚诉讼中已明确约定,各自名下的存款、住房公积金、保险现金价值、理财产品归各自所有,法院判决亦对此确认。该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林远要求重新分割苏晴名下存款,缺乏法律依据。且苏晴提供证据显示争议建行账户开设于离婚后,即便开设于婚内,基于此前约定,林远主张分割也不应得到支持。

(三)反诉请求分析

苏晴反诉要求分割林远的高薪收入及房租收益,但其提交的银行交易记录复印件、租赁合同复印件等证据,未得到林远认可,且未能充分证明相关财产属于未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婚内租金若属存款,已按离婚约定处理;离婚后的租金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范畴,故苏晴的反诉请求无法成立。

四、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驳回原告林远的全部诉讼请求,对被告苏晴的反诉请求亦不予支持。

五、案件启示

财产约定明确性:夫妻双方在离婚协议或诉讼中对财产分割的约定应清晰、具体,避免模糊表述引发后续纠纷。一旦达成合法有效的财产分割协议,应严格遵守。

赠与财产认定: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时,若希望认定为子女个人财产,需通过书面协议明确赠与对象及权利归属,避免因产权登记产生误解。

证据收集重要性:主张分割财产或反驳对方诉求时,需提供充分、合法、有效的证据。单方提供的复印件、截图等证据,若无其他佐证,可能不被法院采信。

法律风险防范:离婚后发现对方存在隐藏、转移财产行为,应及时通过法律途径主张权利,但需确保主张符合法律规定及此前财产分割约定,避免盲目诉讼造成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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