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记单人名下的共有房被卖,如何主张赔偿权益?北京房产律师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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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05-14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件梳理

(一)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明远、王志强、王雅婷

被告:赵丽娟

(二)案件背景

王明远与张慧兰(2022 年 12 月 23 日去世)为夫妻,育有子女王志强、王雅婷。张慧兰与张建国(2024 年 2 月 22 日去世)系兄妹关系。2014 年 7 月 22 日,张建国、张慧兰、王明远、王雅婷作为共同购房人,购入一号房屋,房屋由张建国居住并办理相关手续。2024 年 2 月 22 日张建国去世后,王明远等人发现一号房屋已被出售,获卖房款 290 万元。后得知赵丽娟与张建国于 2023 年 6 月 29 日登记结婚,且张建国生前未婚无子女 。

(三)诉讼过程

王明远、王志强、王雅婷认为张建国擅自出售共有房屋侵害其权益,赵丽娟作为配偶应在张建国遗产范围内赔偿,遂诉至法院。赵丽娟辩称原告主体不适格、房屋属张建国个人财产且诉讼超时效。法院经审理,调取拆迁档案、房产交易信息等证据,查明案件事实并作出判决。

二、争议焦点

房屋权属认定:一号房屋是张建国个人财产,还是张建国、张慧兰、王明远、王雅婷的共有财产。

责任承担问题:若房屋为共有财产,赵丽娟是否应在张建国遗产范围内,对王明远等人的损失进行赔偿。

诉讼时效争议:王明远等人的诉讼请求是否超过法律规定的三年诉讼时效期间。

三、案件分析

(一)房屋权属判定

陈淑珍(2003 年 5 月 27 日去世)与张鹏(1966 年 12 月 3 日去世)育有六子女,包括张建国、张慧兰等。陈淑珍生前购得 27 号院房屋,其去世后该房屋拆迁,拆迁利益包括补偿款、补助费及 4 套安置房,应作为遗产由六子女继承。从拆迁档案看,一号房屋购房人为张建国,张慧兰、王明远、王雅婷为其他购房人,且购房资格和款项均源于拆迁利益,因此一号房屋应有张慧兰、王明远、王雅婷的份额。虽房屋登记在张建国名下且由其居住多年,但不改变其他共有人的权利。

(二)责任承担依据

张建国出售房屋所得 2941100 元,赵丽娟认可继承张建国遗产。综合房屋拆迁安置、登记及使用情况,法院酌情认定王明远等人应获售房款 140 万元。赵丽娟未举证证明遗产支出情况,应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三)诉讼时效认定

王明远等人基于张建国私自售房主张权利,诉讼时效应从其知晓房屋被售开始计算。2022 年 4 月房屋出售,其起诉未超过三年诉讼时效,赵丽娟的时效抗辩不成立。

四、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赵丽娟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继承张建国遗产范围内,赔偿王明远、王志强、王雅婷售房款 1400000 元;

驳回王明远、王志强、王雅婷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案件启示

共有财产登记与管理:共有房产应明确登记共有人信息,日常管理中对重大处分行为需共有人一致同意,避免单方处置引发纠纷。

遗产继承风险防范:涉及遗产转化的财产,继承人应及时明确份额并进行权属登记。配偶在继承遗产时,对遗产范围及债务承担需谨慎处理,保留相关凭证。

诉讼时效把握:权利人应及时关注自身权益,知晓权利受损后及时主张权利,避免因超过诉讼时效丧失胜诉权。

证据留存意识:主张权利或抗辩时,需提供充分证据。如本案中赵丽娟因未能举证遗产支出情况,承担了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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