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履行交房义务,卖家要承担哪些赔偿?北京房产律师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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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05-13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件梳理

(一)当事人信息

原告:苏明

被告:杨涛

居间方:甲公司(后更名为乙公司)

(二)原告诉求与事实理由

苏明诉请:

判令一号房屋归苏明所有;

判令杨涛在可办理产权证时,配合将一号房屋变更登记至苏明名下;

判令杨涛支付违约金 10 万元;

判令杨涛支付房屋占用费(自 2021 年 2 月 1 日起至实际交房之日止,按每月 4600 元标准计算);

诉讼费用由杨涛承担。

事实理由:2021 年 1 月 7 日,经甲公司居间服务,苏明与杨涛签订《房屋买卖居间合同》,约定杨涛以 100 万元将一号房屋卖给苏明。苏明当日支付 100 万元,杨涛出具收条确认收款。合同约定杨涛可随时交房,苏明给予 25 天宽限期。但自 2021 年 2 月 1 日起,经多次催告,杨涛仍未交房,且将房屋出租,构成根本违约,应支付违约金及房屋占用费。

(三)被告答辩

杨涛诉前辩称,案涉合同实为以房抵债,苏明 2021 年 1 月 7 日转账的 100 万元用于开洗衣店,当日杨涛取现 40 万元返还,实际借款仅 60 万元,双方无真实购房意愿。此外,房屋尚未取得房本,无法办理过户,且目前处于出租状态。

(四)法院认定事实

房屋来源:2012 年 3 月 16 日,某中心、某部门与案外人陈强签订《集体土地住宅房屋搬迁补偿协议》,杨涛作为安置人员,于 2017 年 6 月 26 日被乙公司确认为一号房屋产权人。

合同签订与履行:2021 年 1 月 7 日,杨涛、苏明与甲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居间合同》,约定房屋售价 100 万元,苏明全款支付,杨涛应于当日交房,并在 7 日内签订正式买卖合同。当日,苏明转账 100 万元,杨涛出具收条。

房屋出租:2022 年 10 月 22 日,杨涛将一号房屋出租给案外人江某,租期至 2023 年 10 月 21 日,月租金 4600 元。

双方陈述:苏明否认借款用于开洗衣店及收到 40 万元还款,称 100 万元为购房款,并自签约起催告交房;杨涛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且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 。

二、争议焦点

苏明与杨涛之间的《房屋买卖居间合同》是否为真实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

苏明能否请求确认一号房屋归其所有,并要求杨涛配合办理过户登记?

杨涛是否构成违约,应否支付违约金及房屋占用费?若应支付,金额如何确定?

三、案件分析

(一)合同效力认定

《房屋买卖居间合同》系三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杨涛虽主张合同为以房抵债,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法院认定双方存在真实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

(二)房屋权属与过户请求分析

本案为合同纠纷,在房屋未完成过户登记前,苏明仅享有合同债权,无权直接请求确认房屋所有权。且房屋尚未办理产权证,过户时间无法确定,故法院对苏明要求确认所有权及过户的诉求不予支持。

(三)违约责任认定

违约金:合同未约定违约金条款,苏明主张 10 万元违约金缺乏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房屋占用费:杨涛未按约交房并将房屋出租,构成违约,应赔偿苏明损失。苏明参照实际租金标准主张占用费合理,法院予以支持。因苏明未明确主张交房时间,法院酌情将占用费计算至判决作出之日(2024 年 10 月 21 日) 。

四、裁判结果

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判决:

杨涛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按每月 4600 元标准,向苏明支付一号房屋自 2021 年 2 月 1 日起至 2024 年 10 月 21 日止的占用费 205,516.13 元;

驳回苏明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案件启示

合同条款需严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应明确交房时间、过户期限、违约责任等关键条款,避免模糊表述引发纠纷。

证据留存是关键:交易过程中应保留转账记录、沟通凭证等证据,对口头约定尽量以书面形式确认,防止对方否认事实时陷入举证困境。

谨慎对待权属风险:购买未取得产权证的房屋时,需充分评估无法过户的风险,可在合同中约定相应保障条款,如延期过户的违约责任。

及时主张合法权益:发现对方违约后,应及时通过协商、诉讼等方式维权,避免因怠于行使权利导致损失扩大或超过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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