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有人拒绝协助过户,如何维权?北京房产律师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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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05-13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件梳理

(一)当事人信息

原告:

杨淑芸

杨淑兰

杨淑芳

被告:

婉晴(杨家长孙女)

晓琳(杨家次孙女)

关联关系:

杨正国与李秀琴系夫妻,育有五个子女,分别为杨淑芸、杨淑兰、杨淑芳、杨明辉和杨明远;

杨明辉于 2001 年 4 月 16 日去世,婉晴系杨明辉独生女;

杨明远于 2011 年 12 月 4 日去世,晓琳系杨明远独生女;

杨正国于 2020 年 11 月 3 日去世,李秀琴于 2021 年 9 月 12 日去世,二老父母均先于其死亡。

(二)原告诉求与事实理由

杨淑芸、杨淑兰、杨淑芳诉请:

判令位于北京市西城区 XX 号院 XX 号楼 XX 号的一号房屋归三原告所有,二被告的十四分之二份额归杨淑芳所有,由杨淑芳占一号房屋十四分之六份额,杨淑兰、杨淑芸各占十四分之四份额,杨淑芳按评估价格支付二被告房屋折价款;

判令二被告协助原告办理一号房屋的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判令原、被告按所有权比例分担房屋超出面积的超标款 50120 元、手续费 13.54 元;

评估费、案件受理费由法院依法判决。

事实理由:三原告系姐妹关系,一号房屋为杨正国与李秀琴的夫妻共同财产。此前遗嘱继承纠纷一案中,法院判决涉案房屋由原、被告共同继承,按份共有。为便于房屋管理和使用,三原告请求分割房屋。

(三)被告答辩

婉晴、晓琳辩称:不同意原告诉求。认可亲属关系、房屋产权份额及坐落,但被告所占份额小,不影响原告使用,且当前房价低,分割会损害被告权益;不同意支付评估费,对超标款不知情,也未授权原告交纳,不同意分担。

(四)法院认定事实

家庭关系:杨正国与李秀琴育有五子女,部分子女已去世,其女、孙女关系明确。

房屋权属:2003 年 3 月 19 日,杨正国与乙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购买一号房屋,2007 年 9 月 10 日登记在杨正国名下。

继承判决:之前判决判令一号房屋由杨淑芸、杨淑兰、杨淑芳、婉晴、晓琳继承,按份共有,各占相应份额 。

费用支出:2024 年 8 月 15 日,三原告向丙公司补交一号房屋超标款及手续费共计 50133.54 元。

评估情况:经摇号确定甲公司进行评估,2024 年 11 月 15 日出具报告,一号房屋总价 823.83 万元,原告交纳鉴定费用 23100 元 。

房屋现状:一号房屋处于三原告控制下,仍登记在杨正国名下,各共有人未约定不可分割。

二、争议焦点

三原告是否有权请求分割一号房屋?

被告的份额应如何处理,杨淑芳提出购买被告份额并支付折价款是否合理?

房屋超标款及手续费应由谁承担,如何分担?

评估费、案件受理费应如何分配?

三、案件分析

(一)房屋分割请求的合法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三条,共有人未约定共有物不可分割的,按份共有人可随时请求分割。本案中,各共有人未约定一号房屋不可分割,三原告作为按份共有人有权请求分割,被告不同意分割缺乏法律依据。

(二)被告份额处理及折价款支付

为充分发挥房屋价值,杨淑芳请求购买被告份额并支付补偿款具有合理性。且杨淑芳已将折价款汇入法院,保障了被告权益,法院支持其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和实际需求。

(三)超标款及手续费的分担

因本案为共有物分割纠纷,必然涉及产权变更登记,而交纳超标款是办理过户的前提。作为房屋共同所有人和受益人,原、被告应按份额比例分担超标款及手续费,原告该诉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四)评估费与案件受理费

评估费是确定房屋价值的必要支出,案件受理费用于案件审理,法院将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和各方责任,依法判定费用承担方式。

四、裁判结果

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三条、第三百零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

一号房屋由杨淑芸、杨淑兰、杨淑芳按份共有,其中杨淑芸、杨淑兰各占十四分之四份额,杨淑芳占十四分之六份额;

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杨淑芳各给付婉晴、晓琳房屋折价款 588450 元(已交至法院);

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婉晴、晓琳配合杨淑芸、杨淑兰、杨淑芳办理一号房屋过户手续;

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婉晴各给付杨淑芸、杨淑兰、杨淑芳房屋超标款及手续费 1194 元;

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晓琳各给付杨淑芸、杨淑兰、杨淑芳房屋超标款及手续费 1194 元。

五、案件启示

明确共有物分割规则:按份共有人若无特别约定,依法享有随时请求分割共有物的权利,这为解决共有物使用和管理纠纷提供了法律依据。

合理选择分割方式:分割共有物时,应充分考虑物的性质和使用价值,选择对各方最有利的分割方式,如折价、变卖或实物分割,以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 。

共有人权利义务对等:共有人在享有共有物权益的同时,也需共同承担因共有物产生的费用和义务,按份额比例分担相关支出符合公平原则。

重视法律程序与证据:处理共有物分割纠纷时,当事人需遵循法定程序,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协商与诉讼的平衡:共有人应优先通过协商解决分割争议,若协商不成再通过诉讼途径,诉讼中应尊重法院裁判,积极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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