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件梳理
(一)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芳
被告:陈薇
第三人:刘军
关联关系:
李芳与王强原系夫妻,2022 年离婚;
刘军与陈薇原系夫妻,2009 年结婚,2013 年离婚,2015 年复婚;
本案争议债务发生于刘军与陈薇婚姻存续期间(2015 年)。
(二)原告诉求与事实理由
李芳诉请:
确认(2019)某案件民事判决中刘军应支付王强的借款本金 176 万元属于刘军与陈薇的夫妻共同债务;
判决陈薇对该债务承担 70% 的还款责任(基于李芳在离婚判决中对该债权享有 70% 份额);
诉讼费由陈薇承担。
事实理由:李芳与王强婚姻存续期间(2015 年),刘军因生意周转分两次向王强借款 200 万元,后经法院判决确认刘军需偿还 176 万元及利息。李芳在与王强的离婚判决中,被确认对该债权享有 70% 份额。因刘军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且刘军与陈薇在借款时系夫妻关系(2015 年 1 月复婚),该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陈薇需承担还款责任。
(三)被告答辩
陈薇辩称:
涉案债务系刘军个人债务,自己对借款不知情,未共同签名或追认;
借款金额巨大,远超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且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生产经营;
与刘军复婚时间短(2015 年 1 月复婚,借款发生于 2 月),对刘军与王强的资金往来完全不知情,不应承担责任。
(四)第三人陈述
刘军述称:
借款系个人行为,借条仅有自己签名,与陈薇无关;
借款用于第三方投资,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陈薇未参与也未追认。
(五)法院认定事实
婚姻与债务时间线:
李芳与王强:2010 年结婚,2022 年离婚;
刘军与陈薇:2009 年结婚,2013 年离婚,2015 年 1 月 7 日复婚,借款发生于 2015 年 2 月 4 日至 11 日。
借款事实:
2015 年 2 月,王强分两次转账 200 万元至刘军账户;
2017 年 9 月,刘军出具借条确认借款,未提及陈薇;
2019 年法院判决刘军偿还王强 176 万元及利息(扣除已还款)。
离婚判决关联:
2022 年李芳与王强离婚判决中,确认李芳对上述债权享有 70% 份额。
举证情况:
李芳提交刘军曾提及用 “配偶房屋抵押” 的庭审笔录,主张债务用于共同生产经营;
陈薇否认参与借款,称对刘军的公司经营不知情,未使用借款资金。
二、争议焦点
刘军向王强的借款是否属于其与陈薇的夫妻共同债务?
李芳作为债权份额持有人,能否要求陈薇承担 70% 的还款责任?
三、案件分析
(一)夫妻共同债务的法定要件
根据《民法典》第 1064 条,夫妻共同债务需满足以下任一条件:
共同意思表示: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一方事后追认;
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债务用于日常家庭开支;
共同生产经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经营活动。
(二)本案债务性质认定
无共同签名或追认:借条仅有刘军个人签名,陈薇未签字或明确追认;
超出家庭日常需要:借款金额 176 万元明显超出一般家庭日常生活范畴;
共同生产经营的举证不足:
李芳提交的庭审笔录仅显示刘军单方提及 “用配偶房屋抵押”,无证据证明陈薇同意或参与经营;
刘军称借款用于第三方投资,未提供资金流向证据证明用于夫妻共同经营(如公司股权、共同收支等);
陈薇提供证据证明未参与刘军的公司经营,且复婚时间短(借款发生于复婚仅 1 个月后),难以认定为共同债务。
(三)债权份额与还款责任的关系
李芳在离婚判决中获得债权的 70% 份额,仅表明其对王强的债权享有分配权,但债权本身的性质(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需独立判断。因涉案债务不符合夫妻共同债务要件,陈薇无需承担还款责任。
四、裁判结果
法院依据《民法典》第 1064 条、《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 90 条,判决:驳回原告李芳的全部诉讼请求。
五、案件启示
夫妻共同债务的严格认定:
大额债务需共同签名或事后追认,避免单方举债引发纠纷;
主张共同债务一方需举证证明资金用于共同生活或经营,仅凭单方陈述或关联性较弱的证据难以认定。
离婚时的债权分配与债务性质分离:
离婚判决对夫妻间债权份额的划分,不影响对外债务性质的认定(如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
债权人或债权份额持有人需独立证明债务符合共同债务要件。
交易中的风险防范:
出借人出借款项给已婚人士时,可要求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明确债务性质;
夫妻一方参与经营或使用资金时,应保留共同决策、收支记录等证据,减少事后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