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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梳理
(一)当事人信息
原告:周正扬
被告:赵宏毅、林婉柔
(二)原告诉求与事实理由
周正扬诉请:
确认赵宏毅享有登记在其名下的位于北京市大兴区某房屋(一号房屋)50% 的份额;
事实理由:周正扬与赵宏毅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经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确认合同无效,赵宏毅需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周正扬购房款 2,650,000 元,案件受理费 28,000 元由赵宏毅负担,该判决于 2022 年 4 月 29 日生效。判决生效后,周正扬向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但一号房屋系赵宏毅、林婉柔共同所有,赵宏毅怠于申请析产,导致执行案件无法推进。周正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代位提起析产诉讼。
(三)被告答辩
赵宏毅辩称:除一号房屋外,自己还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如C村合作协议中的土地使用权权益。
林婉柔辩称:赵宏毅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不应直接对一号房屋进行债权人代位析产,否则将损害其与赵宏毅及其家人的合法权益。
(四)法院认定事实
一号房屋登记坐落于北京市大兴区,登记为赵宏毅单独所有;
赵宏毅、林婉柔系夫妻关系,于 2005 年 5 月 16 日登记结婚。2011 年 7 月 5 日,赵宏毅购买一号房屋,双方均认可首付和贷款由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贷款已还清,房屋属夫妻共同财产;
周正扬主张赵宏毅、林婉柔各占一号房屋 50% 份额,赵宏毅、林婉柔主张赵宏毅占 10%、林婉柔占 90% 份额,并以赡养老人、抚养孩子为由进行说明,且称二人及女儿、林婉柔父母五人居住在该房屋内,并提交居住证明;
2021 年,周正扬起诉赵宏毅及案外人确认合同无效,一审法院判决转让协议无效,赵宏毅返还购房款;赵宏毅上诉后,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周正扬已申请强制执行,但执行程序于 2022 年 12 月 28 日终结,赵宏毅仍有 2,643,076 元未履行,并已被限制高消费;
赵宏毅、林婉柔称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并提交相关证据,周正扬不予认可;
二、争议焦点
周正扬是否有权代位提起对一号房屋的析产诉讼?
赵宏毅、林婉柔在一号房屋中的份额应如何确定?
三、案件分析
(一)代位析产诉讼的合法性认定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强制执行程序终结且债务人未完全履行债务,共有人未主动析产的情况下,申请执行人(债权人)有权代位提起析产诉讼。赵宏毅、林婉柔未能充分证明赵宏毅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以清偿债务,因此周正扬代位析产于法有据。
(二)房屋份额的确定
一号房屋于赵宏毅、林婉柔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且双方认可为夫妻共同财产。赵宏毅、林婉柔主张的份额分配比例缺乏证据支持,依据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一般原则,应确定二人各享有 50% 份额。
四、裁判结果
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
登记在赵宏毅名下的一号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X 京房权证兴字第 XX 号)由赵宏毅享有 50% 份额;
五、案件启示
债权人维权需依法行事:债权人在债务人怠于履行债务且涉及共有财产时,可依据法律规定代位提起析产诉讼,但需确保符合法定条件,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夫妻财产分割遵循法定原则: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若无特殊约定或充分证据,一般遵循平等分割原则。在涉及对外债务时,夫妻双方应合理处理财产份额,避免影响债权人利益。
债务人应积极履行义务:债务人应主动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债务,若存在财产争议,应及时通过合法途径解决,避免因拖延导致自身权益受损及法律风险增加。
证据是诉讼关键:诉讼过程中,双方均需提供充分证据支持自己的主张。缺乏有效证据,将可能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因此当事人应重视证据的收集与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