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名买房合意缺失,为何难获法院支持?北京房产律师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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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05-12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件梳理

(一)当事人信息

原告:陈雨

被告:

孙梅(与陈雨系继母子关系,与陈强原系夫妻)

陈强(陈雨生父,与孙梅原系夫妻)

关联关系:陈雨系陈强与前妻之子;孙梅与陈强为再婚夫妻,婚后无子女;陈雨与孙梅为继母子关系。

(二)原告诉求与事实理由

陈雨诉请:

确认与孙梅、陈强就北京市房山区一号房屋存在借名买房合同关系;

判令孙梅、陈强协助将一号房屋过户至陈雨名下;

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理由:2008 年,为解决陈雨结婚住房需求,孙梅、陈强与陈雨以家庭名义申请一套经济适用房(一号房屋)。因陈雨当时 23 岁不满申购年龄限制,经协商,由陈雨一人出资,房屋所有权归陈雨,并签订《借名买房协议》。房屋交付后,一直由陈雨居住使用并承担相关费用。陈雨认为,孙梅、陈强当时已达国家规定住房面积标准,不符合申购条件,因此双方存在借名买房关系,房屋应归其所有。

(三)被告答辩

孙梅辩称:

一号房屋由其与陈强申请、出资购买并登记在二人名下,属夫妻共同财产;

陈雨曾在 2019 年诉讼中否认借名买房关系,现与陈强存在虚构事实、侵害其财产权益的可能;

陈雨提交的《借名买房协议》签订时间、房屋地址与购房手续矛盾,系伪造;

一号房屋为经济适用房,借名买房行为应属无效,且购房款由陈强女儿陈琳支付,属于赠与,陈雨未实际出资;

陈雨提起诉讼意在恶意转移财产、逃避债务,其诉求不应支持。

陈强辩称:认可与陈雨存在借名买房协议,购房款系陈雨向陈琳借款支付,非赠与。二人不符合申购条件且未实际出资,房屋一直由陈雨居住使用,同意陈雨的诉讼请求。

(四)法院认定事实

家庭关系:孙梅与陈强为再婚夫妻,婚后无子女;陈雨系陈强与前妻之子;陈琳系陈强与前妻之女 。

房屋申购与购买:2008 年,陈强以家庭名义(含孙梅、陈雨)申请经济适用房,获申购资格;2013 年 10 月 15 日,孙梅、陈强与甲公司签订《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购买一号房屋,总价款 242948 元,当日陈琳支付购房款 。

协议与费用:2014 年 6 月 22 日,陈雨与陈强签订《借名买房协议》,约定陈雨为实际出资人及所有权人;2014 年 6 月 24 日,陈琳支付房屋面积补差款、契税等共计 12673.79 元 。

产权登记与诉讼:2016 年 8 月 8 日,一号房屋登记在孙梅、陈强名下;2021 年,孙梅与陈强离婚判决生效,但未分割夫妻共同财产;陈雨曾于 2019 年就房屋所有权提起诉讼,后撤诉 。

二、争议焦点

陈雨与孙梅、陈强之间是否存在借名买房合同关系?

一号房屋的实际所有权人应当如何认定?

三、案件分析

(一)借名买房合意认定

借名买房需双方达成明确合意。本案中,购房合同签订前无证据证明陈雨与孙梅、陈强就借名买房协商一致;合同由孙梅、陈强共同签订,与《借名买房协议》中 “以陈强名义购买” 不符,且陈雨未能证明与孙梅达成过借名合意 。

(二)出资与费用承担举证

购房款由陈琳支付,陈雨主张系借款但未提供还款证据;房屋交付后费用由陈强、陈琳支付,陈雨称由其实际负担但未充分举证,无法证明其为实际出资人 。

(三)经济适用房政策与合同效力

经济适用房具有社会保障属性,借名购买行为可能损害公共利益。即便存在借名合意,该合同效力亦存疑;且陈雨未满足经济适用房申购条件,其主张借名买房缺乏合法性基础 。

(四)前后诉讼陈述矛盾

陈雨曾在 2019 年诉讼中否认借名买房,现又提出相反主张,且未能合理解释矛盾,削弱了其陈述的可信度 。

四、裁判结果

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

驳回原告陈雨的全部诉讼请求。

五、案件启示

书面协议规范订立:借名买房应在购房前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出资方式、所有权归属等关键条款,并留存协商记录 。

资金往来留存证据:实际出资人需保留支付凭证、借款协议、还款记录等证据,避免因举证不足导致权益无法主张 。

政策合规性审查:购买保障性住房需严格遵守政策规定,借名行为可能因违反政策导致合同无效 。

诉讼策略一致性:当事人在诉讼中应保持陈述与主张的一致性,避免矛盾陈述影响法院对事实的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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