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赠与附结婚条件,未成婚如何处理?北京房产律师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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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05-11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件梳理

(一)当事人信息

原告:陈明远

被告:林晓薇

关联关系:陈明远与林晓薇曾为恋爱同居关系,自 2013 年 7 月 3 日确立恋爱关系,至 2021 年 8 月 29 日结束同居 。

(二)原告诉求与事实理由

陈明远诉请:

依法分割位于北京市的一号房屋;

判令林晓薇按其享有的 82.2% 产权份额支付折价补偿款。

事实理由:陈明远与林晓薇恋爱同居期间,2019 年 5 月 19 日,陈明远与卖方签订合同购买一号房屋,因社保中断不满足北京购房政策,遂与林晓薇达成借名买房约定,由林晓薇作为买受人完成交易,陈明远负责支付购房款、贷款及各项费用。2021 年 8 月双方分手后,林晓薇拒绝将房屋所有权变更至陈明远名下,陈明远请求法院判决分割房屋并获得相应折价补偿 。

(三)被告答辩

林晓薇辩称:不同意陈明远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号房屋系双方恋爱期间共同购置的婚房,并非借名买房。双方已签订协议确认房屋归林晓薇所有,且协议已履行完毕。陈明远在筹备婚礼期间多次出轨,双方基于此签订《婚前财产协议》《婚前协议》,约定陈明远将其享有的 50% 房屋所有权赠与林晓薇 。

(四)法院认定事实

恋爱与同居情况:陈明远与林晓薇于 2013 年 7 月 3 日确立恋爱关系,共同生活至 2021 年 8 月 29 日 。

房屋交易过程:

2019 年 5 月 19 日,陈明远与卖方蒋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购房款 489 万元,并与甲公司(北京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签订居间服务合同 。

2019 年 5 月 23 日,四方签订协议将买受人变更为林晓薇;2019 年 7 月 8 日,房屋登记至林晓薇名下,以贷款形式购买,林晓薇为借款人 。

协议签订情况:

2021 年 7 月 18 日,双方签订《婚前财产协议》,约定房屋为共同财产,若因陈明远过错导致关系破裂,房屋归林晓薇所有 。

2021 年 8 月 12 日,双方签订《婚前协议》,陈明远因出轨行为,自愿将 50% 房屋所有权赠与林晓薇,赠与行为即时完成 。

费用支出与房屋价值:陈明远共支出购房相关费用 3875855 元,林晓薇支出 732819.7 元;双方确认房屋现价值 390 万元,剩余贷款本金 1149807 元 。

二、争议焦点

一号房屋属于借名买房的个人财产,还是恋爱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

《婚前财产协议》《婚前协议》是否为陈明远真实意思表示,协议效力如何认定?

若认定为共同财产,房屋应如何分割,是否应考虑陈明远过错情节?

三、案件分析

(一)房屋性质认定

陈明远主张借名买房,但未能提供双方达成合意的证据,法院不予采信。结合双方恋爱多年、共同购置房屋作为婚房的事实,一号房屋应认定为同居期间共同财产 。

(二)协议效力判定

陈明远称协议系受胁迫签署,但未能就《婚前财产协议》胁迫情节举证;虽提交伤痕照片证明 2021 年 8 月 9 日与林晓薇存在冲突,但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冲突未持续至《婚前协议》签署前后,故法院认定两份协议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 。

林晓薇出具的字据仅否定《欠条》效力,无法直接推翻《婚前协议》中房屋赠与约定 。

(三)财产分割考量

《婚前协议》中陈明远赠与房产份额以结婚为目的,双方最终未结婚,林晓薇主张房屋全部归其所有缺乏依据。鉴于陈明远对关系破裂负主要责任,且协议隐含补偿之意,法院综合考虑房屋登记情况、双方出资及过错情节,确定房屋归林晓薇所有,由其对陈明远进行折价补偿 。

四、裁判结果

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规定,判决:

被告林晓薇名下一号房屋归林晓薇所有,剩余贷款由林晓薇偿还;

林晓薇于判决生效后 180 日内给付陈明远房屋折价补偿款 110 万元;

驳回陈明远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案件启示

财产权属约定明确化:恋爱或同居期间购置财产,应通过书面协议明确权属、出资比例及分割方式,避免纠纷 。

证据留存意识:主张协议存在胁迫、欺诈等情形时,需提供充分证据,日常沟通记录、视听资料等可作为关键证据 。

赠与行为谨慎化:涉及大额财产赠与,尤其是附条件赠与时,应明确条件及后果,必要时进行公证 。

法律风险预判:购房、签订协议等行为需充分了解政策法规及法律后果,必要时咨询专业法律人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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