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据反驳遗嘱,继父的遗产主张为何不被认可?北京房产继承律师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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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05-11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件梳理

(一)当事人信息

原告:陈宇

被告:李鹏

关联关系:陈宇系陈志强与被继承人周芳的婚生子,陈志强于 2000 年去世;周芳与李鹏于 2022 年 3 月 21 日登记再婚,二人无子女 。

(二)原告诉求与事实理由

陈宇诉请:

判令被继承人周芳所有的一号房屋由自己继承所有;

判令被继承人周芳所有的车牌号为 xxx 本田轿车由自己继承所有,李鹏将车辆返还;

本案诉讼费由李鹏承担。

事实理由:陈宇是周芳的儿子,周芳再婚后与李鹏争吵不断,且生病后李鹏未尽照顾义务。2023 年 7 月 15 日,周芳亲自书写遗嘱,明确一号房屋、车牌号为 xxx 的车辆均由陈宇继承,李鹏不得继承。该遗嘱为周芳真实意思表示,所处分财产系其个人财产,形式合法有效,陈宇有权按遗嘱继承,涉案车辆现由李鹏占有。

(三)被告答辩

李鹏辩称:不同意陈宇的诉讼请求。

陈宇提供的遗嘱无效,无法确定为周芳所写,视频内容简单,遗嘱形式不合法,应按法定继承处理;

车牌号为 xxx 车辆自己出资 7 万元,属夫妻婚后共同财产,周芳在遗嘱中虚假陈述,无权处分全部车辆,应按法定继承,且拒绝返还车辆;

一号房屋出租,房租自结婚当月起属婚后财产;要求陈宇返还自己给周芳买的首饰,以及自己给周芳的电动四轮车卖车款 1 万元 。

(四)法院认定事实

家庭关系:陈志强与周芳育有一子陈宇,陈志强于 2000 年去世;周芳与李鹏于 2022 年 3 月 21 日结婚,周芳于 2023 年 8 月 23 日去世,周芳父母早亡 。

遗嘱与视频:陈宇提交周芳自书遗嘱及手持遗嘱的视频,遗嘱明确其名下一号房屋、存款、车辆等全部财产由陈宇单独继承;李鹏对遗嘱真实性存疑,申请笔迹和指纹鉴定 。

财产情况:

一号房屋:2010 年周芳通过拆迁安置购得,2017 年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登记在周芳名下,属婚前财产 ;

车辆:车牌号为 xxx 的本田轿车于 2023 年 2 月购买并登记在周芳名下,购车款 17.7 万余元,陈宇、李鹏均有出资,现由李鹏占有 ;

其他主张:李鹏称给周芳购买首饰、支付电动四轮车卖车款,但未提供充分证据 。

二、争议焦点

陈宇提交的遗嘱是否有效?能否作为遗产继承依据?

一号房屋的房租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车牌号为 xxx 的车辆是周芳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应如何继承分割?

李鹏要求陈宇返还首饰及卖车款的主张能否成立?

三、案件分析

(一)遗嘱效力认定

从周芳手持遗嘱的录像可见其意识清晰,遗嘱由周芳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日期,符合自书遗嘱形式要件,应认定有效。李鹏虽质疑但无证据,其鉴定申请不予采纳,遗嘱可作为继承依据 。

(二)房屋及房租处理

一号房屋为周芳婚前个人财产,依遗嘱应由陈宇继承。因双方未提供房租证据,法院对房租暂不处理 。

(三)车辆继承分割

车辆购于周芳与李鹏婚姻存续期间,双方均有出资,属夫妻共同财产。其中一半归李鹏,另一半作为周芳遗产,依遗嘱由陈宇继承。双方协商车辆现值 12 万元,故车辆归陈宇所有,陈宇需给付李鹏折价款 6 万元,李鹏应返还车辆 。

(四)其他主张判定

李鹏要求返还首饰和卖车款,因无充分证据证明支出用途及财产在陈宇处,应承担举证不能后果,其主张不予支持 。

四、裁判结果

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判决:

被继承人周芳名下一号房屋由陈宇继承;

被继承人周芳名下车牌号为 xxx 的小型汽车由陈宇继承,陈宇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李鹏车辆折价款 60,000 元,李鹏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车辆;

驳回李鹏其他诉讼请求。

五、案件启示

规范遗嘱订立:订立遗嘱应符合法定形式,自书遗嘱需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年月日,必要时可通过录像、公证增强效力,避免纠纷。

保留财产证据:涉及财产出资、赠与等情况,应保留银行转账记录、购物凭证等证据,尤其在夫妻或亲属间,防止争议时举证困难。

明确财产归属:婚姻存续期间购置财产,若无特别约定,一般认定为共同财产,分割时需区分个人与共有部分,按法律规定或遗嘱处理。

理性处理纠纷:遗产继承纠纷中,当事人应基于事实和法律主张权利,避免无依据的诉求,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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