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件梳理
(一)当事人信息
原告:
周明萱,周正国之女,周正国去世后,由其代位继承相应份额
周淑贞,周正国与林秀云之女,多年来悉心照料父母生活
周淑贤,周正国与林秀云之女,积极承担父母赡养责任
被告:
周志远,周正辉之子,与妻子吴婉琴共同照顾祖父母
吴婉琴,周正辉之妻,丈夫去世后依然尽心照料公婆
关联关系:周正国与林秀云系夫妻,育有周正国、周淑贞、周淑贤、周正辉四名子女;周正国于 2021 年 8 月 6 日去世,其份额由女儿周明萱继承;周正辉于 2021 年 12 月 19 日去世,其份额由儿子周志远、妻子吴婉琴继承。
(二)原告诉求与事实理由
周明萱、周淑贞、周淑贤诉请:
依法分割登记在周正国名下的一号房屋(位于某区某家园 x 号楼 x 单元 xxx 室),由三原告与周志远每人各占 25% 份额共同继承,并办理过户手续;
诉讼等费用由周志远承担。
事实理由:周正国于 2018 年 12 月 5 日去世,林秀云于 2023 年 6 月 10 日去世,生前均未立遗嘱。四名子女在父母生前均尽到赡养义务。周正辉与吴婉琴曾试图让父母将房屋赠与他们,但遭拒绝。林秀云去世后,吴婉琴拒绝配合补办房本及公证,导致继承事宜无法推进,故诉至法院请求分割房屋。
(三)被告答辩
周志远、吴婉琴辩称:不同意原告诉求。2017 年,周志远一家搬到一号房屋照顾祖父母,周正辉去世后,二人继续照料林秀云直至其离世。林秀云留有遗嘱,且吴婉琴作为丧偶儿媳尽到主要赡养义务,应参与继承。二被告主张房屋由三原告与二被告共同继承。
(四)法院认定事实
家庭与继承关系:周正国与林秀云育有周正国、周淑贞、周淑贤、周正辉四子,周正国于 2021 年 8 月 6 日去世,周正辉于 2021 年 12 月 19 日去世;周正国父母先于其死亡,周正国去世后林秀云未再婚。
遗嘱情况:二被告提交林秀云于 2019 年 3 月 13 日订立的代书遗嘱,指定其份额由周正辉继承,但周正辉先于林秀云死亡。
赡养义务履行:
三原告提交门诊病历、费用清单、购物记录等,证明其对林秀云尽较多赡养义务;
二被告提交居委会证明及视频,证实自 2017 年起照顾祖父母,周正辉去世后仍照料林秀云 。
房屋出资情况:周正辉在购买一号房屋时出资 10 万元,周淑贤认可但称已由其与林秀云偿还,并提供银行汇款凭证。
其他声明:无其他相关声明情况。
二、争议焦点
林秀云所立代书遗嘱是否有效?遗嘱继承人先于遗嘱人死亡,遗产应如何分配?
各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的赡养义务履行程度如何,是否影响遗产分配比例?
吴婉琴是否符合 “丧偶儿媳尽主要赡养义务”,能否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参与继承?
一号房屋应按何种比例进行分割?
三、案件分析
(一)遗嘱效力与继承方式
一号房屋为周正国与林秀云夫妻共同财产,周正国去世后,其一半份额由林秀云及四名子女法定继承。林秀云虽立有代书遗嘱,但因遗嘱继承人周正辉先于其死亡,根据《民法典》规定,遗嘱中涉及周正辉的部分应转为法定继承,故该房屋需按法定继承规则重新分配。
(二)赡养义务对遗产分配的影响
虽然二被告长期与祖父母共同生活并照料老人,但三原告也提供了大量赡养证据。综合考虑周正辉曾对购房出资且与祖父母共同生活的情节,法院依据 “对被继承人尽主要扶养义务或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可多分” 原则,酌情调整分配比例。
(三)丧偶儿媳的继承资格认定
吴婉琴主张作为丧偶儿媳享有第一顺序继承权,但在周正辉去世后,其与林秀云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三原告在该期间承担较多赡养责任,故法院不认定吴婉琴符合 “尽主要赡养义务” 的条件,其不能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四)房屋份额的确定
基于上述分析,法院综合各方因素,确定周明萱、周淑贞、周淑贤每人继承 23% 份额,周志远继承 26% 份额,吴婉琴继承 5% 份额,既体现公平原则,也兼顾特殊贡献与实际情况。
四、裁判结果
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判决:
一号房屋由周明萱、周淑贞、周淑贤每人继承 23% 份额,周志远继承 26% 份额,吴婉琴继承 5% 份额;
驳回周明萱、周淑贞、周淑贤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案件启示
遗嘱规划需动态调整:订立遗嘱后应关注继承人状况,及时修订遗嘱,避免因继承人先于遗嘱人死亡导致遗嘱部分失效,引发继承纠纷。
保留赡养证据的必要性:在继承案件中,赡养义务履行情况是影响遗产分配的重要因素。继承人应妥善保存医疗记录、护理费用凭证、陪伴记录等证据,以便在争议时有效举证。
法定继承规则的复杂性:代位继承、转继承等法定继承规则涉及多种情形,继承人需准确理解相关法律规定,明晰自身权利义务,必要时咨询专业法律人士。
丧偶儿媳继承权的严格认定:法律对 “丧偶儿媳尽主要赡养义务” 的认定标准严格,需长期、持续且实质性地照料被继承人。主张继承权时,应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