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件梳理
(一)当事人信息
原告:林华
被告:陈立
第三人:陈芳
关联关系:陈立、陈芳系陈父子女,林华系陈父朋友 。
(二)原告诉求与事实理由
林华诉请:
确认陈父与陈立之间就北京市一号房屋形成的借名买房关系成立;
判令陈立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理由:一号房屋由陈父于 1997 年个人出资购买,登记在陈立名下。房屋始终由陈父居住,陈父承担水电、物业费等,陈立从未居住也未支付费用。陈父多次表明房屋仅登记在陈立名下,产权不归其所有,陈立也曾在其他案件中承认房屋由陈父出资。因陈立未尽赡养义务,陈父于 2022 年 8 月 16 日立自书遗嘱,指定一号房屋由林华继承。陈父去世后,林华作为受遗赠人,与借名买房法律关系存在利害关系,故提起诉讼。
(三)被告答辩与第三人述称
陈立辩称:
一号房屋实为陈父赠与,不存在借名买房基础,购房时陈父无限购限制,也未享受政策优惠;
已尽赡养义务,曾为陈父聘请保姆,虽有矛盾但不能否定赡养事实;
2022 年 8 月 16 日遗嘱非陈父真实意思,存在胁迫情形,且林华对遗嘱形成过程陈述矛盾;
即便房屋为遗产,陈父 2022 年 10 月 9 日遗嘱已将房屋确定由法定继承人继承,林华无权继承。
陈芳述称:认可陈立意见,支持陈立主张。
(四)法院认定事实
家庭关系与继承:陈父与周母育有陈立、陈芳,周母于 2021 年去世,陈父于 2022 年去世;陈芳被宣告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陈立为其监护人 。
房屋权属登记:2000 年 11 月 25 日,陈立与甲公司签订《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预售合同》购买一号房屋,房屋登记在陈立名下,购房合同、产权证等原件由陈立持有 。
房屋使用情况:陈父起初偶尔使用一号房屋,2017 年起与陈芳长期居住 。
诉讼与遗嘱:
2022 年 4 月,陈父起诉陈立要求将一号房屋过户,后因陈父去世案件终结;
2022 年 8 月 16 日,陈父立遗嘱指定一号房屋等财产由林华继承;
2022 年 10 月 9 日,陈父另立遗嘱,将一号房屋由法定继承人继承 。
二、争议焦点
陈父与陈立之间是否存在借名买房关系?
2022 年 8 月 16 日陈父所立遗嘱是否为其真实意思表示?
若存在借名买房关系,林华能否依据遗嘱继承一号房屋?
三、案件分析
(一)借名买房关系的认定
根据借名买房的构成要件,需综合考量出资、占有使用、证件持有及合理解释等因素。林华主张北京市某研究所为陈父出资购房,但未提供证据,且购房手续及产权证原件均由陈立持有,难以证明陈父为实际出资人,故法院不认定借名买房关系成立。
(二)遗嘱真实性与效力
陈立提供证据证明 2022 年 8 月 16 日遗嘱存在疑点,如陈父照抄打印件、林华主导遗嘱制作过程、林华对遗嘱陈述矛盾等,结合陈父文化水平与表达能力,法院对该遗嘱真实性存疑。同时,陈父 2022 年 10 月 9 日遗嘱将房屋确定由法定继承人继承,进一步削弱了林华依据前遗嘱主张权利的基础。
(三)遗产继承的判定
因借名买房关系不成立,一号房屋登记在陈立名下,若无充分证据推翻登记,该房屋难以认定为陈父遗产。即便认定为遗产,林华也因遗嘱真实性存疑,无法依据遗嘱继承房屋。
四、裁判结果
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
驳回林华的全部诉讼请求。
五、案件启示
借名买房需书面约定:借名买房存在较大法律风险,当事人应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出资、权属、过户条件等内容,保留出资凭证、沟通记录等证据,避免纠纷发生时举证困难。
遗嘱订立要规范:立遗嘱时应确保意思表示真实,避免他人不当干预。建议采用公证遗嘱形式,或邀请无利害关系人见证,必要时全程录音录像,确保遗嘱效力。
产权登记的重要性:房屋权属以登记为准,借名人仅实际出资和占有使用,难以对抗登记权利人。涉及房产归属争议时,法院会综合多方面因素判断,但登记信息是关键依据之一。
赡养义务与遗产分配:赡养义务是法定义务,子女履行赡养情况会影响遗产分配。若存在未尽赡养义务情形,在继承纠纷中可能面临少分或不分遗产的结果,但需有充分证据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