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购房多年未兑现,起诉退款怎样提高胜诉率?房产买卖律师剖析
  • 网络
  • 关于我们
  • 2025-05-10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件梳理

(一)当事人信息

原告:周正

被告:吴海

案件背景:周正与吴海因购房委托合同履行产生纠纷,周正于 [具体起诉时间] 诉至法院要求退还购房款及利息 。

(二)原告诉求与事实理由

周正诉请:

判令吴海退还购房款 607,321.7 元;

判令吴海支付购房款 607,321.7 元的资金占用利息(自 [起诉之日的具体年月日] 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事实理由:2018 年中旬,吴海向周正称雄安新区购房可办北京户口,且其在 “北京工信部” 工作,能帮忙购得优惠房屋,还可解决贷款与限购问题。基于亲戚关系与吴海的游说,周正于 2018 年 7 月口头委托吴海在雄安新区购房。后吴海于 2018 年 8 月初表示雄安新区无商品房,建议在高碑店购房,并声称已拿到房源,要求周正付款。2018 年 8 月 10 日和 8 月 15 日,周正分两次向吴海转账共计 607,321.7 元。此后直至 2023 年,周正始终未见到购房合同及相关材料,多次询问,吴海均以各种理由推脱。因吴海未履行受托义务,周正要求其返还购房款并支付利息。

(三)被告答辩

吴海辩称:不认可周正的诉讼请求。周正于 2018 年 7 月委托其进行房产排号单买卖,其已完成委托事项,于 2018 年 8 月 8 日促成了周正与案外人田涛签订房产买卖协议,故不应承担退款责任。

(四)法院认定事实

2018 年 7 月 15 日,周正与吴海签订《委托书》,周正委托吴海全权办理在河北保定市高碑店购买一号房屋的排号和排单相关事项,并认可吴海在此过程中签署的文件。周正称该委托书手写内容系按吴海口述填写。

2018 年 8 月 10 日,周正向吴海转账 3 万元(备注 “吴海帮办购房”),8 月 15 日,周正再次向吴海转账 577,321.7 元(备注 “宋某购住房用款”),合计 607,321.7 元。

2018 年 8 月 8 日,吴海以周正名义与田涛签订《排号单转让协议》,约定转让一号房屋排号单,转让费 607,321.7 元。同日,田涛出具收款条确认收款。吴海还提交田涛的《内部排号单》及 2018 年 8 月 1 日开具的 1 万元排卡费收据。

微信聊天记录显示,自 2021 年起周正多次向吴海询问购房进展,要求退款。2022 年 5 月 26 日,吴海以北京疫情为由推脱。此后至 2023 年,周正持续询问,吴海后期不再回复。

二、争议焦点

吴海的受托事项是代周正买房,还是仅取得购房排号单?

吴海是否完成了委托事项,是否应退还周正购房款及利息?

三、案件分析

(一)受托事项的认定

委托书整体解读:《委托书》虽提及 “排号和排单”,但前置表述为 “办理在河北保定市高碑店购房的相关手续”,整体授权指向购房行为,排号单获取应为购房环节之一。从委托时间线看,2018 年 7 月签订委托书,后续围绕购房展开一系列沟通与操作,排号单签订是在委托书签订之后的具体行为,更符合购房流程中的一环。

转账备注佐证:周正两次转账均明确备注 “帮办购房”“购住房用款”,且金额远超排号单本身价值,进一步表明委托目的是购房而非单纯获取排号单。结合转账时间 2018 年 8 月 10 日和 8 月 15 日,与吴海告知房源情况及要求付款时间相近,资金流向和用途更倾向于购房。

行为逻辑关系:先签订委托书,后吴海代签排号单转让协议,可见排号单转让是购房流程的前置步骤,而非委托事项的全部。整个行为顺序从委托购房意向达成,到资金支付,再到排号单操作,都在购房这一整体框架内。

后续沟通印证:周正与吴海后续多年沟通中多次提及购房进展与交房时间,吴海未否认,侧面说明双方对委托事项为购房存在共识。从 2021 年开始的微信聊天记录,周正持续询问购房情况,吴海回应也未脱离购房话题,只是以各种理由拖延,更能体现委托事项为购房。

(二)委托事项完成情况及责任判定

未完成核心义务:周正 2018 年支付购房款超 5 年,吴海仅完成排号单转让,未协助完成签订购房合同、办理产权登记等购房关键环节,未履行委托合同主要义务。直至 2023 年纠纷发生,仍未达成购房实质成果。

利息主张考量:因双方系亲属关系且为无偿委托,吴海在购房过程中无明显过错,根据公平原则,法院对周正主张的利息不予支持。从案件情况看,吴海虽未完成委托,但无证据表明其存在恶意欺诈等过错行为。

四、裁判结果

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一十九条、第九百二十四条规定,于 [判决作出的具体年月日] 判决:

吴海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周正返还购房款 607,321.7 元;

驳回周正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案件启示

明确委托合同条款:签订委托合同时,应清晰界定委托事项、范围及双方权利义务,避免模糊表述引发纠纷。涉及重大财产交易,可咨询专业人士完善合同内容。尤其在购房这类大额交易委托中,时间节点、具体流程等都应明确约定。

谨慎处理亲属间经济往来:亲属间委托事务虽基于信任,但仍需保留书面协议、转账记录、沟通凭证等,避免因人情忽略法律风险。从本案多年沟通记录来看,完整的凭证对认定事实起到关键作用。

关注合同履行进度:委托人应定期跟进委托事项进展,发现受托人未按约定履行义务,及时通过书面形式主张权利,留存证据。周正从 2021 年开始关注并主张权利,若能更早以书面形式固定问题,可能更利于维权。

合理主张权益:主张赔偿或退款时,需结合合同性质、双方过错及法律规定,合理提出诉求,避免因过高或不合理主张增加维权成本 。如本案中利息主张因双方关系及受托人无明显过错未获支持,合理评估诉求很重要。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