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人能否拒绝履行被继承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北京房产律师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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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05-08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件梳理

(一)当事人信息

原告:林悦

被告:赵晓

人物关系:赵晓之母为白芸,白芸与赵鹏系夫妻,赵鹏早于白芸去世,林悦为白芸外甥女。

(二)原告诉求与事实理由

林悦诉请:

确认林悦与白芸于 2020 年 11 月 14 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

确认位于北京市朝阳区的一号房屋产权归林悦所有,并判令赵晓将房屋交付给林悦。

事实理由:2020 年 11 月 14 日,白芸与林悦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以 260 万元的价格将一号房屋出售给林悦,签约当日林悦支付全部房款。因该房屋为旧城保护定向安置住房,产权证尚未办理,双方未过户。2022 年 12 月 31 日白芸去世,赵晓作为唯一法定继承人,更换门锁占领房屋并拒绝履行合同,林悦为维权诉至法院。

(三)被告答辩

赵晓辩称:对母亲白芸与林悦的房屋买卖不知情。自己作为唯一法定继承人,且是智力四级残疾人,林悦称白芸将财产给予她和她姐姐,侵犯自身权益。一号房屋产权登记在案外人名下,性质为按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白芸未取得产权就交易,且 260 万元购房款林悦未实际支付,银行流水显示款项入账后转给林悦亲属,因此合同无效,应驳回林悦诉求。

(四)法院认定事实

白芸与赵鹏为夫妻,育有女儿赵晓,赵鹏先于白芸去世,林悦是白芸外甥女 。

2020 年 6 月 14 日,白芸与甲公司签订《定向安置房项目房屋买卖合同》,购买一号房屋,产权性质按经济适用房产权管理,支付房款 1954456 元 。

2020 年 11 月 14 日,林悦与白芸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自行成交版)》,约定 260 万元售房,林悦当日转账支付。赵晓对合同存疑并申请笔迹鉴定,后因未缴纳鉴定费,鉴定终止 。

银行明细显示,白芸收款后将 260 万元陆续转给林悦亲属。林悦解释为白芸出于个人意愿转账 。

2023 年 6 月 14 日,一号房屋所有权登记在甲公司名下 。

二、争议焦点

林悦与白芸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合法有效?

林悦能否取得一号房屋产权,赵晓是否应将房屋交付给林悦?

三、案件分析

(一)合同效力认定

一号房屋由白芸从甲公司购得,虽性质为按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但林悦与白芸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林悦已支付全部房款,白芸收款后转款给林悦亲属,属于其自主处分行为,不能据此认定林悦未付款或合同非真实交易。合同内容和形式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因此合同合法有效。

(二)房屋产权与交付判定

根据法律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需依法登记生效。一号房屋所有权登记在甲公司名下,林悦仅依据合同要求确认产权归其所有,缺乏法律依据,无法得到支持。然而,白芸去世后,赵晓作为法定继承人,应承继白芸在合同中的义务,将房屋交付给林悦 。

四、裁判结果

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判决:

确认林悦与白芸于 2020 年 11 月 14 日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自行成交版)》合法有效;

赵晓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将北京市朝阳区一号房屋交付给林悦;

驳回林悦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案件启示

合同签订需谨慎:进行房屋买卖时,要确保交易房屋产权清晰,尤其对于定向安置住房、经济适用房等特殊性质房屋,需了解交易限制条件,避免因产权问题产生纠纷。同时,合同条款应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保障交易合法合规。

证据留存是关键:在交易过程中,要妥善保存付款凭证、合同等相关证据。本案中,林悦虽能证明付款,但因白芸后续转款行为引发争议。若交易双方对款项用途等有特殊约定,应通过书面协议明确,避免争议。

继承与合同义务:继承人在继承遗产的同时,也需承继被继承人的合同义务。若对被继承人的交易行为存在异议,应通过合法途径解决,而不能擅自拒绝履行合同,否则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特殊群体权益保护:对于像赵晓这样的智力残疾人群体,在涉及财产权益纠纷时,相关部门和亲属应加强保护和引导,确保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同时,交易相对方在与特殊群体进行交易时,也应遵循公平、诚信原则,保障交易的公正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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