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件梳理
(一)当事人信息
原告:江雯,林宏的配偶
被告:林宇,林宏的儿子
(二)原告诉求与事实理由
江雯诉请:
确认林宏与林宇于 2020 年 12 月 30 日签署的一号房屋(北京市海淀区 × 号)买卖合同无效;
判令林宇将一号房屋返还,并过户至自己名下;
林宇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理由:江雯与林宏于 1997 年 6 月 25 日再婚,婚后无子女。林宇为林宏再婚前之子。2008 年 6 月,林宏从甲报社购得一号房屋,该房属夫妻共同财产。2020 年 12 月 30 日,林宏瞒住江雯与林宇签订合同出售房屋并完成过户。2023 年 2 月林宏去世后,江雯发现此事,认为二人恶意串通,侵犯其权益,故诉至法院。
(三)被告答辩
林宇辩称:
一号房屋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江雯对房屋无权利,房屋由母亲单位分配,江雯未出资;
自己是房屋实际所有权人,因留学无法办理手续,委托林宏代签购房合同;
林宏以买卖和赠与方式过户是对其权利确认,合同合法有效;
不存在恶意串通,报社不知林宏再婚,江雯也知悉房屋归属,原告证据不足以证明恶意串通;
江雯非房屋所有权人,即使合同无效,也不应过户给她,相关继承纠纷正在审理。
(四)法院认定事实
家庭关系:林宏与前妻苏晴于 1976 年结婚,育有林宇,苏晴 1990 年去世;林宏与江雯 1997 年再婚,无子女。
房屋来源:1990 年,苏晴单位甲报社分配公房(后为一号房屋);2008 年 6 月,林宏以成本价购买该房并取得所有权证。
交易过程:2020 年 12 月 30 日,林宏与林宇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 600 万元价款(未实际支付),当日林宇取得房屋产权证;2023 年 2 月林宏去世。
证据争议:林宇提交委托书、甲报社说明、转账凭证等,证明房屋归己所有;江雯对上述证据均不予认可。
二、争议焦点
一号房屋是否属于江雯与林宏的夫妻共同财产?
林宏与林宇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因恶意串通而无效?
若合同无效,房屋应如何返还,能否过户至江雯名下?
三、案件分析
(一)房屋权属认定
一号房屋虽由苏晴单位分配,但在林宏与江雯婚姻存续期间完成房改购买,根据法律规定,该房屋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林宇主张房屋归己所有,但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委托购房事实,法院不予采信。
(二)合同效力判定
林宏与林宇明知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却未经江雯同意擅自交易,符合 “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 的情形,依据《合同法》第 52 条,该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三)房屋返还处理
合同无效后,房屋应返还。因林宏已去世,房屋无法直接恢复登记至其名下,需通过继承程序处理。江雯直接要求过户至自己名下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四、裁判结果
法院依据《合同法》《民法典时间效力规定》等,判决:
确认林宏与林宇于 2020 年 12 月 30 日签订的一号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驳回江雯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案件启示
夫妻财产处分:处分夫妻共同财产需双方一致同意,单方擅自处置可能被认定无效,损害配偶权益。
证据举证责任:主张权利需提供充分证据,如委托购房等事实若无确凿证据支撑,难以得到法院认可。
房产交易风险:涉及家庭房产交易时,应明确权属关系,避免因亲属间的纠纷引发法律争议。
继承与财产关系:财产所有人去世后,涉及财产返还或过户,需通过合法继承程序处理,不能直接要求变更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