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价格低拒售,能否构成免责解约理由?房产买卖律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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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05-06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件梳理

(一)当事人信息

原告:

叶霖,购房者

林悦,购房者

被告:许薇,售房者

第三人:乙公司,房屋交易居间方

(二)原告诉求与事实理由

叶霖、林悦诉请:

确认《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补充协议》于 2023 年 12 月 16 日解除;

判令许薇支付拒绝出售一号房屋违约金 928,000 元;

许薇负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理由:2023 年 12 月 9 日,叶霖、林悦与许薇在乙公司居间下签订合同,约定许薇将一号房屋以 464 万元总价售予二人,叶霖、林悦当日支付定金 10 万元。次日,许薇以价格过低为由要求免责解约,经多次沟通仍坚持,叶霖、林悦无奈于 12 月 16 日通知解约。许薇违约行为损害其权益,故诉至法院。

(三)被告答辩

许薇辩称:

合同已于 2023 年 12 月 10 日由自己通知解除,因成交价远低于市场价,非真实意思表示;

乙公司未告知真实行情,误导签约,自己发现后立即退还定金并提出解约,无违约恶意;

叶霖、林悦已与他人交易且无实际损失,其主张的违约金不成立,若认定违约,请求调整违约金。

(四)第三人陈述

乙公司表示原告诉求不涉及己方,不发表意见,由法院依法裁判。

(五)法院认定事实

合同签订:2023 年 12 月 9 日,叶霖、林悦与许薇签订合同,约定房屋总价 464 万元,定金 30 万元,分两期支付,约定过户时间及违约责任。

履约冲突:签约当日叶霖、林悦支付定金 10 万元;次日许薇退还定金并要求无责解约,称受市场行情误导,叶霖、林悦要求继续履行。

合同解除:双方协商无果,叶霖、林悦于 12 月 16 日通知解约,并要求许薇支付违约金;许薇同意解约但拒付违约金。

后续交易:12 月 16 日,叶霖、林悦与他人签订合同,购买二号房屋,总价 468 万元。

二、争议焦点

《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补充协议》的解除时间应认定为 2023 年 12 月 10 日还是 12 月 16 日?

许薇拒绝售房是否构成违约,能否以价格误导为由免责?

合同约定的 20% 违约金是否过高,应如何确定赔偿金额?

三、案件分析

(一)合同解除时间认定

根据《民法典》,解除权人依法主张解除合同需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时解除。许薇不具备法定或约定解除权,其单方通知解约无效;叶霖、林悦于 12 月 16 日发送解除通知,故合同解除时间应为 12 月 16 日。

(二)违约责任判定

房屋交易价格受多种因素影响,价格波动属正常交易风险。即便许薇因信息误差认为价格非真实意愿,也非叶霖、林悦过错。许薇拒绝履约构成根本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三)违约金调整依据

合同约定的 92.8 万元违约金过高。法院综合考虑合同履行程度(仅支付 10 万元定金)、许薇违约行为及叶霖、林悦实际损失(虽另购房屋但总价差异小,未充分举证其他损失),依据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酌定违约金。

四、裁判结果

法院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判决:

确认《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补充协议》于 2023 年 12 月 16 日解除;

许薇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叶霖、林悦违约金 15 万元;

驳回叶霖、林悦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案件启示

谨慎签订合同:交易双方应充分了解市场行情,审慎确定价格,避免因信息误差引发纠纷。

明确解约条件:合同中应清晰约定解除权行使条件和违约责任,减少争议空间。

违约金合理约定:过高违约金可能不被法院支持,建议结合实际损失预估合理比例。

居间方责任:居间方应如实提供市场信息,保障交易公平,否则可能承担相应责任。

及时止损维权:一方违约时,守约方应采取措施减少损失,并保留相关证据,以便主张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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