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单方赠与房产,赠与合同一定无效吗?房产买卖律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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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05-06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件梳理

(一)当事人信息

原告:苏晴,自然人,陈远之妻,主张确认赠与合同无效。

被告:

陈远,自然人,苏晴之夫,赠与合同赠与人;

周芸,自然人,陈远之母,赠与合同受赠人。第三人:陈志强,自然人,陈远之父,购房出资方。

(二)原告诉求与事实理由

苏晴诉请:

确认陈远与周芸于 2023 年 6 月 9 日签订的《不动产赠与合同》无效;

将一号房屋恢复登记至陈远名下;

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理由:苏晴与陈远于 2017 年复婚,2020 年 11 月以陈远名义购买一号房屋,2022 年登记在陈远名下,应属夫妻共同财产。2023 年 2 月苏晴起诉离婚期间办理异议登记,同年 6 月陈远与周芸在未经其同意下签订赠与合同并过户,存在恶意串通转移夫妻共同财产行为,请求确认合同无效。

(三)被告答辩

陈远:

一号房屋由父母出资购买,根据《赠与协议书》,出资系对其个人赠与,属个人财产;

赠与合同合法有效,苏晴无权主张合同无效,应先确认物权归属。

周芸:

赠与合同基于家庭协议,属子女履行对父母的返还义务,不违反公序良俗;

购房资金来自陈远父母变卖唯一住房,苏晴未出资,请求驳回诉请。

(四)第三人陈述

陈志强称:2020 年出售自有住房所得 425 万元及积蓄共 604 万元转给付某 1 用于购买一号房屋,与周芸签订《赠与协议书》明确仅赠与陈远个人,房屋属陈远个人财产,赠与合同合法有效。

(五)法院认定事实

婚姻与购房背景:苏晴与陈远 2017 年复婚,2020 年 11 月陈远签订购房合同,2022 年登记为单独所有,购房款 547 万元均来自陈远父母转账 574 万元。

赠与合同与异议登记:2023 年 2 月苏晴起诉离婚并办理异议登记,同年 6 月陈远将房屋赠与母亲周芸并过户。

出资证明:陈远提交父母转账记录、在职证明(显示收入不足以购房)及《赠与协议书》(约定出资系对陈远个人赠与),苏晴质疑协议真实性但未提供反证。

二、争议焦点

一号房屋是否属于陈远与苏晴的夫妻共同财产?

陈远与周芸签订的《不动产赠与合同》是否有效?

三、案件分析

(一)房屋权属性质认定

根据《民法典》及司法解释:

出资来源:购房款主要来自陈远父母转账,且转账金额远高于购房款,苏晴未举证证明自己或陈远有其他出资。

登记与赠与意思表示:房屋登记在陈远个人名下,陈远父母明确表示出资系对儿子个人赠与,无证据证明赠与夫妻双方。

举证责任:苏晴主张夫妻共同财产,但未提供证据反驳陈远父母的个人赠与意思表示,应承担举证不能后果。

(二)赠与合同效力分析

处分权认定:一号房屋属陈远个人财产,其有权独立处分,无需苏晴同意。

恶意串通抗辩不成立:苏晴主张恶意串通,但未证明周芸明知房屋属夫妻共同财产且存在损害其权益的故意;赠与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四、裁判结果

法院依据《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判决:驳回原告苏晴的全部诉讼请求。

五、案件启示

夫妻共同财产认定关键:婚后一方父母出资购房,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时,需结合出资证明、登记状态及赠与意思表示综合判断权属,避免仅凭婚姻关系主张共有。

出资证据留存重要性:父母为子女购房时,应通过书面协议明确出资性质(赠与个人或夫妻),减少离婚时的财产争议。

物权处分独立性:个人财产所有人有权独立处分财产,他人以夫妻关系为由主张处分无效时,需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恶意串通或侵害权益。

异议登记的局限性:异议登记仅暂时限制物权变动,不直接否定合法处分行为的效力,需结合实体权利主张综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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