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履行离婚补偿义务,抵押房屋行为有效吗?房地产律师答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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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05-06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件梳理

(一)当事人信息

原告:周琳,自然人,与前夫存在离婚财产纠纷。被告:

陈明,周琳前夫,一号房屋产权人;

吴宇,出借人,主张善意取得房屋抵押权。

(二)原告诉求与事实理由

周琳诉请判令陈明与吴宇办理的一号房屋借款抵押登记手续无效。事实理由:周琳与陈明于 2020 年经法院判决离婚,生效判决确认一号房屋归陈明所有,陈明需向周琳支付 80 万元补偿款。在离婚诉讼期间(2020 年 5 月),陈明与吴宇就一号房屋签订 250 万元借款抵押合同并办理登记,且未告知周琳。周琳认为二被告恶意串通,损害其合法权益,故提起诉讼。

(三)被告答辩

陈明:不同意原告诉求,拒绝承担诉讼费用。

吴宇:辩称抵押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已尽合理审查义务。签订合同时,陈明提供的户籍信息显示未婚,房屋登记在陈明个人名下,吴宇支付 150 万元借款并约定 250 万元债权以保障利息,属于善意取得抵押权,请求驳回原告诉请。

(四)法院认定事实

离婚判决:2019 年 12 月,一审法院判决周琳与陈明离婚,一号房屋归陈明所有,陈明需支付周琳 85 万元补偿款;2020 年 6 月,二审维持原判。

抵押借款:2020 年 5 月 18 日,陈明向吴宇出具 150 万元借据;次日,双方签订 250 万元主债权抵押合同并办理一号房屋抵押登记;6 月 12 日、14 日,吴宇分两笔向陈明转账共计 150 万元。

审查情况:吴宇依据陈明提供的 “未婚” 户口页签订合同,未进一步核实其婚姻状况;陈明承认未主动告知婚姻状态,借款用于看病、还贷等。

法院调查:法院责令吴宇本人到庭说明情况,吴宇未到庭。

二、争议焦点

陈明在未经周琳同意下设定房屋抵押,是否构成无权处分?

吴宇就一号房屋的抵押权是否构成善意取得,抵押登记是否有效?

三、案件分析

(一)无权处分行为认定

根据离婚判决,一号房屋虽归陈明所有,但在婚姻存续期间为夫妻共同财产,且陈明尚未履行补偿周琳的义务。陈明在离婚诉讼期间设定抵押,未征得周琳同意,属于无权处分行为。

(二)善意取得要件分析

依据《民法典》规定,抵押权善意取得需同时满足善意、合理对价、登记三个要件:

合理对价与登记:吴宇实际出借 150 万元并完成抵押登记,满足 “合理对价” 和 “登记” 要件。

善意判断:吴宇与陈明关系不熟,仅依据户口页显示的 “未婚” 信息签订合同,未通过其他途径(如查询婚姻登记记录)核实陈明婚姻状况,未尽到必要审查义务,存在重大过失,不构成 “善意”。

(三)法律后果

因吴宇不构成善意取得,其对一号房屋的抵押权不成立。为彻底解决纠纷,法院应判令解除抵押登记,恢复房屋原状。

四、裁判结果

法院依据《民法典》《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判决:

确认吴宇不享有一号房屋的抵押权;

吴宇、陈明于判决生效后 7 日内协助办理一号房屋抵押权登记注销手续。

五、案件启示

财产处分需谨慎:涉及夫妻共同财产,单方无权擅自处分,离婚诉讼期间的财产变动更应合法合规。

交易审查要全面:债权人在设立抵押权时,应通过多渠道核实抵押人婚姻、财产权属等信息,避免因疏忽导致抵押权无效。

善意取得有标准:法律对善意取得的认定严格,仅形式审查不足以构成 “善意”,需尽到合理注意义务。

纠纷解决求彻底:法院判决兼顾法律效果与实际履行,直接判令解除抵押登记,避免后续执行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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