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地产律师:共同出资购房后反悔,能否要求返还全部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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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05-05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件梳理

(一)当事人信息

原告:林晓薇,自然人,诉求解除共同出资购房协议,追回购房款及利息。被告:

陈清,自然人,与林晓薇曾为夫妻,房屋登记产权人;

李素琴,自然人,陈清之母,共同出资人 。

(二)案件事实

林晓薇与陈清离异后,为孩子上学,二人与李素琴商议,以陈清名义购置北京市西城区一号房屋。2016 年 10 月 12 日,三方签订《共同出资购房协议》,约定李素琴出资 420 万元、林晓薇出资 200 万元,林晓薇占房屋所有权比例 32.3%,李素琴占 67.7%,陈清占 0% 。

协议签订后,林晓薇支付首付款 120 万元并承担 80 万元贷款月供。2024 年,林晓薇与陈清之子小学毕业,林晓薇要求按约定出售房屋或过户份额遭拒,遂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协议,由陈清返还 1526700 元购房款及资金占用利息 。陈清、李素琴同意返还出资,但拒绝支付利息,并称房屋价格未确定无法付款,且房贷现由其承担 。

(三)查明事实

协议签订与履行:三方签订购房协议并明确出资、份额及房屋处置条件;林晓薇支付首付款并偿还部分贷款,共计出资 1526329 元。

争议产生原因:孩子小学毕业后,陈清、李素琴拒绝按约定出售房屋或过户份额,导致林晓薇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房贷现状:剩余房贷 67 万元,林晓薇自 2024 年 8 月停止还款,此后由陈清、李素琴承担 。

二、争议焦点

协议是否具备解除条件:陈清、李素琴拒绝履行房屋出售或过户义务,是否构成根本违约?

购房款及利息应否返还:林晓薇支付的款项是否应全额返还?资金占用利息主张是否合理?

违约责任如何认定:陈清、李素琴拒不履行协议,应承担何种责任?

三、案件分析

(一)协议效力与解除依据

三方签订的《共同出资购房协议》系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协议明确约定孩子无需在此上学时房屋可出售,现条件成就,陈清、李素琴拒绝履行核心义务,导致林晓薇合同目的落空,构成根本违约,林晓薇有权解除合同 。

(二)款项返还与利息认定

购房款返还:合同解除后,陈清应返还林晓薇实际支付的首付款、已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共计 1526329 元。

利息主张合理性:林晓薇主张资金占用利息符合法律规定,但协议未约定利率,法院酌情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自付款之日起算 。

(三)违约责任承担

陈清作为房屋登记产权人,未按约定履行义务,应承担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的责任;李素琴作为共同出资人,虽未直接持有产权,但参与违约行为,应与陈清共同承担责任 。

四、裁判结果

法院依据《民法典》等相关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林晓薇与李素琴、陈清于 2016 年 10 月 12 日签订的《共同出资购房协议》于 2024 年 10 月 19 日解除;

陈清于判决生效后 15 日内返还林晓薇购房款本息 1526329 元,并以 1200000 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标准,支付自 2017 年 1 月 10 日起至实际返还之日止的利息;

驳回林晓薇其他诉讼请求。

五、案件启示

合同条款需明确:共同出资购房协议应详细约定各方权利义务、财产处置条件及违约责任,避免模糊条款引发纠纷。

履行约定守诚信:合同当事人应严格依约履行义务,拒绝履行核心条款可能构成根本违约,需承担法律责任。

权益受损及时维权:发现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时,应及时通过法律途径主张权利,减少损失扩大风险。

利息约定要清晰:涉及资金返还的协议,应明确利息计算标准,未约定时法院将根据实际情况酌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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