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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梳理
(一)当事人信息
原告:苏婉晴,自然人,主张继承并获得一号房屋(北京市海淀区 X 号)四分之三份额。
被告:宋承昊,自然人,宋振明之子,反对苏婉晴的诉讼请求 。
(二)案件事实
2022 年 4 月 14 日,宋振明因病离世,遗留一号房屋。该房屋于 2002 年 4 月 12 日由宋振明购入并取得产权证。宋振明早年与妻子林淑芳育有一子宋承昊,林淑芳去世后,宋振明于 2002 年 9 月 19 日与吴雅敏结婚,2016 年 12 月 1 日二人离婚且无子女,此后宋振明单身。
苏婉晴自 2012 年起照顾宋振明生活,宋振明分别于 2017 年 11 月 2 日立下《遗嘱》、2018 年 1 月 6 日签订《赠与协议》,均表明将一号房屋赠与苏婉晴。苏婉晴据此诉至法院,要求与宋承昊共同继承房屋,自己占四分之三份额;若《遗嘱》无效,则按《赠与协议》履行。宋承昊辩称《遗嘱》和《赠与协议》均无效,即便有效也可行使撤销权 。
(三)查明事实
家庭关系与房屋来源:宋振明与林淑芳育有宋承昊,林淑芳去世后宋振明再婚又离婚;一号房屋由宋振明单独购买并登记在其名下。
争议文件内容:苏婉晴提交《遗嘱》《赠与协议》《家政服务合同》等证据,证明宋振明的赠与意愿及自己的照顾行为;宋承昊提交《信件》,试图反驳赠与的合法性,但未被法院认定与本案相关 。
房屋权属现状:一号房屋未办理权属转移登记,仍登记在宋振明名下 。
二、争议焦点
《遗嘱》与《赠与协议》是否有效:两份文件是否存在形式瑕疵或内容违法?宋振明立遗嘱及签订协议时是否具备民事行为能力?
继承与赠与的优先性:若两份文件均有效,应优先适用遗嘱继承还是赠与协议?
赠与能否撤销:若《赠与协议》有效,宋承昊作为法定继承人,是否有权行使任意撤销权?
三、案件分析
(一)文件效力认定
根据当时法律规定,宋承昊虽质疑《遗嘱》《赠与协议》效力,但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宋振明存在行为能力缺陷或文件违反强制性规定,且文件无其他法定无效事由,故法院认定二者均合法有效 。
(二)继承与赠与的适用规则
遗嘱撤销:宋振明先立《遗嘱》后签《赠与协议》,对同一房屋作出不同处分,依据法律规定,后行为视为对《遗嘱》的撤销,应优先适用《赠与协议》。
赠与撤销权:一号房屋为不动产,权利转移需登记。宋振明生前未完成过户,宋承昊作为法定继承人,依法对未履行的《赠与协议》享有任意撤销权 。
(三)证据与事实认定
苏婉晴提交的服务合同、照顾视频等证据,虽能证明其照顾行为,但无法对抗宋承昊对赠与的撤销权;宋承昊提交的《信件》与本案核心争议无关,未被法院采信 。
四、裁判结果
判决驳回苏婉晴的全部诉讼请求,即苏婉晴无法依据《遗嘱》或《赠与协议》获得一号房屋份额 。
五、案件启示
遗嘱与赠与需规范:订立遗嘱或赠与协议时,应确保形式合规、内容合法,必要时进行公证,降低效力争议风险。
不动产赠与以登记为准:赠与不动产需及时办理权属转移登记,否则赠与人或其继承人可能行使撤销权。
证据收集至关重要:主张权利时需提供充分证据,且证据应与争议焦点直接关联,避免无效举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