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买卖律师:拆迁安置房办证,有哪些客观障碍需排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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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05-05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件梳理

(一)当事人信息

原告:林远,自然人,诉求为办理一号房屋不动产权证书。被告:

人民政府:辩称林远不具备购买安置房屋资格;

某市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表示仅提供房源,不负责核实安置人身份 。

(二)案件事实

2005 年 8 月 19 日,林远与A村委会签订《安置房协议书》,约定购买位于北京市某区的一号房屋(99.43 平方米),总价 225706.10 元。8 月 25 日,林远向某征地拆迁办公室缴纳购房款 226700.4 元、大修基金 994.3 元,并办理入住手续,此后持续占有使用房屋,按时缴纳取暖费、物业费 。

后林远前往房屋登记机关办理产权登记,被告知房屋属于拆迁安置房无法办理。林远认为,其已向某政府支付购房款,某村村委会受某政府委托签订协议,某管委会提供房源,两被告拒不协助办证的行为违反合同义务,遂诉至法院 。

(三)查明事实

协议签订与履行:林远与A村委会签订安置房协议并支付全款,实际占有使用房屋近二十年。

主体变更情况:2023 年 1 月 13 日,A村委会建制被撤销,其权利义务由某政府承接。

房屋权属现状:一号房屋由某管委会提供房源,但至今未办理不动产权证书 。

二、争议焦点

购房资格认定:林远非本村村民,是否具备购买涉案拆迁安置房的资格?

义务主体确定:某政府和某管委会谁应承担协助办理不动产权证书的责任?

办证条件是否具备:涉案房屋是否存在无法办理权属证书的客观障碍?

三、案件分析

(一)购房协议效力认定

林远与A村委会签订的《安置房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林远已履行付款义务,房屋交付使用多年。虽林远非本村村民,但协议签订后各方长期未提出异议,应认定协议合法有效 。

(二)义务主体责任划分

某政府的责任:A村委会建制撤销后,某政府承接其权利义务,且林远向某政府支付购房款,某政府有义务协助办理产权登记。

某管委会的责任:某管委会作为房源提供方,对房屋权属办理存在协助义务,应配合完成相关手续 。

(三)办证条件审查

在无证据证明涉案房屋存在无法办理权属证书的客观障碍(如土地性质不符、规划违规等)的情况下,某政府和某管委会以资格问题或职责不清为由拒绝协助,缺乏法律依据。

四、裁判结果

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判决如下:

某市人民政府与某市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林远办理一号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将房屋登记至林远名下 。

五、案件启示

协议履行需诚信:合同双方应依约履行义务,行政主体亦不能以主体变更或资格问题规避责任。

产权登记要及时:房屋购买人应尽早办理产权登记,避免因时间推移导致权利确认困难。

权责划分需明确:涉及多方主体的项目,应明确各主体在产权办理等环节的具体职责,减少推诿现象。

法律救济有途径:当合法权益受侵害时,当事人可通过诉讼等方式,要求责任主体履行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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