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律师:老人转款给部分子女,其他子女有继承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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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05-05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件梳理

(一)当事人信息

原告:陈景辉,自然人,主张分割母亲韩某的遗产及抚恤金。

被告:陈淑媛,自然人,与原告系姐弟关系,持有母亲遗产并主张赠与;陈淑珍,自然人,与原告系姐弟关系,参与遗产分配协商 。

(二)案件事实

陈德昌与韩某为夫妻,育有陈淑珍、陈景辉、陈淑媛三子女。2009 年 4 月 9 日,陈德昌去世,其在一号房屋(北京市西城区 XX 号)的份额经公证由韩某继承,房屋登记至韩某名下。2017 年,韩某将一号房屋以 710 万元出售,其中 707 万元进入韩某银行账户,3 万元由陈淑媛收取。此后,韩某向陈淑珍之子林宇支付 7.5 万元房屋补偿款,并将 6900478.13 元转账给陈淑媛 。

2022 年 7 月 16 日,韩某去世,遗留存款 6122.21 元及抚恤金 74723 元,均由陈淑媛管理。陈景辉认为一号房屋售房款、存款及抚恤金应作为遗产分割,而陈淑媛主张母亲已将售房款赠与自己,且陈景辉未尽赡养义务不应分得遗产,双方由此产生纠纷 。

(三)查明事实

房屋权属与交易:一号房屋原属陈德昌与韩某夫妻共同财产,陈德昌份额由韩某继承后,韩某出售房屋并处置大部分售房款。

遗产与抚恤金情况:韩某去世后遗留存款 6122.21 元及抚恤金 74723 元,陈淑媛已转移相关款项。

赡养与遗嘱争议:陈淑媛提供两份有韩某签字的打印材料主张赠与,但内容未明确赠与金额;陈淑珍、陈景辉对材料真实性存疑 。

二、争议焦点

财产性质认定:一号房屋售房款是韩某生前赠与财产,还是可继承遗产?

继承份额分配:陈景辉是否因未尽赡养义务丧失继承权?抚恤金应如何分配?

借款主张能否成立:陈景辉主张父母借款 2 万元用于购房,是否有证据支持?

三、案件分析

(一)财产性质与继承判定

售房款为可继承遗产:韩某虽将售房款转给陈淑媛,但赠与材料未明确金额,且陈淑媛曾认可按均分方案分配,故 672.5 万元(扣除已支出费用)应作为遗产分割 。

存款继承考量赡养因素:韩某生前与陈淑媛共同生活,陈淑媛尽较多赡养义务,法院判定存款由陈淑媛继承。

抚恤金参照遗产均分:抚恤金性质为家属抚慰补偿,扣除陈淑媛垫付的丧葬费后,由陈景辉、陈淑珍、陈淑媛均分 。

(二)赡养义务与份额分配

陈景辉是否尽赡养义务缺乏充分证据,但陈淑媛未举证证明其丧失继承权,故陈景辉仍享有遗产分配权,法院结合实际情况调整分配比例 。

(三)借款主张证据不足

陈景辉未能提供借款证据,其要求返还 2 万元购房款的诉求,法院不予支持。

四、裁判结果

法院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判决如下:

陈淑媛于判决生效后 7 日内支付陈景辉售房款 2241667 元;

陈淑媛于判决生效后 7 日内分别支付陈景辉、陈淑珍抚恤金及剩余款项各 20361 元;

驳回陈景辉其他诉讼请求。

五、案件启示

赠与需明确书面约定:财产赠与应签订书面协议,明确标的、金额及交付方式,避免继承纠纷。

赡养义务影响继承:履行赡养义务情况将作为遗产分配重要依据,未尽义务可能少分或不分遗产。

主张权利需举证:涉及借款、赠与等事实主张,需提供充分证据,否则将承担不利后果。

抚恤金分配有规则:抚恤金虽非遗产,但通常参照继承原则分配,同时考虑家庭实际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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