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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梳理
(一)当事人信息
原告:林明远,自然人,主张甲公司履行商品房预售合同义务并承担违约责任。
被告:甲公司,一号房屋开发商,部分认可原告主张,部分存在争议;乙公司 1,原项目抵押权人,辩称非适格被告;乙公司 2,现项目实际抵押权人,对原告部分诉求提出异议。
(二)案件事实
2019 年 10 月 21 日,林明远与甲公司签订《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购买某市某区一号房屋(58.18㎡),总价款 3118337 元,约定首付 87%、贷款 13%,甲公司应于 2020 年 10 月 30 日前交房,并在房屋交付 910 日内协助办理不动产权证书 。合同明确房屋所在土地及在建工程已抵押给乙公司 1。
林明远依约支付定金、首付款,并通过银行贷款付清全款,2019 年 9 月 20 日交纳不动产权代办费 800 元,后结清房贷、缴纳契税。2021 年 8 月 5 日,甲公司交付房屋,但未办理初始登记、抵押涤除及产权转移手续,也未交付测绘资料与契税发票原件。双方曾签订《房屋延期交付和解协议》,约定甲公司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 48874 元,但未按期支付。林明远诉至法院,要求甲公司履行合同义务并赔偿损失,乙公司 1、乙公司 2 作为被告参与诉讼 。
(三)查明事实
合同履行与抵押情况:林明远履行全部付款义务,甲公司逾期交房;房屋所在土地及在建工程存在多次抵押登记,乙公司 1 将债权及抵押权转让给乙公司 2,现登记抵押权涉及 98 套房屋,一号房屋不在抵押范围内。
权利归属争议:乙公司 2 质疑林明远是否符合 “商品房消费者” 优先保护条件,对其付款凭证及购房目的提出异议;甲公司认可收到房款,但对部分诉讼请求存在分歧。
二、争议焦点
合同与抵押效力:甲公司预售抵押房屋的合同是否有效?乙公司 1 后续设定的 98 套房屋抵押是否合法?
责任主体认定:乙公司 1、乙公司 2 是否为本案适格被告,是否需承担合同义务?
原告权益保护:林明远是否满足 “商品房消费者” 优先受偿条件?其主张的各项诉求能否得到支持?
三、案件分析
(一)合同与抵押效力判定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
预售合同有效:甲公司虽在房屋抵押期间售房,但乙公司 1 以声明同意出售,合同向林明远披露抵押情况,未损害抵押权人权益,合同合法有效。
抵押补充协议有效:乙公司 1 后续抵押 98 套房屋时,无证据证明其明知部分房屋已售,构成善意取得,抵押登记合法有效;乙公司 2 受让债权后,虽未变更登记,仍依法取得抵押权 。
(二)责任主体界定
甲公司为履约主体:作为合同相对方,应履行办理产权登记、交付资料、支付违约金等义务。
乙公司 1、乙公司 2 非适格被告:二者非预售合同当事人,乙公司 2 虽为实际抵押权人,但原告未请求其承担金钱给付义务,其仅需依法律规定配合相关手续 。
(三)原告权益认定
产权登记诉求合理:林明远支付全部房款,甲公司应协助办理产权转移登记。
违约金及利息支持:甲公司未按和解协议支付违约金,应赔偿利息损失,法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利率标准计算。
部分诉求无据驳回:林明远未证明契税发票在甲公司处,其返还发票诉求被驳回;甲公司扣除部分代办费后,退还剩余款项获法院认可 。
四、裁判结果
法院依据《民法典》等相关规定,判决如下:
产权登记:甲公司于判决生效后 7 日内协助林明远办理一号房屋权属转移登记。
违约金赔偿:甲公司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 48874 元及利息(以未付金额为基数,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计至付清之日)。
费用退还:甲公司退还产权代办费 678.8 元。
驳回其他诉求:驳回林明远其他诉讼请求。
五、案件启示
抵押房屋交易需谨慎:购买抵押中的商品房时,应确认抵押权人同意销售的书面文件,避免合同效力争议。
付款凭证留存关键:购房者需保留完整的付款记录、收据等凭证,以证明已履行付款义务,保障自身权益。
合同条款严格履行:开发商应依约履行交房、办证等义务,逾期需承担违约责任;购房者应关注合同履行期限,及时主张权利。
抵押权转让规则明确:债权转让时,抵押权随之转移,虽未变更登记,受让人仍依法享有抵押权,但可能影响权利公示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