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买卖律师:家庭内部借名购房,法院为何不认可共有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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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05-04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件梳理

(一)当事人信息

原告:

赵平,自然人

赵静,赵平之妹,自然人

林慧,赵平之妻,自然人

赵小川,赵平与林慧之子,自然人

被告:

周婷,赵静之女,赵平外甥女,自然人

周鹏,周婷之,与赵静已离婚,自然人

(二)案件事实

2016 年 10 月 28 日,赵平与甲公司签订《旧城保护整治项目搬迁补偿协议书》及《补充协议书》,约定赵平获得搬迁补偿款 3263495 元、两套奖励房源及购房补助 1615200 元。协议签订后,赵平自行购买一号房屋,二号房屋(位于朝阳区 X1 号院 X 号楼 X 层 * 号)以周婷名义购买,购房款 1760568 元全部从赵平的搬迁补偿款、购房补助款中支出。

2017 年 6 月 26 日,周婷与乙公司签订《定向安置房屋项目房屋买卖合同》,但未实际支付购房款。收房后,赵静出资对二号房屋进行装修,并持续占有、出租至今。2020 年 10 月 16 日,二号房屋登记在周婷名下,不动产权证书载明为单独所有。

赵平、赵静、林慧、赵小川认为,二号房屋购房款源于赵平的搬迁补偿,且购房使用了四人的安置人口优惠权益,因此诉请确认该房屋为五人共有,并明确赵平占 80% 份额、赵静占 15% 份额、林慧占 2% 份额、赵小川占 2% 份额、周婷占 1% 份额。周婷与周鹏则辩称,周婷作为被安置人之一,对房屋享有物权,且各方已在拆迁中分别获得安置,房屋登记在周婷名下应属其个人所有,同时要求赵静返还房屋出租收益。

(三)查明事实

人物关系:赵平与赵静系兄妹,林慧为赵平之妻,赵小川为赵平与林慧之子;赵静与周鹏曾为夫妻,周婷系赵静与周鹏之女。

拆迁协议:赵平承租房屋拆迁时,户籍在册人口共 6 人(赵平、林慧、赵小川、赵静、周鹏、周婷)。甲公司向赵平支付搬迁补偿款,并提供两套奖励房源及购房补助,明确由赵平自行解决家庭内部补偿分配。

房屋权属登记:二号房屋由周婷签订购房合同并登记其名下,房屋性质为按经济适用房产权管理。此前,周婷起诉赵平分割拆迁补偿款的诉讼已被法院驳回,生效判决认定补偿款数额与户籍人数无关。

购房合意:各方确认,以周婷名义购买二号房屋系 6 名在册人口共同商议的结果。

二、争议焦点

二号房屋登记在周婷名下,赵平等四人能否以出资及安置人口权益为由主张共有权?

购房款来源于赵平的搬迁补偿,是否直接决定房屋所有权归属?

周婷要求赵静返还房屋出租收益的主张是否成立?

三、案件分析

(一)物权登记的法律效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二号房屋由周婷作为买受人签订合同,并登记在其名下,登记程序合法合规。物权公示公信原则赋予登记权利人对抗第三人的权利,在无证据证明登记错误或存在恶意串通的情况下,应推定周婷为房屋所有权人。

(二)出资与所有权的关系

虽然购房款来源于赵平的搬迁补偿款,但出资行为并不直接等同于取得房屋所有权。拆迁补偿协议明确约定由赵平自行解决家庭内部补偿分配,且以周婷名义购房系各方协商一致的结果。若赵平等认为出资行为产生债权债务关系或共有合意,应另行通过协商或诉讼解决,而非直接主张所有权确认。

(三)房屋出租收益归属

周婷主张返还出租收益,需证明其对房屋享有合法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且赵静的出租行为构成侵权。但本案核心争议为所有权归属,在未确认周婷为唯一所有权人的情况下,其收益主张缺乏权利基础,法院不予支持。

四、裁判结果

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第二百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及相关司法解释,判决驳回赵平、赵静、林慧、赵小川的全部诉讼请求。

五、案件启示

物权登记的权威性:不动产物权以登记为准,实际出资人若未进行产权登记,或登记在他人名下且无明确共有约定,将面临无法主张所有权的风险。建议在出资购房时明确产权归属,并及时办理登记手续。

家庭财产约定的重要性:涉及家庭内部财产分配,尤其是拆迁补偿、共同出资购房等重大事项,应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避免因口头约定或模糊合意引发纠纷。

债权与物权的区分:出资行为可能产生债权关系(如借款、垫资),但不等同于物权。当事人需准确判断法律关系性质,选择正确的维权路径。

证据留存的必要性:主张共有权或其他财产权益时,需提供充分证据(如协议、转账记录、沟通记录等)。缺乏证据支持的主张,即便存在事实基础,也可能面临败诉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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