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产律师:拆迁房登记在一方名下,配偶能否主张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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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05-04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件梳理

(一)当事人信息

原告:林芳,与陈阳原系夫妻关系。

被告:

陈阳,林芳前夫,陈建国与王秀兰之子。

陈建国,陈阳父亲,涉案房屋腾退人。

王秀兰,陈阳母亲,与陈建国系夫妻。

关联事实:陈建国与王秀兰育有独子陈阳,陈阳与林芳于 2014 年结婚,2022 年经法院判决离婚,双方婚后育有一子。

(二)案件事实

2021 年,林芳起诉陈阳离婚,法院判决准许离婚,但因涉案房屋(朝阳区高井某号院一号房屋)为拆迁安置房,涉及其他安置人利益,未在离婚判决中处理。

涉案房屋来源:

2016 年,陈建国作为原东城区某公房承租人,与甲公司签订《腾退补偿协议》,获得腾退补偿款 197 万余元(含房屋腾退补偿、搬家补助、户口腾退补助等)。

陈建国、陈阳签订《变更购房人协议书》,经批准由陈阳作为购房人,于 2017 年与乙公司签订购房合同,以 72.5 万元购买一号房屋,2018 年登记在陈阳名下。购房款及公共维修基金 73.99 万元由王秀兰支付。

争议背景:林芳主张涉案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分割补偿款 34 万余元;陈阳、陈建国、王秀兰辩称房屋由父母全额出资并赠与陈阳个人,属其个人财产,且腾退补偿款与林芳无关。

(三)双方主张

原告主张:

涉案房屋因拆迁安置取得,考虑了陈阳的户籍及婚姻情况,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要求支付补偿款 341719 元。

被告辩称:

陈建国、王秀兰全额出资购房,登记在陈阳名下,属对陈阳个人的赠与,与林芳无关。

腾退补偿款以陈建国承租公房面积为基础计算,林芳非被腾退人,无权分割。

二、争议焦点

涉案房屋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陈阳父母出资购房并登记在陈阳名下,是否构成对陈阳个人的赠与?

腾退补偿款中是否包含林芳的份额?户口腾退补助、奖励费等是否因林芳的家庭成员身份产生,能否主张分割?

三、案件分析

(一)涉案房屋权属认定

法律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认定为夫妻一方个人财产。

事实匹配:

购房款 73.99 万元由陈建国、王秀兰全额支付,来源为陈建国腾退补偿款。

房屋登记在陈阳名下,且《变更购房人协议书》明确由陈阳作为购房人,无证据显示购房时考虑林芳的共有权。

腾退安置方案未将林芳列为被腾退人或安置对象,房屋购买资格基于陈建国的腾退权益转化,与林芳婚姻关系无直接关联。

(二)腾退补偿款分割依据

可分割款项范围:

户口腾退补助 5 万元:因陈阳户籍在腾退房屋内,该款项针对户籍人口发放,属于陈阳的个人所得,婚后取得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一次性奖励费 2.5 万元:腾退政策中未明确与婚姻关系或家庭成员身份挂钩,认定为被腾退人(陈建国)的权益。

林芳的贡献考量:林芳作为家庭成员,在腾退申请中提供身份证明,对安置过程有协助作用,法院酌情在腾退补偿款范围内给予补偿。

(三)法律适用时效 **

案件事实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适用当时有效的《婚姻法》及司法解释,优先保护父母对子女的财产赠与意思表示。

四、裁判结果

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判决如下:

被告陈阳、陈建国、王秀兰于判决生效后 10 日内向原告林芳支付补偿款 58333.5 元;

驳回林芳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案件启示

父母出资购房的性质认定:婚后父母全额出资购房并登记在子女名下,若无明确赠与双方的意思表示,视为对子女个人的赠与,离婚时不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腾退补偿款的分割规则:腾退补偿中针对户籍人口或特定家庭成员的补助(如户口腾退补助),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以原公房面积、承租人资格为基础的补偿,归被腾退人或出资人所有。

婚姻财产争议的举证重点:主张夫妻共同财产的一方,需证明财产取得与婚姻关系的关联性(如共同出资、政策福利共享);主张个人财产的一方,需保留出资证明、登记凭证等关键证据。

跨时效法律适用原则:涉及《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优先适用当时有效的法律,需注意新旧法规在财产赠与、共同债务等条款上的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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