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产律师:家庭协议未明确权属,借名买房主张为何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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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05-03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件梳理

(一)当事人信息

原告:许慧珍。被告:林婉清。第三人:林明辉。关联人:许慧珍已故丈夫周正国、林婉清与林明辉之母周淑芳(许慧珍小姑子) 。

(二)案件事实

许慧珍与周正国育有子女,周正国早年间离世。许慧珍退休后,经历再婚与离婚,离婚后一直租房生活。2003 年夏,许慧珍与周淑芳的子女林婉清、林明辉商议购买位于通州区的一号房屋。因许慧珍年龄较大,贷款期限受限,且林明辉无购房资格,遂决定以林婉清名义购房,相关手续亦由林婉清办理,但许慧珍主张房屋实际归其所有。

购房时,首付款 4 万元中林婉清垫付 3 万元,后许慧珍予以偿还;贷款利息由许慧珍支付,2005 年林明辉一次性清偿全部贷款。房屋登记在林婉清名下后,许慧珍自购房起居住至 2015 年,因行动不便搬至林明辉处,期间将房屋出租,租金归许慧珍所有。2020 年 8 月,许慧珍前往老年公寓生活,临行前与林婉清、林明辉签订《家庭财产分割协议书》,约定一号房屋由林婉清和林明辉共同管理,林婉清租用并每月支付 3000 元租金。

2022 年 10 月,许慧珍因白内障手术与林婉清共同居住于一号房屋,期间双方产生矛盾。同年 12 月 17 日,三人商议后,为许慧珍租赁房屋,并雇佣保姆照料。2023 年 2 月 7 日,三人再次就许慧珍养老问题进行协商,两次议事中林婉清虽口头同意将房屋过户至许慧珍名下,但未实际履行。此外,2021 年林婉清因女儿出国向许慧珍借款 20 万元并出具借条,2023 年 4 月初,林婉清以装修费为由从许慧珍处要回借条。

因许慧珍年事已高,租房及保姆费用高昂,退休金难以负担,故诉至法院,要求确认一号房屋归其所有并过户。林婉清则辩称房屋为其个人财产,不存在借名买房关系;林明辉支持许慧珍的诉求,称购房时自己参与看房并支付定金,且还清剩余贷款。

(三)双方主张

原告主张:

确认一号房屋系借名购买,许慧珍为实际所有权人;

判令林婉清将房屋所有权过户至许慧珍名下,并协助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依法分担案件受理费。

被告辩称:房屋为个人财产,不存在借名买房关系,许慧珍证据不足,未达到证明标准;对借款性质及录音内容有异议,不同意过户。

第三人述称:同意许慧珍的诉讼请求,证实购房时因许慧珍贷款受限、自身无购房资格,才以林婉清名义买房,且许慧珍承担主要出资。

二、争议焦点

许慧珍与林婉清之间是否存在借名买房合同关系?

许慧珍能否基于借名买房关系,要求林婉清将房屋过户至其名下?

三、案件分析

(一)借名买房关系的认定

借名买房需考察双方合意、出资情况、房屋使用及资料保管等因素,主张方需承担举证责任并达到高度可能性标准。本案中:

出资情况:各方均参与出资,首付款由许慧珍、林婉清共同支付,贷款部分由许慧珍偿还、林明辉提前清偿,无法仅凭出资认定房屋归属。

证据矛盾:许慧珍提交的《家庭财产分割协议书》及两次谈话录音虽提及房屋归属,但协议将房屋认定为家庭财产,未明确过户内容;录音中林婉清仅同意过户部分份额,与许慧珍诉求不符。

意思表示不一致:综合证据,许慧珍未能证明与林婉清就借名买房达成一致意思表示,也无证据表明林婉清同意将房屋全部过户。

(二)房屋权属的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当事人对主张需提供充分证据,否则承担不利后果。许慧珍作为主张借名买房关系存在的一方,未完成举证责任,其诉求缺乏法律依据。

四、裁判结果

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许慧珍的全部诉讼请求。

五、案件启示

书面协议的重要性:涉及重大财产交易,应签订明确的书面协议,约定各方权利义务,避免因口头约定或模糊表述引发纠纷。借名买房时,需明确房屋实际所有权人、过户条件等关键条款。

证据留存意识:交易过程中应妥善保存出资凭证、沟通记录、协议等证据,尤其涉及亲属间财产纠纷时,证据的完整性和关联性直接影响案件结果。

法律风险防范:借名买房存在政策、产权归属等风险,建议谨慎操作,必要时咨询专业法律意见,确保交易合法合规。

亲情与财产的平衡:亲属间处理财产问题应兼顾情感与法律,避免因利益争议伤害亲情,纠纷发生后尽量通过协商或法律途径理性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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