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买卖律师:农村房屋翻建后,所有权归出资人还是登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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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05-03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件梳理

(一)当事人信息

原告:陈强。被告:陈文、吴芳(夫妻关系)。被告:陈刚。

(二)案件事实

陈文与吴芳育有长子陈刚、次子陈强。陈文北京市顺义区 ×× 镇 ×× 村拥有两处祖宅,1986 - 1987 年左右,夫妻二人在两处宅基地上分别建造南、北两个院落,每个院落均建有北正房五间、西厢房三间。陈强为农村户口,自出生起户口便登记在案涉宅院(南院)地址。

1992 - 1993 年,当地开展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试点工作,陈文以家庭代表名义办理两处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其中案涉宅院对应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登记使用者为陈文。1993 年农历正月 12 日,经同村村民刘军代书、高鹏和魏华见证,陈刚与陈强签订分家协议,约定陈刚分得北院北正房五间、西厢房三间,陈强分得南院北正房五间、西厢房三间,因北院房产价值较高,陈刚需补贴陈强五百元;同时对父母赡养问题作出安排。此后,兄弟二人分别在受分宅院内居住生活。

2022 年 3、4 月,陈强、陈刚各自拆除受分老宅,陈强在南院翻盖成二层楼房(上下各四间),并新建南房三间、过道房一间,建房过程中陈文、吴芳、陈刚均未出资。2024 年 5 月,陈文、吴芳以赡养纠纷起诉陈强,经法院判决后陈强履行义务,但二人又要求陈强支付 1993 年受分房屋折价款 150 万元。经村委会调解,陈强同意为父母安排两间房屋居住,遭拒后调解终止。陈强认为自己依据分家协议及合法翻建行为,应享有案涉宅院房屋所有权,遂诉至法院。

陈文、吴芳辩称,陈强建房领取的 6.5 万元补助款是以二人名义领取,应归其所有;陈强建房后仅安排他们住二楼储物间,因年事已高上下楼不便存在安全隐患;且陈强对他们存在殴打行为,未尽赡养义务。陈刚则表示房屋系父母所有,自己不参与分配,也不主张案涉宅院房屋权利。

(三)双方主张

原告主张:判令位于顺义区 ×× 镇 ×× 村 ×× 号(案涉宅院)内二层楼房上下各四间、南房四间归陈强所有。

被告陈文、吴芳辩称:不同意陈强诉讼请求,理由包括建房补助款归属、居住条件及赡养问题。

被告陈刚辩称:房屋归父母所有,不参与分配,不主张权利。

二、争议焦点

1993 年签订的分家协议是否合法有效,能否作为确定案涉宅院房屋归属的依据?

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在陈文名下,是否意味着案涉宅院房屋所有权归其所有?

陈强对案涉宅院房屋的翻建行为,对房屋所有权认定有何影响?

父母赡养居住问题与房屋所有权纠纷是否应合并处理?

三、案件分析

(一)分家协议的法律效力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本案纠纷法律事实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应适用当时法律。1993 年陈刚与陈强签订的分家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也无证据表明存在其他无效情形。从农村习俗看,分家协议是对财产分配和赡养等问题的综合安排,在合法前提下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故该协议合法有效,可作为确定房屋归属的依据。

(二)宅基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的关系

农村宅基地以家庭为单位分配,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家庭代表,不当然等同于房屋所有权人。案涉宅院虽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在陈文名下,但依据分家协议,陈强已实际受分并长期使用该宅院,且在 2022 年出资翻建房屋 。因此,不能仅凭宅基地登记情况认定房屋所有权归属陈文,而应结合分家协议和实际使用情况判断。

(三)房屋翻建行为的影响

陈强在 2022 年对案涉宅院房屋进行翻建,陈文、吴芳、陈刚未出资。陈强作为宅基地所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基于合法受分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其翻建行为属于对合法取得财产的合理处分。在无相反证据情况下,陈强对翻建后的房屋应享有所有权。

(四)赡养居住问题的处理

陈文、吴芳提出的赡养居住问题,与房屋所有权纠纷属于不同法律关系。本案主要解决房屋所有权归属,赡养问题应另案处理,不宜在本案中一并解决。同时,法院判决仅对房屋权属进行认定,不涉及房屋合法性判断,房屋是否违法建设需由相关行政部门认定。

四、裁判结果

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位于北京市顺义区 ×× 镇 ×× 村 ×× 号(对应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编号:顺 -×× 镇 ×× 集建(证)字第 ×× 号)宅院内二层楼房上下各四间,南房四间归原告陈强所有。

五、案件启示

分家协议的规范订立:农村分家时,应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财产分配、赡养义务等内容,确保协议条款清晰、合法,避免日后产生纠纷。协议签订过程中,可邀请见证人或进行公证,增强协议效力。

宅基地与房屋权利区分:宅基地使用权登记与房屋所有权并非必然一致,家庭成员需明确各自在宅基地和房屋上的权利。在涉及房屋买卖、继承、分割时,应综合考虑分家协议、实际出资、居住使用等因素确定权属。

翻建行为的法律风险:农村房屋翻建前,应确认自身对宅基地和房屋的权利,遵循当地建房审批程序。未经合法审批的翻建行为,可能面临被认定为违法建设的风险,影响房屋权益。

纠纷解决的路径选择:不同法律关系的纠纷应分别处理,避免混淆。如本案中赡养纠纷与房屋所有权纠纷应分开诉讼,确保各纠纷得到妥善解决,提高维权效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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