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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梳理
一、当事人关系
原告:
周秀兰,被继承人配偶
赵平,被继承人之子
被告:赵芳,被继承人之女
其他关系人:
赵平配偶孙梅、儿子赵阳
被继承人赵建国于 2022 年 12 月 10 日去世,其父母先于其死亡
二、原告诉求
依法分割继承被继承人赵建国名下一号房屋(北京市大兴区,暂估价 50 万元)份额;
依法分割继承被继承人赵建国名下二号房屋(北京市大兴区,暂估价 70 万元)份额;
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三、被告抗辩
主张 A号院宅基地及房屋拆迁所得的全部利益(包括另外两套安置房和剩余补偿款)均应作为遗产分割,原告刻意隐瞒其他遗产;
认为赵平非 A号院宅基地及房屋产权人,拆迁时既非在户人口也非共同居住人,其签署拆迁文件仅为 “背户”,不应享有拆迁利益;
辩称赵建国不识字,部分拆迁文件签名存在代签,不能认定为其真实意思表示,拆迁利益应全部作为遗产法定继承 。
四、法院查明事实
家庭与继承关系:赵建国与周秀兰于 1970 年结婚,育有子女赵平、赵芳。赵建国去世后未留遗嘱,父母早亡,周秀兰现与赵平一家共同生活。
拆迁情况:
2017 - 2018 年,A号院拆迁,赵建国申请分院,将院落分为两部分(赵建国、赵平各占一半),合并选房、补偿款统一发放至赵建国账户;
共获拆迁补偿款 3435892 元,选购 4 套安置房(一号房屋、二号房屋等),剩余补偿款 1874428 元;
赵建国、赵平分别与乙公司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明确补偿项目及金额 。
争议焦点事实:
赵平主张部分房屋由其建造且拆迁前共同居住,赵芳不予认可;
4 套安置房中,两套由赵平一家居住,两套用于出租 。
争议焦点
A号院拆迁所得的全部利益是否均应作为遗产分割,原告是否隐瞒其他遗产?
赵平签署拆迁文件并作为被拆迁人,是否有权享有相应拆迁利益,其行为是否仅为 “背户”?
如何认定拆迁文件中赵建国签名的效力,其是否作出财产处分的真实意思表示?
4 套安置房及其他遗产应如何进行合理分割?
案件分析
一、遗产范围认定
A号院拆迁利益属于赵建国与周秀兰夫妻共同财产,应先析出周秀兰的一半份额,剩余部分作为赵建国的遗产;
二、拆迁利益归属分析
赵平权益认定:虽赵平非宅基地产权人,但参与分院使拆迁利益增加,新增部分(如宅基地区位补偿款增量、工程配合奖等)应按贡献由赵建国与赵平各享一半;其余部分仍为夫妻共同财产。
文件签名效力:被告虽质疑签名真实性,但未提供有效证据,结合拆迁流程惯例,应认定相关文件系赵建国真实意思表示 。
三、遗产分割原则
遵循法定继承,兼顾各方对拆迁贡献、居住需求及房屋实际使用情况;
考虑安置房尚未取得完全产权,以居住使用和折价款补偿方式进行分割 。
裁判结果
一号房屋权利义务由周秀兰继承,房屋由其居住使用;
二号房屋权利义务由赵芳继承,房屋由其居住使用;
另两套安置房分别由赵平一家享有权利并居住使用;
赵芳于判决生效后 10 日内向赵平支付房屋折价款 20 万元,向周秀兰支付折价款 6 万元;
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
案件启示
拆迁利益分割规则:家庭成员共同参与拆迁时,应明确各自贡献,避免因 “代签”“背户” 等行为引发继承纠纷;拆迁利益并非仅归签约人所有,需综合考量实际权益归属 。
遗产范围界定:夫妻共同财产在继承前需先析产;被继承人去世前已处分的财产,不属于遗产范围,需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财产转移情况 。
证据重要性:主张权利或质疑他人权益时,需提供有效证据(如书面协议、证人证言等),仅凭推测无法得到法院支持 。
继承协商与判决:继承人应优先协商处理遗产,若协商不成,法院将依据法律规定,结合实际情况作出公平合理的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