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证人曾代理案件,会影响打印遗嘱效力吗?北京房地产律师答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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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04-29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案件梳理

一、当事人关系

原告:林淑珍,与被继承人周正国于 1996 年再婚,婚后无子女。

被告:文斌、文娟,系周正国与前妻张梅所生子女,张梅于 1990 年去世 。

被继承人:周正国,2021 年 12 月 8 日去世;明远,周正国之子,2018 年 1 月 4 日去世,生前未婚无子女。

二、遗产范围

房产:位于北京市海淀的一号房屋,为周正国与林淑珍婚姻存续期间购入,登记在周正国名下,属军产房,无法上市交易,由林淑珍居住。

三、遗嘱与争议

原告主张:周正国于 2018 年 5 月 1 日留有代书遗嘱(实为打印遗嘱),将一号房屋全部产权交由林淑珍继承。

被告主张:不认可代书遗嘱效力,认为应按法定继承分割周正国遗产。

四、审理查明

遗嘱情况:打印遗嘱共两页,首页无周正国及见证人签字;遗嘱由律师于某代书,于某、王某见证,“周正国” 签名及日期由于某代签,立遗嘱人处按有手印。视频显示周正国立遗嘱时无法书写和言语表达,对遗嘱内容反应模糊,在他人帮助下按手印。

证人情况:见证人于某曾代理本案,后更换代理人;证人证言存在矛盾,文斌、文娟对证言不予认可。

争议焦点

林淑珍提交的周正国所立遗嘱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要件,能否认定为有效遗嘱?

周正国的遗产应按遗嘱继承还是法定继承进行分配?

案件分析

一、遗嘱效力认定

根据《民法典》规定,打印遗嘱需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在每一页签名并注明年、月、日 。本案遗嘱仅第二页有签字,首页无相关签字确认,形式要件缺失。且从视频及证人证言可知,周正国立遗嘱时无法正常表达,意思表示不明确,难以认定遗嘱是其真实意愿。因此,该遗嘱不符合法定形式要件,不能认定为有效遗嘱,周正国遗产应按法定继承处理。

二、周正国遗产分配

一号房屋和存款为夫妻共同财产,先析出林淑珍的一半份额,剩余一半作为周正国遗产。林淑珍与周正国共同生活,尽到较多扶养义务,可适当多分。故一号房屋中周正国的份额,林淑珍继承 20%,文斌、文娟各继承 15%。

裁判结果

一号房屋由林淑珍、文斌、文娟按份共有,林淑珍享有 70% 份额,文斌、文娟每人享有 15% 份额。

案件启示

严格规范遗嘱订立:立遗嘱应严格遵循法定形式,打印遗嘱需确保每页签字、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要明确代书人、见证人身份及签字流,建议采用公证遗嘱增强法律效力。

注重遗嘱真实性证明:订立遗嘱过中,应留存清晰完整的影像资料,确保立遗嘱人意识清醒、意思表示真实,避免因证据不足导致遗嘱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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