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地产律师解读:打印遗嘱少了哪些要件会被认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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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04-29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案件梳理

一、当事人关系

原告:陈刚(被继承人陈建国次子)

被告:

张秀英(陈建国配偶,原告之母)

陈芳(陈建国长女)、陈丽(陈建国次女)、陈勇(陈建国长孙,长子陈强之子)、陈薇(陈建国孙女,陈强之女)

被继承人:陈建国(2008 年去世),与张秀英育有子女陈芳、陈丽、陈强(2000 年去世)、陈刚。陈强去世后,其子陈勇、女陈薇代位继承。

二、遗产范围

两套回迁房:

一号房屋:北京市大兴区拆迁安置房(价款 388068 元)

二号房屋:北京市大兴区拆迁安置房(价款 508531 元)

性质:陈建国与张秀英夫妻共同财产,登记在陈建国名下,未办理不动产权证。

三、遗嘱与争议

原告主张:2017 年 2 月 10 日陈建国、张秀英立打印遗嘱,约定两套房屋由陈刚继承,请求确认遗嘱有效并判令房屋由陈刚与张秀英共有。

被告意见:

张秀英、陈芳、陈丽、陈勇同意原告请求,但陈芳、陈丽要求各补偿 10 万元。

陈薇未到庭,未明确放弃继承权。

四、审理查明

遗嘱形式:打印遗嘱共两页,仅第二页有立遗嘱人及见证人签字,未在每页签名并注明年月日。

代位继承:陈强先于陈建国去世,陈勇、陈薇代位继承陈强的份额。

房屋现状:一号房屋由陈刚出租,二号房屋由张秀英居住。

争议焦点

打印遗嘱的效力:陈建国、张秀英所立遗嘱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要件?

遗产分配方式:遗嘱无效时,两套房屋应按法定继承还是当事人协商处理?

代位继承权行使:陈薇未到庭,如何处理其应继承的份额?

案件分析

一、遗嘱效力认定

法律依据:根据《民法典》第 1136 条,打印遗嘱需有两名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在每页签名并注明年月日。

本案事实:遗嘱仅第二页有签字,第一页未签字或注明日期,不符合形式要件,法院认定遗嘱无效。

二、法定继承适用

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两套房屋属陈建国与张秀英共有,陈建国去世后,其 1/2 份额作为遗产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

第一顺序继承人:张秀英、陈芳、陈丽、陈刚,及代位继承人陈勇、陈薇(代陈强之位)。

当事人协商:陈芳、陈丽、陈勇明确表示放弃继承,转为由陈刚补偿每人 10 万元;陈薇未到庭,需保留其代位继承份额(理论上为陈建国遗产的 1/6,因陈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代位继承人可继承陈强应得的 1/4 份额,即总遗产的 1/4÷6 人 = 1/24,但法院酌情确定补偿 6 万元)。

三、房屋权属处理

实物分割困难:房屋为回迁房,未办证,且陈薇未到庭协商价值,法院判定由张秀英、陈刚共有,后续协助办理登记。

裁判结果

房屋权利归属:

一号房屋、二号房屋由张秀英、陈刚共同享有,具备登记条件时,陈芳、陈丽、陈勇、陈薇有义务协助办理产权登记。

补偿款支付:

陈刚于判决生效后 90 日内给付陈芳、陈丽各 10 万元,给付陈薇 6 万元,共计 26 万元。

驳回其他请求:原告确认遗嘱有效的诉讼请求因遗嘱无效被驳回。

案件启示

打印遗嘱的形式要件:

打印遗嘱需严格遵循 “每页签字 + 日期 + 见证人在场”,缺一则可能被认定无效,建议通过公证或律师见证增强效力。

代位继承的程序处理:

未到庭的代位继承人(如陈薇),法院需保留其应得份额,避免剥夺继承权;协商一致时可通过补偿款方式处理。

遗产协商与司法平衡:

部分继承人放弃继承并达成补偿协议的,法院尊重意思自治,但需保障未明示放弃者的合法权益,体现公平原则。

回迁房继承的特殊性:

未办证的回迁房以合同权利确定归属,后续登记需全体继承人配合,实务中应优先通过调解明确义务主体。

本案通过严格审查遗嘱形式要件,平衡了法定继承规则与当事人协商意愿,为类似回迁房继承纠纷提供了处理范例,强调了遗嘱形式合法性及代位继承权的保护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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